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信息共享实施动态监管

作者: 黄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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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8日,《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上海市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水产品作为居民膳食结构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消费量已与肉类日趋接近。上海市水产品自给率不足两成,超过八成依赖外埠供应,导致水产品产业链过长,加上对其监管涉及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多个部门,相关规定分散,监管难度较大。近年来,上海市水产品抽检合格率低于食品安全总体抽检合格率,主要原因是生产经营者在生产、运输、贮存过程中非法添加投入品,导致水产品中非食用物质、兽药残留量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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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上海监管部门针对进口冷链食品采取相关检验检疫防控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此外,自2021年2月起,上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梭子蟹、淡水鱼等食用农产品的专项整治,积累了一定经验。《办法》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结合上海实际,既固化、优化了有效的经验做法,又创设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新办法,形成了全环节、全链条无缝衔接的监管制度,其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强化各监管部门的职责;有利于提升上海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办法》共6章44条,在水产品信息追溯、建立健全水质调查监测制度、严格投入品管理、生产主体在生产中的禁止行为及主体责任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

明确政府职责 加强风险监测预警

为理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提升管理效能,强化风险防范,《办法》对以下内容作出规定:

❶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综合协调、监督考评、应急管理等工作,并负责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农村、海关、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❷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制度在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的基础上,由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根据消费情况、风险程度、质量安全状况以及市民关注度等,动态调整纳入水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品种目录,上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水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如实上传目录内水产品的追溯信息,对于目录以外的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上传相关信息。

❸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建立水产品质量、水域生态环境联动监测机制,上海市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研判,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规范生产环节 提升地产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养殖环境和投入品使用对于水产品质量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此,《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❶建立水质监测制度水产品生产者应当完善养殖设施,优化养殖密度,提升水质修复能力,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确保养殖用水达标。

❷强化苗种检疫规定出售、运输的水产苗种或者将捕获野生水产苗种投放养殖场所的,应当取得检疫合格证明。

❸严格投入品管理水产品生产者采购、使用投入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予以记录。

❹明示合格证明制度根据上海市实践,明确有包装的水产品应当在其包装上粘贴或者显示产品合格证明,并附载追溯信息。

严格贮存运输要求 防范储运环节安全风险

贮存与运输环节对水产品的质量安全影响较大,对此,《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❶明确暂养、运输中的投入品使用规范必须遵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符合水产投入品使用安全要求。

❷明确水产品贮存、运输过程的冷藏保鲜要求生产经营者或者专业从事相关服务的第三方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仓储保鲜冷链设施,配备冷藏设备,对水产品贮存温度、湿度及气体浓度等进行监控。

压实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 把好销售入口关

基于上海市对外埠水产品依赖度较高的情况,《办法》作出以下规定:

❶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要求水产品经营者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记录相关信息并保存凭证。

❷强化进口商的主体责任要求水产品进口商建立审核制度,做好进口和销售记录。

❸加强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要求批发市场开办者与入场水产品经营者签订安全协议,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查验并留存相关文件。对于当场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合格的,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对批发市场开办者、大型超市卖场开展水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也提出了相应要求。

针对已经成为市民消费重要渠道的网购平台,《办法》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公示相关信息,对水产品入网销售者进行查验,建立档案,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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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用监管、法律责任等规定。

(供稿: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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