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亮剑互联网巨头遭遇监管 “紧箍咒”

作者: 姚坤

2021年被确立为反垄断“大年”。

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182.28亿元罚款。这一数额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行政处罚纪录。

4月1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集34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的警示作用,各平台限期一个月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

4月26日,总局再次对互联网巨头出手,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在阿里和美团之后,下一个会是谁?

针对平台经济的这场反垄断风暴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里程碑式事件。如何约束互联网巨头,如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这已成为中国经济监管必须要攻克的难题。

因为微信钱包里的一笔钱,徐毅有些不痛快。

去年开始,为了方便孩子上学,他在北京西四环租了房,并把自己家的房子出租给一位在互联网“大厂”工作的年轻人。“那小伙子讲,他们单位就在微信上发工资,所以他每次交房租总是微信转账。” 徐毅说,这给他出了个“小难题”,微信零钱提现到银行卡要交服务费,虽是小钱,但心里不爽,直接花掉这笔钱又麻烦,因为他家的日常消费大头在盒马鲜生,而那里不接受微信支付。

这打乱了他家的财务安排。这笔收入对他而言,不是可以随便闲置的小数目,要用这笔钱去应对另一边要付的房租,而且日常家庭消费支出也不能停,目前放在不同APP里的钱不能通用,腾挪起来就要费点脑筋。

“这都是我的合法收入,都是人民币,但使用范围受限,其实是一种变相的贬值。” 徐毅抱怨说。

移动支付可能是中国人感受互联网巨头能量的最直接场景。但就在很多人享受支付宝和微信支付的便利体验,并将其视为类似“水电气”的公共设施之时,阿里巴巴和腾讯两大互联网巨头的角力也“渗入”了他们的生活。阿里巴巴旗下的淘宝、天猫、盒马鲜生不接受微信支付,反过来,在接受了腾讯投资的京东上也用不了支付宝。不少人已经适应了这种分隔,把自己的钱分别存入手机上不同的APP,但需要大额转移的时候,他们就会像徐毅一样,撞上巨头之间的那堵“墙”。

这可能是普通人和互联网巨头关系的缩影。中国的互联网平台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连接需求和供给两端的巨大网络,消费者购物、打车、叫外卖、出行购票需要互联网平台,而商家、出租车和网约车司机、餐馆、外卖小哥也要靠平台获得订单,几乎可以说,越来越多的人已经生活在互联网平台上,这些平台开始具备像水、电、网络一样的公共属性。但另一方面,在平台谋求自身商业利益时,生存在平台上的各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缺乏议价能力。

如何约束互联网巨头?这已成为中国经济监管必须要攻克的难题。

反垄断 “大年”

“我认为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历史性事件,其意义远超于反垄断执法案件本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执法专家库成员徐明妍博士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她指的正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的反垄断调查。

2020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实施“二选一”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在107天后,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阿里巴巴集团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处182.28亿元罚款。

这一数额刷新了中国反垄断行政处罚纪录,几乎是此前中国境内反垄断最高罚单的3倍(2015年2月,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60.88亿元罚款曾创下纪录),相当于阿里巴巴2019年中国境内总销售额4557亿元的4%。

监管不断加码

自2020年以来,监管层通过多种方式释放出强化反垄断的明确信号。

在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被确定为2021年要抓好的八大重点任务之一。

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论及2021年要重点做好的工作时,再次提到“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坚决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3月13日发布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反垄断”亦多次出现,第五篇《加快数字化发展 建设数字中国》中提到“依法依规加强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明确平台企业定位和监管规则,完善垄断认定法律规范,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篇《全面深化改革 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里还专门设置了《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一节,提出“坚持鼓励竞争、反对垄断,完善竞争政策框架,构建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环节的竞争政策实施机制”,并再次提及“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力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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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月15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要着眼长远、兼顾当前,补齐短板、强化弱项,营造创新环境,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4月22日,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反垄断工作会议将2020年定义为“反垄断工作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会议明确,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反垄断工作“大年”。

在不断释放和强化信号的同时,监管层也在加快完善反垄断执法工具。

2020年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稿)》,这是《反垄断法》实施10多年来的首次修订,互联网领域被纳入。

去年“双11”前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今年2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发布。 (下称《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

阿里和美团之后,下一个是谁?

在对阿里开出罚单之后,监管层执法动作不停。

4月13日,即公布对阿里反垄断处罚后第三天,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召集34家中国互联网公司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充分发挥阿里案的警示作用,各平台限期一个月全面自检自查、逐项彻底整改(下称“4·13”行政指导会)。会议指出了必须严肃整治的内容,包括强迫实施“二选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掐尖并购”、“烧钱”抢占社区团购市场、实施“大数据杀熟”、漠视假冒伪劣、信息泄露以及实施涉税违法行为等问题。

会议明确要求平台企业做到“五个严防”和“五个确保”:严防资本无序扩张,确保经济社会安全;严防垄断失序,确保市场公平竞争;严防技术扼杀,确保行业创新发展;严防规则算法滥用,确保各方合法权益;严防系统封闭,确保生态开放共享。

之后不到半个月,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再次对互联网巨头出手,称已根据举报,依法对美团实施“二选一”等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

与此同时,地方监管部门也在行动。

2020年12月25日,上海英文外卖平台食派士因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被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罚款116.86万元(其2018年销售额的3%)。该平台并非“巨头”,说明细分市场的垄断行为也进入了监管部门的视野。

为何针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越来越严格?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时建中在接受《人民日报》采访时的一段话或可作为参考。

“新经济模式一直没有定型,其竞争也是动态的,有时短期看不清楚利弊。因此,一段时间以来,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时建中说,“新经济在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大数据杀熟、二选一、扼杀式并购、平台企业自我优待等。这些行为有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有的损害公平竞争环境。平台企业的商业模式初步定型,而且头部巨型平台企业已经由‘孩童’进入到‘青年’,这就需要监管理念的转型,采取积极监管、协同监管、审慎监管和依法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当然,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反垄断监管工作的常态化。”

反垄断重拳出击“二选一”

“其实阿里对商家明面上的‘二选一’要求已经没有了,尤其是前段时间已经受到反垄断处罚,所以从商家的角度,不允许在京东上做促销之类的明确要求是没有了。”资深电商从业者张夏对《中国经济周刊》介绍阿里遭反垄断处罚后,一些商家反馈的情况。

从“二选一”开始

张夏同时介绍,阿里此前限制商家在其他渠道销售有很多方式:第一种是只能在天猫或淘宝卖,不能在京东或拼多多卖,即最绝对的“二选一”; 第二种是可以在其他平台卖,但在天猫或淘宝必须是最便宜的价格;第三种是在天猫和淘宝可以做活动,促销、参加满减,但在其他平台不允许,也不能有品牌曝光和资源位;第四种是如果有新产品发售,必须要在天猫或淘宝首发。

“处罚方式比较简单,如果违反就降权,搜索的时候被排到后面。阿里对自己的优势品类,比如服装鞋包、美妆,限制会强一些。”张夏说,“商家对这些限制很头疼。如果是代理其他品牌的中间商,为规避这种限制,在淘宝、天猫之外的平台开店时可能会换公司、换名字。但如果是品牌自己的旗舰店,就很难规避。”

“4·13”行政指导会对“二选一”的批评尤其激烈——“强迫实施‘二选一’问题尤为突出,是平台经济领域资本任性、无序扩张的突出反映,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公然践踏和破坏。强迫实施‘二选一’行为限制市场竞争,遏制创新发展,损害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危害极大,必须坚决根治。”在会议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出的明确要求里包括:不得滥用优势地位强迫商家站队“二选一”,对平台内经营者的选择平台行为实施不合理限制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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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层对阿里巴巴和美团的反垄断调查,也都从“二选一”开始。

《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明确了“二选一”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定交易行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答记者问时介绍,《反垄断法》规制“二选一”行为的前提是实施该行为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二选一”背后,反垄断监管难在哪里?

如何判定被调查对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反垄断调查的起点,也是主要难点之一。

“反垄断执法,首先要界定‘相关市场’,有两个维度,一个是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以汽车为例,是全品类所有汽车,还是乘用车,或者更细分,高端乘用车还是商务车?另一个维度是界定地域市场,范围是全球?还是中国?还是上海?”徐明妍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解释,“反垄断的案子都有这一步,互联网行业的相关市场界定会复杂一点。”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前成员王晓晔在媒体上指出:“如果把整个经济都界定为一个相关市场,那可能任何企业都不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就没办法执行。”

在对阿里巴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将相关市场界定为“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并判定阿里巴巴具备市场支配地位。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出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7个理由,其中包括:阿里巴巴在相关市场的份额超过50%;阿里巴巴具有很强的市场控制能力——“通常以格式合同方式,直接规定交易佣金费率和年度营销推广费支出水平,平台内经营者谈判能力较弱”,“通过制定平台规则、设定算法等方式,决定平台内经营者和商品的搜索排名及其平台展示位置,从而控制平台内经营者可获得的流量,对其经营具有决定性影响”;阿里巴巴在关联市场具有显著优势——在物流、支付、云计算等领域进行了生态化布局,进一步巩固和增强了市场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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