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踪追溯中国订购的比利时FN公司毛瑟M1889步枪
作者: Aaron ZouFN公司1894年中国合同
光绪二十二年十月十七日(1896年11月21日)出洋考察的海军章京凤凌在驻英使馆随员吴宗濂的陪同下游历参观比利时的工厂、军营,其考察的第二站即是FN公司。凤凌在《四国游纪》中记录“爱司搭尔造枪厂”(即FN工厂)除了向巴西出售步枪外,还有“如中国、于吕该国、哥隆比国,合共订造毛瑟枪十万杆”。FN公司还告诉凤凌两年前中日开战之时FN公司曾向中国出售大批枪械帮助中国,云云。凤凌笔下的比利时人的叙述多有夸张之处,但在甲午战争期间中国向FN订购步枪和弹药确是实情。
比利时FN公司记录1894年10月与中国签订了一笔步枪和弹药合同,但详细记录已经佚失。通过研究中方档案,笔者认为FN公司与凤凌记录的当是1894年10月两江总督刘坤一委托出使英国钦差大臣龚照瑷向FN工厂订购的10000支“比国快枪”合同。这是FN公司向中国出售的第一笔步枪合同。
甲午战争爆发后,清廷从各地调拨武器弹药接济辽东清军,两江原本就所存无多的枪支弹药也被抽调一空。为了保证南洋防务的需求,两江总督刘坤一委托出使英国钦差大臣中国订购的比利时FN公司毛瑟M1889步枪□Aaron Zou龚照瑷在英国订购军火。龚照瑷先是应两江总督的要求在英国订购了马蒂尼(旧时称马梯尼)步枪10400支及1000支马枪。随后又按照刘坤一的要求加购10000支“比国快枪”,每枪配500发弹。两江订购的“比国快枪”每支价格为46.5先令,枪弹每千发95先令。每枪单价约合规银23两,另外加5厘佣金。加上运费和保险费合同总价49350英镑。另外又为步枪配备“盒带万付,每付七先令四本士,用五厘,共三千五百八十镑”。

刘坤一在光绪二十年十月初一日(1894年10月29日)给江苏巡抚奎俊(奎乐峯)的信件中也提到订购马蒂尼和比利时快枪各万支一事。刘坤一订购比利时步枪的时间与FN公司记录相符。十月初五日(11月2日)清廷下令刘坤一进京陛见,并任命其为钦差大臣,驻山海关,节制关内外清军与日军作战,同时令湖广总督张之洞暂署两江总督。所以刘坤一订购“比国快枪”的运输事宜之后均由张之洞负责。
刘坤一订购“比国快枪”原计划运至广州黄埔交货,之后因军需紧急要求改运上海。由于负责运输的太平洋行拒绝到上海交货,所以张之洞请广东派员到香港与洋行办理货物转运。十二月二十六日(1895年1月21日)广东巡抚通知张之洞派阎希范到香港办理此事。二十九日(1月24日)龚照瑷发来电报称太平洋行同意以运保费4250英镑的价格运到上海,实际运输交给瑞生洋行(Buchheister & Co.)负责。三十日(1月25日),阎希范报告刘坤一订购的“比枪”10000支、枪弹300万发于十二月二十八日(1月23日)运到香港。光绪二十一年正月初八日(1895年2月2日)货物由海口号货船从香港起运,装有625箱步枪、3000箱弹和52箱皮件预计十二日(2月6日)晚到上海。正月初十日(2月4日)张之洞告知刘坤一比利时步枪2至3日内能运到。正月十二日(2月6日),张之洞饬令常镇通海道道台吕海寰,洋行船载有10000支“比国快枪”和300万发弹到达后尽快卸货。三月十九日(4月7日)瑞生洋行一艘军火船经上海抵达镇江。张之洞告知吕海寰,随此船运来的子弹中有刘坤一所购比利时步枪配用的500万发子弹剩余未收到的200万发,而刘坤一所订购的“比国快枪”之前已经交货了。此为刘坤一订购比利时步枪的经过。

光绪二十一年二月初九日(1895年3月5日),张之洞致电驻英钦差大臣龚照瑷“尊处订比国小口快枪万支配弹太少”,需加购500万发弹。之后张之洞电饬苏松太道刘麒祥速与洋行签约订购“比枪弹五百万”。三月二日(3月27日)刘麒祥与地亚士洋行订立一份购买500万发“与比国七密里六五口径之快枪即可合膛应用”的7.65mm口径无烟步枪弹合同,合同总价29640英镑,其中枪弹价格24700镑,运保费4940镑。
张之洞致龚照瑷电文中所指的“尊处订比国小口快枪万支”当指的是刘坤一在两江时委托龚照瑷从FN订购的步枪。当时购枪惯例为每枪配弹1000发,而刘坤一购枪时每枪配弹500发,因此张之洞才会认为“配弹太少”并加购500万发弹。加购的500万发弹于光绪二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1895年8月16日)运到。

泰来、瑞生洋行向盛宣怀推销“比国快枪”
几乎在刘坤一订购比利时步枪的同时,泰来洋行和瑞生洋行在光绪二十年九月(1894年10月)分别向津海关道盛宣怀呈递推销“比国新式小口径毛瑟枪”的说帖。九月十九日(10月15日)瑞生洋行寄来信件称,有10000支比利时国家鉴定之式7.65mm口径“小膛口毛瑟五响快兵枪”可以出售。泰来洋行则称,有4000支“比国新式小口径毛瑟枪”可以出售。但盛宣怀并没有采购这些步枪。
张之洞订购“比国快枪”
张之洞署理两江总督之后继续向朝廷申请为两江增购步枪,光绪二十年九月二十七日(1894年10月25日)得到总理衙门批准后即刻令苏松太道刘麒祥与上海各家洋商商议订购。十月初四日(11月1日)刘麒祥向张之洞报告各家洋行可售枪支弹药情况:礼和洋行(Carlowitz & Co.)的20000支奥地利快枪中剩余8000支、子弹500万发可售;瑞生洋行有“比国连珠小口毛瑟一万杆”,每支枪配弹1000发,每支枪规银20两,枪弹47两。
张之洞同日将情况向总理衙门进行了说明。初五日(11月2日),张之洞接到总署同意购买礼和、瑞生洋行步枪的电报,同日,刘麒祥又再次报告了各家洋行新的情况。瑞生洋行的比利时枪已经售去一半,只剩下5000支,可以在上海订购,也可以通过龚照瑷订购。瑞生洋行另外有曼利夏枪20000支可售;地亚士洋行有德国五响连珠枪(根据后文,实为曼利夏枪)5000支可售。张之洞当日即令刘麒祥向瑞生、地亚士洋行订购步枪。初七日(11月4日),张之洞向总署报告已经指令刘麒祥订购瑞生洋行“比国快枪”、曼利夏枪各5000支、弹各500万发,预计初九日(11月6日)画押,70天内运抵上海;订购地亚士洋行的“德国快枪”5000支、弹500万发,枪价与瑞生洋行“比国快枪”相同(三十三万五千两)。订购15000支步枪合同总价一百万零五千两。十月十一日(11月8日)刘麒祥报告张之洞已经和瑞生、地亚士达成订购协议,十四日(11月11日)和洋行正式画押签约,同时洋行同意每支枪减价一两。购买15000支步枪所用款项从江(上海)、镇(江)、九(江)、芜(湖)四海关拨解。笔者认为,刘麒祥十月初四日(11月1日)报告的瑞生洋行“比国连珠小口毛瑟一万杆”及之后瑞生洋行售与张之洞的5000支“比国快枪”与瑞生向盛宣怀所推销的10000支比利时步枪是同一批。

光绪二十一年三月初十日(1895年4月4日)刘麒祥发来电报告知,瑞生、地亚士洋行船到吴淞口正在前往镇江。船上货物中有瑞生、地亚士洋行承办的5000支“比国快枪”和10000支曼利夏以及1150万发弹。此外还运有刘坤一委托龚照瑷订购枪弹剩余的200万发。向瑞生订购枪弹中有150万发比国快枪弹,剩余比国快枪弹350万发随后即到。
三月二十一日(4月15日)张之洞给刘坤一和督办军务处的电报中说,从瑞生和地亚士订购的15000支步枪已经全部运到,子弹尚少三、四百万粒未到。瑞生洋行称余下的三百万发“比枪弹”已经运到,但中方并未见到。实际直到六月二十六日(8月16 日)地亚士洋行运到比国枪弹850万发,才将瑞生洋行枪弹一同运到。此850万发弹分别是张之洞订购的5000支“比国快枪”所配500万发弹中剩余的350万发以及三月份刘麒祥与地亚士订购的500万发7.65mm口径无烟步枪弹。
“比国快枪”的分拨使用
张之洞署理两江总督后,刘坤一在两江总督任内订购军火的运输事宜都由张之洞处理。由于张之洞和刘坤一向来不和,双方因为枪械弹药分配问题多生龌龊。张之洞以南洋防务紧张为由欲将枪械扣留在南方,刘坤一则以军情紧急反复催促张之洞将枪械弹药运往山海关。经光绪皇帝下旨,商定所有运到的枪械一半运往北方补充前线清军各部,一半存留南洋备用。
最早领用“比国快枪”的记录见于光绪二十一年正月二十六日(1895年2月20日)张之洞令长江水师提督彭楚汉到镇江领取1100支“比国快枪”和33万发弹。随后,张之洞按照约定给刘坤一拨解5000支步枪。由于担心日本海军封锁以及大运河冰封,所有军火都由东征转运局从上海或镇江出发经陆路运往天津或山海关。北运的比利时步枪直到二月初十日(3月6日)才运到清江浦,为此事张之洞发电斥责转运局行动迟缓。四月十四日(5月8日),张之洞又向刘坤一分三批拨解共2500支比利时步枪和75万发弹,但这批枪械弹药出发不久就被张之洞下令追回,没有实际运到。六月初四日(7月25日),刘坤一向张之洞抱怨他只收到“比枪五千支”也印证了后续发出的比利时步枪没有交到刘坤一手中。
甲午战争结束,刘坤一回任两江总督后又有多次拨解比利时步枪的记录。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拨广西“比国后膛快枪”3000支、无烟弹150万发,二十五年(1899年)再拨广西1000支“比国快枪”;二十六年(1900年)拨陈泽霖的武卫右翼先锋军3500支“比国快枪”及弹25万发。1903年广东军械局存械中有“新式比枪”3238支。
民国五年(1916年)陆军统计书中报告陆军第十九师七十四团第二营(原清军江北陆军盐防营)有比国造步枪336支。1920年湖南地方军队点验枪支中仍保有“比国五响”枪。由于枪弹口径特殊、年代久远,这些比利时步枪逐渐退出军队使用,有部分保留在民间或者给警察使用。抗战时期,侵华日军曾在中国缴获过7.65mm口径的比利时M1889步枪,但无从判断这些缴获步枪是本文所研究的合同枪还是其他时期进入中国的枪。

“比国快枪”型号推测
1894年FN生产有两种步枪,一种是7.65mm口径毛瑟M1889步枪,此枪是毛瑟公司的第一种无烟火药步枪,发射7.65×53mm步枪弹。根据FN与路德维希·罗伊公司(LudwigLoewe,毛瑟公司的母公司)的生产授权协议规定,FN仅能为比利时军警生产M1889步枪,禁止用于出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毛瑟公司专利和生产权有比较严格的保护,任何违反合约的行为都会被毛瑟公司特别是保罗·毛瑟本人追究法律责任。在有严格专利法保护的欧洲,FN一旦被发现违约就可能面临高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