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军服的军人

作者: 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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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新军部分皇族高级军官合影。自左至右分别是军谘大臣兼禁卫军大臣正都统爱新觉罗·载涛、公爵麟光和陆军协都统帕勒塔。虽然清末新式军队均已授予军衔,但也有特殊。比如麟光,时任禁卫军军咨官并在摄政王府当值,虽然贵为公爵但并未授予军衔,所以只身穿禁卫军参谋制服(黑领,有佩刀,未使用参谋饰带),佩戴禁卫军符号和帽徽,不佩戴肩章。这也和当时晚清以至于北洋政府早期的陆军文职人员所穿着的服制近似,穿军服不带军衔肩章

【开栏语】

刘欣老师是一位资深军事收藏爱好者,尤其对中外军队的军服、文职人员、标志服饰等研究颇深,并有丰富的藏品。本刊特开辟“刘欣专栏”,请刘欣老师为广大读者解读中外军队与文职人员、标志服饰相关的那些事。

说起军队,首先想到的是军官和士兵。其实在现代军队中除了军官和士兵以外,还有一部分不穿军服的人——这就是军队文职人员。现代各国军队中都编有文职人员,他们不列入国家的额定兵员内,这样有助于减少现役军人定额,节省军费开支;可以使大量军人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进行军事训练;而且文职人员不受服役、晋升、退役等各种限制和年龄上的约束,可以较长时间从事具体工作,有利于保留较为稳定的业务骨干,可以提高现代化行政管理、科研和后勤保障能力,以保证军队业务部门中技术性较强岗位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军队文职人员是非直接参与作战的非现役人员,但他们却以保障军队作战效能和体系运行为主要任务,在军事科学技术迅速发展和指挥、管理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可以说是军队中不可缺失的重要辅助性国防人力资源队伍。文职人员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分布在高级机关、科研单位、军事院校和后勤保障部门。在我军特别是自2015年国防和军队体制改革后,明确中国军人由军官、军士、义务兵和文职人员组成。我国各时期的军队都编制有文职人员,而且文职人员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晚清的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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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军队的陆军文职人员着军服时,佩戴使用陆军五色旗式五星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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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军队的陆军文职人员着军服时,佩戴的领章符号(部员)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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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军用文官识别标志

旧中国军队中的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的现代化军队始建于清朝末期,在晚清的新式军队中就首次实行文职人员制度,即“军用文官”,在新式陆、海军中设置的军队文职人员称为“军属”。

1910年(宣统二年)12月31日,陆军部上奏的《陆军补官任职考绩章程》中,就规定在陆军中设置“陆军军用文官”。

根据《奏定陆军审判试办章程》对军队人员称谓的解释:“称军属者,即陆军军用文官及其他员役之从事陆军军队衙、署、局、厂、处、所、学堂等是”。这就表明陆军的文职人员构成包括在陆军部各司、处的参事官、秘书官、司电员等军用文官,以及在陆军的工厂、学校等单位的录事、艺师、艺士等员役,这也说明其任职都是在陆军的机关或编制在陆军的工厂、学校等单位从事掌管文字和公文杂务等庶务工作。

1911年3月15日,陆军部颁布的《陆军部暂行官制》规定,军用文官归属陆军部军衡司管理,其秩序排列在军士之后,兵卒之前。可见,军用文官的地位低于军士,但应与各府衙中的供事、经承等书办同级。根据1908年10月,军谘处上奏的《陆军军官军佐官职品目比照文官补官等差表》规定,“上士,格同训导,从八品;中士,格同县主簿,正九品;下士,格同巡检,从九品”,同时军用文官主要从事的是“抄写文字,查核档册,填造报表簿册,收发公文”等公文杂务,所以军用文官地位属于书办一级的吏,品级虽低且不入流,却属于正式编制内的公务员。晚清的书办相当于现在的县地政事务所主任、兵役科主任等角色,相当于地方公务员的中层主管。

海军的军用文官设立则略晚于陆军,1911年4月22日,海军部上奏的《海军部会奏遵拟海军部暂行官制折》中提到了“海军大臣,海军副大臣统辖海军军人、军属及各省水师”。这是首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海军的军用文官,海军军属归属海军部军制司管理,海军暂行官制中除提及“海军官员可转任文官”外并未提及其他。海军军用文官的任职是在海军部机关各司、处等部属的参事官、秘书官,以及从事公文、杂务等工作的司电员、录事等文官,或海军工厂、学校的录事、艺师、艺士等从事技术工作的员役。

清朝军队虽然设置了军属(军用文官),但并未在军队中完全设立和使用,其管理和使用章程也未完全制定,清王朝就覆灭落幕了。而正式在军队中执行并使用这项制度的已经是民国时期的中国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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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1月,国民政府在军队中设立的军属军阶等级胸章,其军阶分为三等九级:

辛亥革命后,于南京成立中华民国临时政府(1912年),虽然存在时间较短,不过三个月便北迁,但军事方面也颁布部分法规,其中就保留了军属制度并不断发展和完善。当年2月颁布的《陆军部陆军暂行给与令》中规定:凡称“军人”系指官佐、士兵、学员;凡称“军属”系指各官署、各学校内的文官和夫役。同时根据南京临时政府3月颁布的《陆军部官制》和《海军部官制》,其中明确规定:“陆军部管理陆军军政,统辖陆军军人、军属,监督所辖各官署”;“海军部管理海军军政,统辖海军军人、军属,监督所辖各官署”,从此,军属的编制正式列入民国军队的序列中。

1912年3月,袁世凯在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北洋政府随之成立。北洋时期的军事制度很多沿用于清末新军,其中的军事职官区分为军官、军佐、军属三类,这里所称的军属,是指陆海军文官及同等待遇者,并在陆部队、海军舰队、各官署、学校、特务机关之勤务者,即军队中军用文官、军法官、军用技术人员的统称。

之后不久,将军属改称为军用文职人员,但军属名称依然作为军事职官种类使用。北洋军队的文职人员任职类别大致如下:军用文官:主要指军队中的参事、秘书、书记、司书、译述员(翻译)、报务员、译电员、军乐长;从事文书工作的科长、科员;军事院校中的国文教官和英文教官。

军法官:陆军的军法司司长(为少将、上校同等文官)、司副官、初级军法官、军法长、监狱长、掌管监狱的科长、科员等。海军总司令公署军法课长、海军军港司令部军法长等。

军用技术人员:主要是军队中从事军械、军医、军马的技术人员;海军从事舰艇制造、修理的技术人员,以及测量、编辑、印刷等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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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1月,国民政府将军属军阶等级下调,最高为同少将,衔称其他未变。并将军阶胸章的级别标志由三角星改为梅花,将官同等官军阶底色为红色,校官同等官军阶底色改为金色,尉官及准尉同等官军阶底色改为蓝色,并在胸章四周缀有金色镶边

依照1912年制定的陆军部和海军部官制之规定:陆、海军部机关的总务处,军械司、军需司、军医司、军法司和陆军军牧司都有军用文职人员的编制,如陆军部参事编制中有少将、上校级别的文官;秘书、副官中编有上校、中校级别的文官。陆、海军部的总务处、军衡司都编有相当级别的军用文官。军械司、军需司、军医司和军牧司各编有相当级别的军用技术人员;军法司编有相当级别的军法官。在海军总司令公署内各课的课长、课员、书记长(员)等都编有相当级别的文官。

1912年颁布的《陆军部官佐士兵等级表》和《海军部官佐士兵等级表》中规定,文职人员共分为九个等级,最高阶级为特任官,最低阶级为委任官。其中,陆军总长为特任;次长为一等、二等简任;秘书、参事为二等、三等简任;科长为三等、四等荐任;科员为六至九等委任。北洋政府时期军队的文职人员一般着便装、文官常服或佩戴带有领章符号(无肩章)的军服(军便服)。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国民政府着手对军队进行大规模整编。从1929年1月起,在国民党军中的秘书、书记、军校的职员等未受过军事训练的人员不再配发军服,改穿同政府公务人员一致的灰色中山装,并统一改为军属(军队文职人员)。军属比照陆军的将、校、尉级设置军阶等级,在左胸的衣袋上方佩戴军属军阶胸章。其军阶分为三等九级,衔称是在同级军官军衔前冠以“同”字,第一级称“同中将”,第二级至第九级依次为:同少将、同上校、同中校、同少校、同上尉、同中尉、同少尉、同准尉。将官同等官军阶底色为红色,校官同等官军阶底色为蓝色,尉官同等官军阶底色为白色,同一级别军阶内以金色三角星的多少来区别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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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颁布的《陆军服制条例》规定了部分从事特种业务的文职人员还要佩戴专业符号领章,用于区分军队文官、军法法官、技术人员、译述员(翻译)等,图为部分图样

1934年国民政府设立铨叙厅,统一对全国的军队人员进行任命、军衔授予和奖惩。统一铨叙后,军队职官中担任军队指挥、司令部参谋、副官等兵科专业的称为军官,从事军需、军乐、军医等业科专业的称为军佐,担任军队文官、军法官、秘书、书记、司书、翻译等庶务及军事技术人员称为军属。

国民政府之所以强调军队设立军属,其原因是应军事行政上的事实需要。即可“协助部队、机关、学校,办理有关行政部门之文书处理,档案管理等事宜”,亦可“协助有关军事及技术上之治理诸事宜”,并于1935年12月由国民政府公布《军用文官暂行条例》和《军用技术人员任用暂行条例》等。当时军队的军属根据其任职范围,大致分为:军用文官,包括:秘书、书记、司书、普通科学及外国语教官、译述员、报务员、译电员、其他军用文职人员,以及军官佐任军用文官之职者。

军用技术人员,包括:从事兵器、弹药、舰艇、航空机、车辆暨军用粮秣、被服、装具及一切军用机械、器材之研究设计、制造、修理、检验等业务者;牧畜之繁殖及改良马种等业务者;土木建筑、电机、机械等工程业务者;理化上之研究试验、制作及兵器、弹药之保管等业务者;气象测候业务者;工厂设计及管理业务者;其他军用需要之特种技术业务者;并包括上述单位和业务方面的教授、编译等人员。

军法官,包括:各级军法司长、处长、科长、科员、审判官等,以及监狱长、掌管监狱工作的行政科长、科员等。

民国政府时期的军属等级,基本上是参照军佐划分的,军阶衔称是在军官军衔前冠以“同”字。1930年代初,鉴于这种等级名称“无独立性,且与军官之阶级区别不以显著”,南京国民政府于1937年制定(1940年公布)《军用文官任用暂行条例》和《军用技术人员任用暂行条例》,规定军属分简任、荐任和委任三种,其等级分为军简、军荐、军委计为三等九阶,其薪俸与官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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