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担忧什么:一个教育惩戒案例分析

作者: 赖秀龙 黄卫薇 王洁

摘 要:教师为维护考场秩序对违纪学生进行管教,一个把学生从座位上拉起来站立的行为导致自身受到处分,也引发了人们对教师工作职责、权益保护、尊严、职业地位等方面的各种争议。通过对教师行为、学生行为、学校管理及教育行政的法治审视,从依法治教角度来说,教师需要提升依法执教的能力,但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更应该引以为戒,依法建立健全教育惩戒制度,保护师生权益,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才能有效落实教育惩戒规则。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忧虑;依法治教;教育惩戒制度;办学自主权

中图分类号:G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5995(2024)01-0091-07

近年来,时有中小学师生冲突或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事件见诸报端或网络媒体。但人们对这些事件往往缺乏深入了解,更鲜有追踪调查研究,对其前因后果不甚了了,多是先入为主式无关痛痒的评论,既不突出要害中心,也缺乏具体可行的对策建议。另一方面则是一线教师对学生犯了错“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的困惑与无奈。那么,当学生犯错时,教师到底该如何教育呢?2021年3月开始试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颁发前后,引发了人们的热议,不少人用“众望所归”来形容这份规则,认为这明确了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与权力,为教师对学生进行适当、适度的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不乏持谨慎、担忧或争议态度者[1]。2021年两会期间,关于明确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的议案再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本文以此为契机,对2017年11月海南省某县教育局下发的《关于给予L初级中学蔡XX通报批评的决定》(以下简称《通报》,蔡XX为该校教师,简称蔡老师)中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续影响进行追踪调查,走访知情教师,探究为什么类似事件发生后会引起教育界的一片哗然,特别是在中小学教师群体里引发广泛的争议,进而从依法治教角度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使《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发挥应有的效力。

一、教师“拉站学生”受处分案始末

(一)为维护考试秩序“拉站学生”

根据《通报》原文,“2017年11月16日上午,L初级中学教师蔡老师在七年级(1)班监考英语学科。离考试终了时间约20分钟,蔡老师看到部分同学讲话,便对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考生基本安静,蔡老师便走回教室后面继续监考。不久,蔡老师看到黄XX(该班学生,简称黄同学)又跟同学嘀嘀咕咕,便又走到黄同学身边,要求黄同学不要再讲话,但黄同学没有静下来,蔡老师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并跟黄同学说:如果不听话就到办公室考试。黄同学用手将蔡老师的手甩开,然后坐下。”这种学生扰乱考试秩序而监考老师加以制止的现象,似乎是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中常见的一幕,但因为有了师生“一拉”与“一甩”的肢体接触,事情就变得复杂起来了。

(二)主动向家长解释没有打学生遭到质疑

看似简单的一件事,为什么就变得复杂起来了呢?根据《通报》,“2017年11月19日晚修时间,黄同学的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蔡老师看到该家长过来,在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的情形下,就直接走进办公室,对着黄同学的家长说自己没有打人之类的话,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从中可以发现,蔡老师对自己在考场上的行为有比较清晰的认识。在黄同学的家长到学校反映情况时主动向家长说自己“没有打人”之类的话,也就是在向家长解释自己行为的性质。蔡老师知道来者是黄同学的家长,而且是为此事而来,便主动向其“述说”自己的行为,但因为“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因此,蔡老师主动与家长沟通的行为被校方认定为“没有向家长说明情况的意向”。

(三)态度不好向家长道歉并被通报批评

根据《通报》,“2017年11月23日中午,蔡老师在该中学两位副校长陪同下,到黄同学的家里,就黄同学家人到学校找蔡老师处理这件事的时候态度不好一事向黄同学家人道歉。”

《通报》指出,“蔡老师身为教师,在监考工作中,积极加强考场纪律管理,是符合考试有关要求的。但是在对黄同学进行教育的过程中,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有用手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起来的行为,且在家长到学校了解情况的过程中,对待家长的态度不好,没有积极配合学校将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说明,致使该事件没有得到及时妥善处理。”因此,“经局党组2017年11月27日会议讨论研究,决定给予蔡老师通报批评。”

从《通报》内容来看,蔡老师维持考试秩序首先是对部分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考生基本安静。接着,黄同学又跟同学嘀嘀咕咕,蔡老师走到黄同学身边,要求其不要再讲话,但黄同学没有静下来。最后,蔡老师才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其从座位上拉着站起来,还被其甩开手。蔡老师通过“说教”没有起到效果,才用手把学生“拉站”起来。在此,蔡老师的“多次说教”和“拉站起来”成了《通报》中说的“方式方法过于简单粗暴”,至于蔡老师对待家长的态度是如何不好,从《通报》中也无法得知。蔡老师“在学校没有要求他配合的情形下,就直接走进办公室”被认定为“没有积极配合学校将有关情况对家长进行说明”。综合上述种种情况,蔡老师被所属县教育局党组通报批评,并在微信群转发,希望全体教职工引以为戒。

二、教师受处分案引发的种种忧虑

近年来,类似案例中教师都成为了事件的焦点,《通报》发布之后被迅速传播,引起了教师的种种忧虑。通过对当事学校知情教师及该县部分中小学教师的追踪调查,此案引发的教师忧虑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工作职责之忧

传授、授业、解惑是教师亘古不变的工作职责。由于教师是国家教育责任的具体担当者,保护和扶助学生也是教师职业必须坚守的道德底线,是教师职业区别于其它任何一种职业的特征,且这种职责具有公务性质[2]。对此,我国教师法作出了关于“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教师义务方面的规定。但《通报》一发布,却引发教师们发出这样的感慨:“学生不要你管,家长不要你管,学校不要你管,教育局不要你管,你还管,不搞你搞谁?”“滥用职权,这样下去,没人敢教,没人敢管。”“领导们这样处理问题太可笑,没有是非曲直抡棍就打,以后谁敢再管?谁敢再教?如果有教师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遇到这类问题绕道走,在工作中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怎么办?”如果这种局面不加以及时扭转,长此以往,势必会给一线教师带来众多负面影响,会形成“能做的不想做、去做了不做好、该做到的应付做、预见到的懒得做”等消极的工作心态,心神不定,无法安心于教育事业。

(二)教师权益保护之忧

在法律上,权益是指公民受法律保护的的权利和利益。教师权益既包括教师作为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权益,也包括教师职业的特殊权益。依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教师法,任何人不得侵犯教师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或伤害教师的身体。可见,保护教师权益既有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处于主导地位以及教师心理规律的理论依据,亦有教师权益合法性的法律依据,还有遏制随意侵犯教师的人身权利、殴打教师等不良现象的现实依据[3]。而一旦学生和家长越来越多地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时,教师的权益却往往会被侵犯或忽略。正如一些老师所说的那样:“一旦有家长闹事,学校先将老师推在前沿,教育主管部门也将老师推出做挡剑牌,从来不问谁是谁非,先处理了教师安抚家长。”“这样处理不但助长了学生的嚣张气焰,而且也给家长们树立了一个坏榜样,以后个个家长都来效仿,简直是无语”“教师要学会利用教师法来保护自己,告上法庭,全国教师持别是一线教师才能找到尊严,新时代是文化人的时代,不太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的时代”。试想,如果家长吵闹索要赔偿就一味地迁怒于教师并让其受处分,如果无限放大教师责任给教师工作层层加压,如果放任教师人身被攻击、人格尊严被侵害,又怎么能让老师们“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

(三)教师尊严之忧

教师尊严,体现在个体上就是教师拥有“自尊感”,能够获得他人的价值承认和尊重,体现在群体上就是对教师职业和角色的尊重。从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来看,教师尊严不但是教师的基本需要,是教师获得职业幸福感的重要前提,也是教师的一种不容侵犯的地位和身份。我国的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关于“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之类的条款。然而,中国教育最重要的传统优势和特色之一,得到国外学者和教师的充分认可,也常常让西方教师羡慕不已的“师生关系的融洽,特别是学生对教师的尊重和爱戴”[4],却呈现出逐步沦落之势。一些教师看到《通报》后,评论道:“你监考时部分学生讲话也就算了,你要求后还是有学生黄某公然讲话也就算了,但你屈身走到黄某的身边要求其停止讲话时居然被他无视。作为学生的他在公然挑战你这位教师的权威,藐视你的威严,你工作得真悲惨!”“你作为学校教师的一员,在学校领导的心目中居然没有一丁点的地位,连自己决定进办公室的权利都没有,连自己决定向家长解释的权利都没有。你进办公室还需要学校领导授意后才能进,你向家长解释没有打学生居然还要领导授意后才能进行,你的做人的尊严到哪里去了?你作为教师的尊严到哪里去了?”从中可以看出,一方面,一些媒体对教师不良行为个案的大肆炒作,会连累教师群体的整体声誉,以致教师缺乏安全感,因而难免会发出教师权威不再、尊严缺失的感慨。另一方面,师道尊严不再被重视,师生关系紧张、疏远甚至对立的现象引发了人们对重构新时代良好师生关系的思考与渴望,正如时任教育部长陈宝生在2018年两会期间答记者问时所强调的:“一个人、一个家庭、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违反了师道,迟早要受到惩罚。”

(四)教师职业地位之忧

当代,人们评价教师职业社会地位有社会声望、财富、权威这三个主要标准,包括工作环境、荣誉、尊重等非经济因素以及待遇、福利等经济性因素。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得到了不断提高,教师绩效工资以及乡村教师工资倾斜政策、实施教师安居工程、农村教师周转房建设、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大力宣传优秀教师事迹、表彰优秀教师等等新举措频出,不一而足。2018年,在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5]。然而,一些教师对这些变化似乎并不以为然,在《通报》发布之后,发表了各种评论,诸如“社会上如此多的职业,你为何偏偏选择做人民教师?”“这么多的职业,你为何要选择当老师?你选择当老师,这就是一个最大的错误。现在你既然选择了,你就要选择委曲求全,你就要选择忍声吞气,你就要选择逆来顺受。现在,你既然选择了做老师,那这样的通报批评,就是活该!”等。显然,这是老师们在愤懑不平,发泄心中的不满,既是因《通报》而起,也是对当前媒体不断报道的辱师、伤师、弑师事件的集中爆发。另一方面,这也表明政策宣传、落实还不到位,一线中小学教师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标志着教师队伍建设“极端重要性”的关于教师编制、待遇、职称、专业素养等系列政策的了解度、理解度比较低,认同度不够高,从而影响了老师们的忠诚度、向上力、成就感和事业心。

概而言之,之所以一些中小学教师对当前教师职业会有如此评价,存在如此之多的争议,一是因为评论者以点带面、以偏概全,不太了解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整体情况、各地实际以及发展趋势;二是因为教师队伍庞大,大多数都是普通教育工作者,他们缺乏被尊重与认可的自豪感;三也表明虽然教师经济待遇得到很大提高,一些地方教师工资已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但教师的社会声望、威信、受尊重程度等还比较低。

三、教师忧虑背后的真相

“法贵于行”。能否自觉地按照依法治理的原则和方式来管理教育、发展教育和规范各种教育活动,是教育“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换言之,教育法律不是单纯的解决纠纷的工具,而是可用于改革与创新教育的手段。教育部于2016年颁布的《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也要求各地、各校要切实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因此,从教育法治的角度来看,《通报》中的许多内容值得深入思考。

(一)教师行为具有合法性

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依据国家的教育目的、培养目标和所在学校的实际自主组织教育教学内容、选择相应的手段与方式方法的权利,这是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享有的基本权利。本案中,蔡老师在监考中发现部分同学讲话,就以“说教”的方式对讲话同学提出有关考试时间不要讲话的要求,此时考生基本安静。然而,仍有黄同学多次“说教”无效之后,他才“用手抓住黄同学肩膀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并说“如果不听话就到办公室考试”。这时“黄同学用手将蔡老师的手甩开,然后坐下”,才达到了维持考场秩序、保障考试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而对于同考场的其他同学来说,蔡老师也尽到了教师法规定的“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至于“将黄同学从座位上拉站起来”这一行为,“拉”是牵、扯、拽的意思,此处是蔡老师站在黄同学旁边用手抓住他的肩膀用力往上牵引而他则顺势往上站立,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方式对他进行警示教育。“拉站”比“说教”在方式上更严厉,也才能对屡教不改的行为产生效果。那么,“拉站”这一行为算不算是对学生的体罚行为呢?我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虽规定教师不得体罚学生,但对哪些行为属于体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一般而言,体罚是指教师以暴力的方法或以暴力相威胁、或用其它强迫性手段,侵害学生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结果就是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由此判断,蔡老师“拉站”学生显然不属于违法的体罚行为,而是对学生必要的教育或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