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的基石
作者: 刘欣人民军队士兵的军衔制度(续)
革命战争时期的志愿参军制度(续)
第二次则是1946年双十协定签署之后,八路军和新四军按照新编制改编,为了将来在联合政府国防部占有一席之位,准备面向全军进行授衔,但是随着蒋介石撕毁双十协定,我军也用不着让国民党政府承认,第二次授衔也就不了了之。这两次拟订授衔中,士兵军衔和当时国民党军队的一样,分为军士和兵,即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兵三级: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不过1946年拟授的军衔中,二等兵改为新兵,其他不变。
首次实行军衔制期间的士兵军衔制度
(1955年9月~1965年5月)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规定:“准备在适当的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建国后的一段时期,我军士兵来源依旧和战争年代一样采取的是志愿参军。1952年,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巩固,抗美援朝战争也逐渐平稳,国家开始对军队进行整编复员。在大量复员士兵参加国家建设的同时,也准备实施新的兵役制度,并准备拟制兵役法。



1953年3月23日,中央军委成立兵役法委员会,领导兵役法的起草工作。根据军委的指示,总干部部于1953年1月20日向全军发出《关于军衔鉴定工作指示》,要求于3月底前完成全军干部的鉴定工作。4月,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军士以下人员(含准尉)军衔评定工作指示》,对军士和兵的军衔评定工作进行部署。后来,军委决定军衔制度应待军队组织编制确定、兵役法颁布实施后再予实行。故我军军衔制的实行时间延期到1955年。
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征集补充兵员命令,命令决定:为了补充人民解放军退伍兵员的缺额,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12月,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逐步推行义务兵役制和老战士分期复员的宣传要点》。12月16日,国务院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草案)》。1955年7月30日,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从1956年开始,中国人民解放军自革命战争年代形成的志愿参军制度改为义务兵役制,建立起定期征兵、退伍制度。义务兵役制度在我国全面建立,依法服兵役成为每个适龄公民应尽的义务。除个别队列单位保留有极少数志愿兵役制士兵外,全军基本实行义务兵役制。
1955年1月23日,中央军委关于评定军衔工作的指示提出:“军士和兵的军衔可以根据所任职务和编制军衔规定评定”。8月11日,国防部部长彭德怀、总政治部主任罗荣桓下达《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规定了士兵军衔制的内容。10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在全军范围内授予各级军人军衔,正式实行军衔制度(即55式军衔)。55式军衔制的士兵军衔共设二等5级,即军士三级:上士、中士、下士;兵二级:上等兵、列兵。
士兵军衔按衔称分为两类,一是授予陆军、公安军、空军、防空军和海军岸勤部队的士兵军衔,分为上士、中士、下士、上等兵、列兵。二是授予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舰艇勤务的士兵军衔,分为海军上士、海军中士、海军下士、上等水兵、水兵,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衔称前冠以水上公安军字样,如水上公安军上士、水上公安军水兵等。
士兵军衔的首次评定标准是1955年8月军委总部下达的《关于军士和兵评定军衔的指示》,其中规定:首次授予的军士和兵军衔,应以1952年3月评定的军队级别为主要依据,评定标准是依照士兵现任职务和级别,并按照编制军衔的规定评定,以正班级、副班级、战士级和现任职务来授予军士和兵军衔。

上士为解放军军士的最高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上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任机关军士职务(文书、收发、文教、司务长等)且德才评定为一般者。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以及在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现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特别优秀的也可评上士。
1956年以后,上士军衔一般授予担任连队或机关军士职务,或代理军官职务(副排长)并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上士衔职的优秀中士。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上士相当于此衔。另外,1952年评定为正班级、任副排长者和机关军士中德才评定为优秀者一律授予准尉军衔。
中士是解放军军士的中间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中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并担任班长职务者;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一般者;任机关军士职务德才评定较弱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班长职务且德才评定较好的也可评中士。
1956年以后,中士军衔一般授予按照军士训练大纲在教导队受过训练、成绩优秀的士兵学员(学兵),以及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中士或上士军衔职务的下士。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中士衔相当于此衔。
下士为解放军军士的最低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下士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正班级、任副班长职务且德才评价较弱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副班长职务者;职务为战士的正班级志愿兵。1952年以前入伍定级为战士级的德才优秀的老兵也可评下士军衔。


1956年以后,下士军衔一般授予按照军士训练大纲在教导队学习期满并考核合格的士兵学员(学兵),以及被任命担任军士职务并能圆满履行工作职责,学习成绩优良,模范遵守军纪,按照规定的大纲考核合格的士兵和水兵。海军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舰艇勤务军人中设立的海军下士衔相当于此衔。
上等兵为高于列兵军衔的士兵军衔。1955年首次授予上等兵军衔的军人包括:1952年3月评定为战士级,并任副班长职务者;1952年3月评定为副班级、任战士职务的志愿兵。1953年以后入伍且表现较好的战士也可评上等兵军衔。
1956年以后,上等兵军衔一般授予在服役第二年能模范地履行职责,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成绩优良,模范遵守纪律,被任命担任编制规定应为上等兵衔职的列兵;服役第一年期间被提拔担任军士职务的列兵。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设立的上等水兵军衔相当于此衔。
列兵是解放军士兵的最低军衔。从1956年开始,应征服现役的新兵(义务兵)正式编入部队以后,即授予列兵军衔。海军舰艇部队和公安军海巡部队的新兵分配到相应舰种时授予的水兵军衔相当于此衔。
1955年军衔是参照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军衔设立的,当时强调的是全面学习苏联、东欧先进的军事经验,以苏联军队为榜样,所以很多东西完全照搬苏军模式。如士兵授予军士军衔,必须参加军士教导队训练并考核合格,或担任相应的军士职务才授予军士军衔,士兵军衔的晋升严格按照部队士兵比例调整。但在实施中发现一些苏军经验并不适合我军的情况。1958年以后国防部和总参谋部根据不同时期士兵队伍的基本状况,多次做出规定,士兵军衔的授予和晋升以士兵现任职务、编制军衔、服役年限和德才表现为依据。




1960年12月3日,总参谋部做出如下规定:新兵正式编入部队即授予列兵军衔。第一年内担任军士职务的,可晋升为上等兵;入伍前在地方担任干部的,一年内可晋升为上等兵。被分配担任军士职务的,一年内可晋升为上等兵或下士。第二年表现好的列兵可晋升为上等兵,第三年均晋升为上等兵。超期服役的上等兵可晋升为下士。
副班长一般应为下士。如提列兵任副班长,应晋升为上等兵;提上等兵任副班长,应晋升为下士;提下士任副班长,德才好的,可晋升为中士。
班长一般应为中士。如提上等兵任班长,应晋升为下士,原来军衔为下士的晋升为中士,原来军衔为中士、德才好的,可晋升为上士。
列兵、上等兵的晋升由连长批准,在队前口头公布;下士、中士的晋升由营长批准,上士的晋升由团长批准,在各连口头公布。
1962年总参谋部颁布《解放军士兵编制军衔》,重新制定士兵编制军衔,作为士兵军衔授予和晋升的基本依据,并规定编制内所担任职务的最高军衔和最低军衔,一般是一职两衔或三衔。1962年总参谋部颁布的陆军步兵师士兵编制军衔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