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浦沿路花生税加征与改归商办风潮
作者: 徐天娇
花生税是对花生及其相关产业征收的一种农业税。这种税收政策是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维持行政运作而制定的。1922年至1924年,在津浦沿路花生税的实际征收过程中,王鸿、龚积柄等地方权势人物将花生税的征收权交给与他们关系密切的商人,并通过层层分利的方式来获取利益。这些问题在当时的政治和经济环境下,导致了财政收入的不稳定、税收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矛盾的激化。
津浦铁路,又称津浦线,1908年6月开工建设,1912年11月,黄河铁路大桥建成后全线通车,用时四年左右即告竣工。津浦铁路起自天津,终至南京浦口。天津是中国花生运销海外的重要港口,浦口亦邻上海,故津浦铁路自通车后即成为山东花生运输之要线。
花生作为山东土产之大宗,其税收亦为各方政治势力所争夺,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冲突及背后的深层利益纠葛颇值得深入探究。既有土产行税研究多关注茶叶、棉花等,对山东津浦沿路花生税的研究尚付阙如。文章拟对1922年至1924年山东津浦沿路花生税征收引发的冲突进行梳理,试图解析花生税加征与承包权归属问题背后各方势力角逐的真实面相。
花生税推广阻力与利益纷争
花生税之征收原由征收局负责,其征收办法系由该局包出,承包人出相当之包金,盈余亏损皆与征收局无关。初设之时,每袋花生米收税京钱四百文。1917年,各征收局汇报花生税收入多达68000元。至1918年,因所征之花生税屡遭商人反对,故财政当局将该税税则大加修改。新税则规定,财政当局于黄台桥、大槐树、十王店三处设立稽征所,仅一征一稽,货无两税,且税额亦减,每袋花生米征税300文,每袋花生征税120文。如此一来,花生税税额骤减,1918年即已降至三四万元。
1922年6月,山东花生税总局于大汶口成立,王凤岐任总局长。在王凤岐任局长期间,各分局汇报花生税税额之总数,仅有30000元。查其最主要原因,盖为花生印花票之不能推行。王凤岐为推广花生印花票,应允每张花生印花票有运输公司50文之抽成。各运输公司为迫使王凤岐再允增加抽成,仅在表面上同意提供援助,暗中则怂恿客商抵制。此外,各车站及护路队亦层层盘剥,暗中分利。王凤岐约集各运输公司、客商、车站员及护路队共同讨论,商请予以通融。其后,王凤岐查知凡南运之花生米,不行贴票,每袋纳税210文,余90文为各环节抽成。北运之花生米,若贴票,每袋纳税90文;若无票,每袋纳税210文。无论南运北运,各环节分利均多于王凤岐先前应允的50文,因此税收之减少,为必然之结果。
花生税首次加征与改归商办纠纷
1922年9月,熊炳琦就任山东省政府主席。熊炳琦此次长鲁,缘为利用曹锟与田中玉相颉颃之时机,假借曹之势力,以“鲁人治鲁”之名,攫得斯席。熊炳琦一上任,即以官爵犒赏曾经帮助他胡吹乱嗙之众人。王鸿从前仅为一科员,一跃而成为胶澳督办署总务处长,不久又取代常寿宸成为财政厅厅长。其时,王鸿部下尚有一人,名王贡忱。此人在熊炳琦就任之前就肆意鼓吹与熊乃“莫逆之交”,致使其将为警务处处长、实业厅长之谣言四起。然时任警务处处长高延文为靳云鹏之妹丈,实业厅长田步蟾有田中玉作奥援,且高、田二人尚无劣迹,并无正当理由将二人替代。于是,熊炳琦以“盐田利大”为由,欲以青岛之盐田交由王贡忱私人承包。
1923年2月,王贡忱与日本浪人片冈钣密约,由王氏出面接办由日本收回之盐田,给予日本人红利,一切贩卖权、输出权皆实际归日本人所有。熊炳琦对此事颇为纵容,且希望盐务署不必招标,直准王贡忱承办。此事一经暴露,即引起南北各方报纸之痛骂,最终仍由盐务署规定投标规则,公开招标。王贡忱见承包盐田之计划失败,继续纠缠熊炳琦。熊炳琦不得已,又欲将花生税之承包私予王贡忱。花生税承包一事,本应由财政厅公开招标。熊炳琦与王鸿为掩人耳目,暗中操作,将北自德县,南至滕县之所有花生税以60000元之价格包予王贡忱。
王贡忱承包之初,欲将先前每袋花生米300文之税额增加至480文。因花生税征收各环节层层分利,即使按照每袋花生米480文之价收税,承包者亦无甚盈余,遑论先前300文之标准。然而,花生税加征引起商人不满。11月22日,泰安商人率先罢市。据查,此次花生商人非仅泰安,共有滋阳、曲阜、宁阳、邹县、滕县等七县联合。济南总商会所接电报如下:
泰安因加增花生印花税,财政厅连次派委来泰,严厉督办,酿成花生商人全体罢市,形势岌岌。目下各持极端,市面秩序难保,事出仓促,特亟恳会长主持公道,设法维护,以安众商为祷。
济南总商会据此,派坐办李月楼等作为代表往谒财政厅厅长王鸿,“详陈商艰情形,要求仍按旧章收税”。王鸿以为个人位置之稳妥仰赖王贡忱甚多,不允众商所请。然众代表以“官府征收300可以维持,包商何即不能维持而必加征”相诘责,又言“必按旧章办理,始能开市”。彼时亦有传闻,言花生税“增加之百八十文,乃所以供给运输公司、客商等之油水”,一时众口铄金,议论纷纭。此前,胶济路沿线曾因财政厅加征产销税一事引发商人抗议,罢市、罢运之范围达十余县,胶济路因之停运。王鸿恐重蹈胶济路产销税之前辙,最终允许商人之请求,花生税之征收仍如旧章,暂不加征。
花生税第二次加征与改归商办纠纷
花生税首次改归商办,由王贡忱以60000元之价承包,但王初承包时仅缴纳20000元,后又以“税取不胜,各分包商多不肯缴纳包价”之由辗转拖欠剩余40000元之欠款。财政厅因王贡忱背后有熊炳琦之支持,而未敢认真追缴。1924年6月,王贡忱声称“个人包办花生税共赔80000余元,无力弥补,请将前缴之20000元,如数尽还”。王贡忱此举之目的盖有其二:一是去岁之包办期限届满,于此关头提出要求,借此勒捐,希望可以再度承包;二是这一要求一旦提出,即使不能满足,先前拖欠之承包款,或许可以免缴。财政厅原定之60000元承包款,本就仅缴三分之一,现临近期满,王贡忱不仅不主动缴纳欠款,还妄图撒赖放泼,其厚颜无耻,由此可见一斑。
令王贡忱始料未及的是,财政厅已于1924年3月改由龚积柄出任厅长,花生税之承包权亦有改易其主之风声。时有传闻,山东省议员郝凤城因先前拥护龚积柄有功,龚曾许以报酬,二人已暗中谈妥,待王贡忱包期届满后,改由郝凤城承包。7月,财政厅公布花生税之招标规则,共计16条。
吊诡的是,财政厅定在7月10日上午10时招标,然截至招标前一日,投标者仅4人,及至招标当日早晨,竟增加至26人,且“新挂号者咸为济水、嘉祥、曲阜、阳谷数县人,形迹可疑”。时山东省议员朱启江介绍其族人朱喻堂亦参与投标,朱启江闻此消息,乃于开标日一早,偕议员数人,至财政厅监视开标,见最后加入者15人,保证金并非现款,均系支票。朱启江检查账簿,第一段至第五段投标之15人皆为郝凤城一人捏造,仅有5人到达招标现场。朱启江不解,向财政厅会计询问,该会计因朱、郝二人皆为旧民治社分子,未予置意,答曰:“系郝凤城,着杜纯一、孟传瑾二人昨晚送来者。一单十五人,每段按三人分配,厅长亲手交下。今日之标,当为贵社同人包办矣。”朱启江至龚积柄办公室质问:“规则上写必须见现洋,何以该商等只纳支票。”龚积柄语塞,只求原谅,一再鞠躬。朱启江怒言,“财政厅办理此次投标,弊端太多,本日应不行投,俟切实办理,再为定期举行”,并要“特赴省署,请省长看视核办”。
龚积柄见此情形,只得将郝凤城捏造15名投标者之资格全部取消,以便其他挂号者认投,并请朱启江在场监视。前朱启江询问之会计见事势不妙,恐得罪两方,遂将事情之来龙去脉密电郝凤城。郝凤城急忙派人柬请朱启江,打算当面向朱求情。然朱启江拒不肯往,郝凤城无奈,只得先求投标得以顺利进行,于是“派出数人向各银行通融现款,但结果仍只弄得数张支票”。此外,郝凤城亦托人转恳朱启江,准其每段以一人名投标,以此顾全颜面,朱遂应允。
根据规则,中标者当为娄耀堂、高毓璐、李云阶、王福生、薛希孟五人。对比投标数额与先前规定之投标最底额,不难发现超出最多者,竟多出万元有奇。时人有做统计,年销花生税票,“在最旺年度,不过百十万张,每张以税收300文计,年亦不过有30万上下,比较税额,所余已属无多。加以设局开销,暨折息、兑亏三项,每项需万元以上。况银根吃紧,洋价涨落无定,盈亏一次,更难预算,其赔而不赚,不闻可知。”各投标者宁愿冒着亏损的风险,也要竞相出高价,个中缘由,坊间之揣测亦有其二:“一谓某派与当局密议妥协,特出此竞争手段,使不致落于他人之手,然后再以他种方式攫取之;一谓各包商知当局办理有黑幕,故意竞投高价以捣毁此种局面。”
中标将届满之时,政治协会派山东省议员国晋卿赴财政厅为包商说情,请将交款期限延后十日,并要求缴款四分之一。另外,此前熊炳琦曾应允由财政厅给予政治协会所推出之人三个税局或近似税局之委员,然迄未履行诺言,故国晋卿此番赴财政厅亦将旧事向龚积柄重提。对于前者,龚积柄绝不答应,而对于后者,龚亦不愿以花生税相抵。国晋卿见商讨无效,遂辞出,然未及国氏走远,龚积柄即对门者言:“以后国议员来,不要传禀,如必要强见,可予我轰出去。”国晋卿听闻,返身寻龚积柄理论,二人在财政厅内大起冲突。国晋卿最终被财政厅人员敷衍出厅,但龚积柄依然不愿以花生税履此前承诺。政治协会又推出其他山东省议员往谒龚积柄,龚依旧不为所动。政治协会见此,遂令国晋卿控告龚积柄,言龚氏对人民代表公然侮辱,而财政厅亦将此事具呈省署,言国氏大肆咆哮,侮辱官长。双方互相攻讦,各不相让。
1922年至1924年,山东花生税经过了多次加征和调整。税收政策的随意性与不稳定性使得花生税成为各派系争权夺利的“筹码”,亦反映出民国时期地方政府税收制度的混乱、腐败与官商勾结现象。地方政治生态中的权力寻租、官商勾结、派系斗争,不仅削弱了政府对税收的有效控制,也严重损害了地方经济与民众利益。这种财政资源私有化、权力利益化的现象,反映了当时中国在地方治理和制度建设上的严重不足,成为后来税制改革与国家权力中央化改革的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