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回避制度对古代人事制度的贡献
作者: 赵映林摘 要:
古代中国是一个礼治社会,讲人情,讲血缘关系,这是人性使然,无所谓对错,然而这种人情世故于政治却是有害无益,于是出现官制中的回避制度。到有宋一代,回避制度已是较为完善,而亲属回避、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的重中之重,并启迪了后来的明清两朝,使得回避制度更加完备,也使得古代中国的人事制度愈加科学,亦为后世人事制度提供了借鉴。
关键词:
宋代;回避制度;亲属回避;地域回避;防腐剂
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一书中分析说:人一生下来,便有与他相关系之人(父母、兄弟等);人生始终处在人与人的关系之中,这种关系也是一种伦理。首先家人父子是其天然的基本关系,故伦理首重家庭。人走到社会上,于教学则有师徒,于经济则有东伙,于政治则有君臣官民;平生多往返,遇事相扶持,则有乡邻朋友。总而言之,全社会之人,不期而辗转互相联系起来,形成一种由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所组成的“关系网”,即所谓“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即所谓“在家靠父母,出门靠朋友”,即所谓“三个公章不如一个老乡”等等。这种社会关系在政治圈内对政治清明危害极大。《礼记》指出:“太上贵德,其次务施报。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是不往,亦非礼也。”[1]投桃报李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这就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社会伦理,于政治之危害表现在公务行为中是贻害无穷。因此,作为对此加以限制的措施与制度——回避制度,便显得十分重要了。
中国的回避制度萌芽于春秋时期,对此一些政治家们有所考虑,所谓“外举不避仇,内举不避贤”正表明了政治家们力求在“贤”与“亲”之间维持平衡;但当时社会还远没发展到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的水平,直到汉代才形成了一套包括选拔、任用、考课、奖励、秩俸和致仕的官吏管理制度。与此同时,相应的回避制度初步奠定,屡经发展,到宋代回避制度已较为完善。观之回避内容,亲属回避、地域回避是回避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一、任官制度的回避
首先是对皇室成员的限制,有宋一代对皇室成员基本不予任用,这与清朝形成极大反差。从宋初以来,凡官员亲戚有统摄或相妨关系的,一律回避。宋代制定《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例》,规定即便是五服内最轻的本族缌麻以上亲戚与有服外亲无服外亲的都须回避。这项规定把回避范围由直系亲和姻亲关系扩大到较广泛的旁系亲属。对武官的回避更严格:凡武官任职前的亲属关系必须自己呈报,已经担任武官的不得互为婚姻。对亲属回避,之后又作修补,其规定更严。《宋会要辑稿·职官》:“应内外官事局相干,或系统摄,若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异居袒免以上亲,亲姑、姊、妹、侄女、孙女之夫(凡言亲者,堂、从不避),子婿、子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亲姊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生)〔甥〕女之夫(母本服大功亲,若嫡继慈母亡,即不避),皆令奏请回避。若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主判官差注官员及其余司局事有干碍者,许一面牒同职官管勾,当并免签书,更不旋逐申奏。若无官可牒,依公施行。”所谓“事局相干”,即相互有政务关系的职务;“或系统摄”,则是有上下级隶属关系的职务。凡有上述亲戚关系者,即回避担任有相关职事或隶属关系的职务,这是宋代亲属回避制度的完整立法。法令同时还规定,铨选部门的主管官员遇到必须回避的亲属注授差遣时,实行公务回避,免于签书,由其他同职官员代为办理。
整个两宋时期都严格执行这一亲属回避制度。亲属回避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央政府官员之间的亲属回避。包括宰执官之间、宰相与侍从官之间的亲属回避:“国朝旧制,父子兄弟及亲近之在两府(指执掌民政的政府与执掌军政的枢密院)者,与侍从执政之官,必相回避。”[2]根据这一规定,宰相与副宰相之间须避亲回避。宋代的侍从官是指翰林学士、给事中、六部尚书、侍郎等侍从近臣。中央政府中的中书舍人、左右史被称为小侍从。宋代的内外诏令是由两制官负责起草,必须回避。两制官是指翰林学士加知制诰官衔,行内制职权,还有其他官加知制诰官衔,行外制职权,这两类官员合称“两制”。因为两制官负责起草诏令,与决策官员宰相副宰相的职事密切关联,如任命宰相副宰相的敕命是由内制官起草,所以宰执官的亲属不得担任两制官,必须回避。
(二)宰相副宰相与台谏官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有宋一代,宰执是立法与行政长官,台谏官是皇帝的耳目,行使监察大权,这二者属于“职事相干”,必须回避。时人的说法:“朝廷之事,宰相得以行之,台谏得以言之,上下相维,彼此相制,以防徇私,以杜奸惑。祖宗以来,选任台谏官,宰执不得干预,若有妨嫌,必须回避,所以存大公之道,立太平之基矣”。[3]台谏官主要就是为了纠绳宰执官们执政的失误,故尔宋代明确规定宰执官不得举荐台谏官,而且还必须实行亲嫌回避。执政的亲属,不论关系亲疏都不能充任御史。再就是凡新宰执上任,现任中央如果有亲戚或曾举荐者,一律改授他职。如宋仁宗时,监察御史唐询因与宰相有亲嫌而出任潮州知州。宋神宗时,同知谏院吴充因王安石新任参知政事(副宰相),吴充与王安石有亲,必须避亲,遂改任他职。
(三)台谏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御史台、谏院官员同系监察大臣,“台谏官事相关连,同在言路有嫌”[4],因此,有宋一代凡有亲属关系者,皆不能同时担任台谏官。宋真宗时,刑部员外郎兼侍御史吕夷简,因与御史中丞赵安仁是近亲,即罢侍御史一职改任他职。宋钦宗时,御史中丞陈过庭的同堂妹夫许景衡被任命为右正言(属中书省的谏官),陈过庭主动上奏,请求回避,许景衡改任太常少卿。[5]上述台谏回避的两点切断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裙带关系。
(四)枢密院与本院属官、三衙长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枢密院是最高军政机关,有调兵权,三衙是殿前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马军都指挥使司、侍卫亲军步军都指挥使司三个军事机构。三衙长官负责统领禁军。为避免枢密院长官与三衙长官互相勾结,危害军政,或专擅军权,不利中央集权,故终有宋一代,凡有亲属关系的皆不得同时在上述机构任职。宋高宗时,韩世忠任枢密使,其兄弟韩世良原为主管步军司公事,此时遂罢去军职,改任提举醴泉观(这完全是一种养老性质的闲职)。[6]此外,枢密院长官与各指挥使司的高级官员、兵部长官等皆须回避。
(五)中央政府官员与地方主官有直接职事联系的必须回避,无直接职事联系的可以不回避。如中央政府宰相与首都开封府长官知开封府事之间,因职事联系较多,必须回避。遇到这种情况,宰执亲属不能任首都长官。此外刑部长官与开封府知府之间也必须回避。中央政府某类行政官员同时亦负有考核职责的长官,如司农寺长官负责农田水利、青苗、免役等政策的执行,又同时负有考核地方与上述职责有关的地方官员,也必须回避。即主管行政的兼有考核职责的不能与下属主管有亲属关系,有则必须回避。
(六)地方军队长官之间有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宋代以文制武,管军大臣往往是文人充任。经略安抚使、都监、监押、巡检、钤辖、总管、统领等等,这些同在一路或一州的管军大臣,必须实行亲属回避。此回避是由宋代地方长官兼管军事而带来的,如知州的全称是“知某州军州事”,所以,必须与管军大臣实行回避。同时,军队中的指挥使一类中高级军官不得与管军大臣有亲属关系,如有必须回避。武官任职前在军队同系统内有亲属关系的须主动呈报,已经担任武官的不得在同系统内互为婚姻。[7]
(七)地方各级官员之间的亲属回避。宋代地方各级行政、司法、财务官员之间也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有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路(相当于省)任军事或地方行政长官或监司长官,各路监司与本路监司属官有亲属关系的也必须实行回避。这是地方官员的亲属回避。
(八)师生关系回避。这是亲属关系回避的扩展。凡是师生不得在同一衙门任职,不论是在中央政府抑或地方衙门,概莫能外。
二、科举制度中的回避
这是亲属血缘关系回避的扩大。科举是官员队伍的入口,把好这一关对官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低影响极大。宋代科举与前代相比的一大不同点是皇帝亲自主持最高一级科考,这就是殿试。殿试在唐代武则天时偶由她主持,但未成制度,完全是兴致所致;宋代形成制度,影响到明清两代,故从宋代开始对进士就有“天子门生”一说。宋代科举制度中的回避始于唐代,到宋代更为严密,举凡父子、族人、故旧关系皆须回避,开启科举考试故旧师生族人回避制度先河。本届考生中有旁、直系亲属或族人,有故旧,主考官、同考官、阅卷官等皆须回避。发现有隐瞒不报者,处罚极严。倘若有实在回避不了的情况,则实行“别头试”制度,即另设考场应试。[7]翰林学士陶穀的儿子陶邴科举考试进士第六名,宋太祖赵匡胤说:“陶穀不能训子,邴安得登第?”下令“中书省复试”,发现陶邴确实真才实学。此后不久,专设别头试,考官子弟亲属一律如此;发展到后来,凡是地方科考,地方官员的亲属、婚姻之家及门客,皆须别试。这对科考的公正性无疑是一项积极的保障措施。明清两代基本继承了宋代的科举考试回避制度。
三、司法制度中的回避
宋承唐制,法官有回避制度。《宋刑统》:“诸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师,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9]具体有这样几方面:
(一)法官与被审人有同年同科目关系者皆须回避。“韶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有辞避。”[10]
(二)奏劾按发机构大员与被奏劾按发人须回避,不得参与原案件的审理活动。案犯中有不服五次以上,由本路(相当于地方的省)提刑(指地方的最高司法长官提点刑狱使)将案件审理情况呈报中央朝廷,如系提刑按发之案,则须回避,由转运使(地方最高财政长官)呈报。[11]倘若牵涉到地方官,则须由路、州地方官联名向中央报告,由中央政府派遣他路官员前来审理。[12]
(三)司法官之间实行回避。宋代规定:“诸职事相干或统摄有亲戚者,并回避”,上级派遣来办案的官员也须执行回避。[13]法官之间有亲嫌关系的也一律回避。
(四)同一案件审理过程中,后审法官与前审法官有亲嫌关系的也必须回避。“防闲曲尽”,于法律审判慎之又慎,规定犯人移司重审;后来承勘狱与前司狱有亲嫌,令自陈回避。[14]
上述司法回避对减少冤案大有裨益,司法公正是社会底线!立法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不受任何个人,任何组织,任何宗教的侵犯而立的,故而明初大儒方孝孺提出“立法利民”的先进法治思想。[15]
四、地域(籍贯)回避
宋代的籍贯回避比之前各朝范围要宽,如地方的州、县长官不得在本路(省)任地方主官,后因执行困难(如福建、广东、江浙一带人到北方任职,因语言不通,开展工作困难)所以,后来只规定不得在本州县任地方长官,但可以不出省,在本路内任职即可。地域(籍贯)回避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本路籍贯者不得担任本路一级长官,即本省之人不得在本省任省级官员。
(二)本州县回避,即不得在家乡州县任地方长官。这里又包含两种情形,一是祖籍,一是出生地并在此长成,因为后一种情况往往会有姻亲,故皆须回避。
宋朝规定:“应见任文武官,悉具乡贯、历职、年纪、著籍以闻。或贡举之日解荐于别州,即须兼叙本坐乡贯,或不实者,许令纠告,当置其罪。自今入官者皆如之,委有司阅视。内有西蜀、岭表、荆湖、江浙之人,不得为体道知州、通判、转运使及诸事任。”[16]这就是说本路人不得在本路任官,其他如西蜀、岭表、荆湖、江浙地区的官员皆须职实具报本乡贯所在。这是宋代第一个回避籍贯的条令。这之前,已经实行籍贯回避。[17]
对曾发生过农民起义或聚众反抗地区,则规定上任官员不得带家属,这一规定直到宋仁宗时才取消,改为允许地方官带家属上任,但有限制,即京官家属留京无人照应的可以。之后干脆规定:“审院官自今不得差京朝官往本乡里制勘勾当公事,诸般如中书、枢密院要京朝官差遣,并仰具本官乡贯去处供申,其推勘官仍令御史台亦依此指挥。”[18]可见,宋代一开始对乡贯回避制度就实行得比较严格,即使临时差遣也不许到籍贯地。
后来考虑到交通不便等因素,对本地人不得任本地长官作了调整,对两湖、江浙、福建、四川地区允许可去离家乡300里地任官,但不得超过一任,若连续在本籍任职的必须调离。[19]这一规定后来明清两代继承了,只不过清代改为一律离本籍须600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