新中国成立初期川北区盐业秩序的重建
作者: 朱华 向顺祥
摘 要:为解决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盐业生产受阻、人民食盐困难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在新成立的川北区采取了多种措施重建盐业秩序、恢复盐业生产。在重建工作中,川北区党委和政府主要通过重组盐业管理部门,组织联营灶生产,提供贷款,调整运销,核定盐价和严厉查缉等方式进行重建工作。这些措施虽实行时间不长,但在客观上起到了恢复川北区盐业市场,规范盐业经营秩序,保障人民基本食盐的效果。
关键词:川北区;盐业秩序 ;重建
新中国成立前夕,由于货币贬值、国民政府大肆征收盐税,川北区[1]盐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整顿盐务,川北区党委和政府采取积极的恢复措施,初步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盐业生产和运销秩序。本文在完成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川北区盐务秩序描述的基础上,着重探讨这一时期川北区党委和政府整顿盐务秩序的实践,以深化人们对川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变迁的认识。
一、新中国成立前川北区混乱的盐业秩序
受战争及国民党政府货币政策影响,新中国成立前的川北地方盐业经营困难,产销受阻。同时,因供求悬殊,私盐泛滥成灾。
(一)盐业产销受阻
自民初实行民制官监,破除引岸,就场征税,自由购运以后,川北各场盐井总数、灶数、盐产量都呈增长趋势。以南阆盐场为例,1912年产盐数量为13436吨,1920年为15413吨,1931年为20759吨,年解盐税银币更是达到140万元,居川盐场五六位。[2]这足以说明川北区在民初以来的盐业生产也是在发展的。但彼时的盐业生产受到袁世凯“善后大借款”抵押中国盐税的影响,虽产量提高,税款及盐务却被外国所掌控。自日本全面侵华,1938年侵占武汉之后,原本供给两湖地区人民的海盐被截断,两湖地区被迫依靠川盐接济,川北地区便承担起更重的生产任务,除了保障自给,还需要向陕甘鄂等地供应。虽盐井有病漏之时,但其对保障抗战后方部分地区的基本生活仍起到很大作用。
此外,1935年以来,国民政府发行法币,后期法币贬值并使得市场秩序大乱,川北各地盐税也随之增加,盐商经营压力变大。以1947年为例,当年1月4日川北各场每担盐税率为14520元,而到8月16日已经增加到101250元;同年12月29日,这一数值已经增加到257525元。[3]这一情况在1948年国民政府发行金圆券之后继续恶化,加税后每月盐商无款缴税,产盐不能脱售,直接影响到正常的产销。
(二)私盐泛滥
1950年1月,川北全境解放。但旧社会遗留下的走私现象仍继续存在,少数地方食盐走私较为严重,按照不同类型区分,主要分为场私、岸私、私煎三种。
场私 在场内,盐的走私现象并不少见。例如,未出仓环节中,有的井灶户不按规定数额将产盐全数进仓,私下售给私贩或者自己偷运出去售卖。场内工作的盐工则利用职位之便偷窃盐,甚至有私贩趁夜黑到灶房偷窃未进仓的盐。还有井灶户直接拿所产盐去换取日常生活用品以及抵扣盐工工资,盐工再转售出去。附近的农民也经常拿东西上灶去换盐吃。在盐出仓后,部分商贩将已税盐运出验卡后,重用税票再运私盐出卡;也有些盐贩伪造棕印蒙混出卡。
岸私 在当时,按照交通远近不同,因此实行了等差税制,规定划区销售,不允许跨区。违反这一规定的就被称为岸私。有的盐商投机取巧,违反销盐规定,将低税盐区的盐私自运往高税盐区进行销售,赚取偷漏盐税的差价。有的车船户,也就是贩盐的运输中介,利用运盐方便,暗自收买私盐混称已税盐,带往销区出售,赚取私利。还有车船户将所运盐斤在途中盗卖,并不运往制定地点交称。还有些盐票不符,有盐无票,或者盐量超过盐票规定的数量。
私煎 未经盐务机关许可私自开井取卤煎盐的做法称为私煎。这一现象往往指的是用井灶附近的碱土暗中化水私煎,或者用盐出入仓的过程中抛洒盐粒,取回家后私煎成盐。还有用来垫仓装盐的篾包柴草,也被取去按照土方法取得卤水私煎成盐。[4]
新中国成立前虽也有专门的盐务警察负责盐务缉私,但随着国民政府的垮台,基层社会的社会秩序也逐渐混乱,缉私队伍内部出现不少以权谋私的现象,给新生的政权留下了难题。
二、新中国成立初川北区盐业秩序的重建
新生的政权面临着恢复正常生产秩序的难题,接管工作完成后,川北区党委和政府根据川北地方实际,采取重建盐务管理机构、强化盐务缉私工作、恢复盐业生产、调整运销方式等措施来重建川北区盐业秩序。
(一)重建盐务管理机构
1950年2月,中共川北区委、川北行署、中国人民解放军川北军区正式成立。[5]在此之前,1950年1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十八兵团派师长温怀亮、吕生润对民国四川省政府设置的川北盐务管理局进行了军事接管。[6]3月完成清理整顿后,在今绵阳市三台县重新建立了川北盐务管理局。局下设立总务、业务、会计、警务四科及秘书室,科下分设16个股。
川北盐务管理局辖南阆、西充、三台、蓬溪、射洪、乐至、河边、盐亭、绵阳、简阳10个盐场及南阆河东分场,共137个盐务所、146个查验卡。南充市和35个县的盐业支公司,以及合川盐务办事处与3个食盐转运站,共有盐业职工979人(不包括川北局职工人数),隶属西南军政委员会盐务局。
下属各盐场为行政与业务相结合的机构,原盐场公署更名为盐场管理处,处以下设立总务、会计、产销三课及秘书室,管理本场产运销税价,验缉人财物。
同年5月12日,川北盐业分公司成立,川北盐务管理局和川北盐业分公司一门两牌,统一管理川北盐业生产、运输、销售、盐价、盐税、缉私等。[7]
(二)强化盐务缉私工作
私盐的泛滥破坏了川北区内盐业产销的秩序,因此川北区党委和政府通过整编盐务缉私部队和调整盐务缉私办法的措施,强化了盐务缉私工作。
1.整编盐务缉私部队
1950年中国人民解放军接管川北盐务管理局后,对盐警机构的1个查缉大队部、4个区部、41个查缉队,共计1589名干警同时进行了接管。进行3次整编之后,川北军区调任了158名干部插入盐警缉私部队以作为骨干,整编后3个大队的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以及政治工作干部,均由川北盐务管理局整编委员会调派任命,按整编计划执行。[8]
盐场在相关要津关口设置查验哨卡,检查过路盐斤税照,截缉私盐。川北区设93个盐业防务据点,查缉135个盐业税收单位,7645家灶户。警力分布在川北区14个盐业主产县,驻守9户重点盐场,担负全区查缉私盐、守护盐仓、保护盐税、保障盐业运销道路畅通的任务。
2.调整盐务缉私办法
除此之外,川北盐务管理局按照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盐查缉处理办法》,禁止食盐走私,偷逃盐税,采取发动群众和惩教结合的办法进行查缉。
(1)发动群众
为配合缉私护盐,川北区从井户、灶户开始,开展“人人吃税盐”运动,号召井户、灶户带头吃税盐。采用算账方式,向灶户、盐工宣传吃税盐的好处。川北盐务管理局、川北税务局先后召开了135次会议,对13770名灶户、盐工,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吃税盐光荣的宣传。[9]
另外,为鼓励群众查缉食盐走私,盐务管理局规定对举报人举报查获后奖该次查获走私盐盐税总额的30%。对人民群众及个人缉获者奖励该次走私盐税总额的70%,其余作为缉私费用。[10]
(2)惩教结合
在对私盐案件的处理上,实行以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方针,遵照西南军政委员会《私盐查缉处理办法》的规定,及时结案和奖励。在处理时尽量向群众缉私组织、缉私部队或个人了解案情,深入实地,正确判断。对少数走私要犯,累教不改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法院依法治罪。
在处理教育私贩时以盐场管理部门为主,缉私部门为辅,严格纠正越级越章处罚与拖延不决及不加强教育、随意扣押打骂的违反政策行为。
(三)助力恢复盐业生产
建立起管理组织之后,最紧要的工作就是恢复盐业正常生产秩序。为了帮扶老灶户进行生产,川北区党和政府采取了兴办集中灶、提供贷款、盐折公粮、健全盐工权益保障机制、取缔陈规旧习等办法。
1.发展联营灶,提供贷款
1950年7月,盐务局决定在井灶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重点地区,兴办集中灶或者联营灶生产,也就是进行集中生产,实行租佃,合伙投资、收卤等聚卤并煎办法。许多灶户对集体生产还有顾虑。川北区在组织过程中,通过思想动员,广泛宣传教育,反复说明集体生产的意义和目的来解除灶户顾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生产。南阆盐场组织集体灶一家,联营灶283家,下属1004家,月产盐8250担;西充场联营灶142家,下属286家小灶,月产盐8156担。通过联营,由于互相取长补短,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南阆城关场自联营后,产量由原来每月72担增加为89担。为发挥集体生产的优越性,政府大力扶持,在1950—1952年的47.38万元的各项贷款中,首先照顾联营灶购存燃料,修淘病漏井,改良设备;凡修建塔炉灶、枝条架和改良技术等都以条件具备的联营灶优先,以带动个体生产。
同时,为了有计划有步骤地恢复生产,川北区行署政府向区内工农业都提供了贷款。通过这些贷款,改善了制盐物料供应和设备建设的问题。
2.健全盐工权益保障机制
为保障盐工权益,提高盐业生产效率,川北区还建立健全了“三会”。三会分别指的是“生产管理委员会”“劳资协商会”“盐业同业公会”。
1950年川北区各场先后成立了生产管理委员会,各场务所分别成立中心组,其组织成员均在盐场灶商中选举。选举有一定条件,包括生产积极,具有一定生产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并能积极拥护政府,坚决遵守政策法令者。所有组织都在场管处及场务所直接领导下进行各项工作。
1951年9月,各场务所成立劳资协商会,先在南阆场碑院所试点,接着南阆和西充两场各所先后成立劳资协商会41个,[11]由劳资双方选举同等人数的代表组成。凡有关劳资双方的一切纠纷问题,都通过劳资双方协商得到解决;同时还整顿了制盐业同业公会,将原来成员中的贪污分子予以清洗(也有少数属于政治问题),另选派了在政治上更为“可靠”的人充任。
3.废除陈规旧习
在以往的盐业生产中,常常有些陈规陋习阻碍盐业生产及经营秩序,在川北行署组织下,对这些陈规陋习也进行了整顿。
一是取缔经纪。1950年以前灶户的盐人仓售给商贩时,必须通过“经纪”来双方拉价。这种“经纪”多系当地无业游民,买卖双方都不敢拒绝其议价。有时灶户和商贩直接议好价格后,也必须通过这种“经纪”才能够过称扯票,并照例付给手续费,否则便会发生麻烦。在1951年以后,改为全部按牌价执行交易,从而彻底取消了这种不劳而获的中间剥削。
二是取缔地脉盐。川北区井灶分散,一灶往往统井数十眼,分布在附近地区。以往陋规,凡井口或灶房占了别人的地盘,每月要付出“地脉盐”或“井口盐”,一般的井每月要付盐10—20斤;如井系出卤水丰者,则每月付50斤。1952年经人民政府明令公布,取缔了此项陋规。
三是取缔烧包火。南阆、西充两场以往有“烧包火”者,这种人并非灶户,也非井户,乃出柴专门代人烧盐,又名为“包火客”。这里有两种规定,一为出柴代烧,议定出盐一担,取燃料费若干;另一种为议定折火烧盐若干担,取烧火费若干。如有超出包定的盐斤,由“包火客”自得,短少盐斤由“包火客”补足,这两种办法,都得先由“包火客”看水的咸度成份而定。这种作法流弊很大,特别是私漏难以防范,自1951年就予以取缔了。
(四)调整运销方式
为尽快扭转食盐销路不畅局面,川北行署发布了《对川北盐业检查报告及各项问题处理意见》[12],结合征粮、清匪反霸,严厉打击散在土匪、国民党败军对盐业运销商的抢劫,保障食盐运输路线畅通。
鉴于民国时期监销委员会与民争利的情况,新中国成立后西南盐务局制定了“按销定产,产销结合,实行公私兼运兼销的方针”。当时,销区盐业机构尚未成立,由产场负责供应,并组织商盐店、肩挑小贩、运销商(批发商)经营食盐。场运商及商贩为了赚取更多利益,有的变更销地,超利运往价高的地方出售,有的不按月运销,少购少运,有的甚至放弃运额。为了使食盐正常流转和有计划地分配,国家决定办理公运,并与民间机构签订合同,路途如有耗余或溢斤,一概归公家所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也可以取证核验后免于赔偿。同时,川北区在盐场未正式公收以前,首先接收粮盐(即灶户1949年应完的公粮),以盐折缴。从1950年5月份起,在南阆、西充两场成立盐业支公司,部分场务所开始向灶户收购公盐,并接收贸易公司所收购之盐,带头运往销区调剂供应,以免供求失调。场运商及肩挑小贩,仍照常可以到场进盐,继续保持商运商销,逐步纳入国家计划轨道。[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