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魏中后期抗灾救灾情况梳理
作者: 白星昱北魏中后期自然灾害频发,主要是由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共同造成的。主要灾害包括水灾、旱灾、蝗灾、地震、冰冻等,灾害发生之后也引发了各种社会危机,政局动荡。现主要探讨灾害发生之后北魏政府施行的一系列抗灾救灾措施,包括赈恤、蠲免、祭祀与兴修水利,这些措施既有助于缓和社会矛盾与巩固统治,也有利于挽救百姓生命与恢复农业生产。当然在北魏中后期的救灾过程中,也存在救灾制度不完善等不足之处。梳理这一时期的救灾行为,可以增进人们对北魏中后期政治史的认识,有助于进一步深化对中国抗灾救灾史的研究。
自然灾害概况
灾害频发的原因
北魏时期的自然灾害可分为三个阶段:灾害少发期、灾害多发期以及灾害频发期。北魏中后期灾害频发的原因包含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两个方面。
社会因素主要是森林砍伐。森林可以涵养水源,一定程度上遏止水、旱、风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北魏中后期战争不断,不仅破坏了国内的生产,也摧毁了大量植被,出现水土流失的问题。皇帝宫室修建、百姓取暖、制作武器等都会耗费大量木材,且当时的人们对自然改造认识不足,大量砍伐,使环境遭到破坏,进而引发了各种自然灾害。自然因素方面,主要受气候影响。北魏时期,中国气候处于寒冷期,故自然灾害多发。寒冷期气候干燥、降水较少,因而在所有灾害当中,旱灾尤为频发。据《魏书》记载,整个北魏时期共发生过65次旱灾。
种类与特点
北魏中后期以来,自然灾害频发,孝文帝至孝明帝这一统治时期为北魏中后期灾害最频繁的阶段。
旱灾是气候干旱所导致的灾害。旱灾所引发的后果非常严重,它严重影响着农业生产,甚至会造成大面积的饥荒,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气象学家指出:“旱灾是我国最大的自然灾害,更是北方地区最大的自然灾害。”据《魏书》记载,孝文帝至孝明帝期间共发生过38次旱灾,其中,孝文帝时期共计17次,宣武帝时期共计13次,孝明帝时期共计8次。旱灾主要呈季节性与地域性分布,发生时期集中在夏秋二季,且有的时期旱灾持续时间非常长。宣武帝延昌元年(512),“自二月不雨至于是晦”,此次旱灾持续五个月,破坏力极强。发生旱灾的地区主要有黄河中下游地区、洛阳地区及大同地区。从空间范围看,先后作为北魏都城的大同与洛阳发生旱灾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地区,洛阳地区发生17次旱灾,大同地区发生9次,黄河中下游地区共发生7次。由此不难发现,北魏新都洛阳的受灾频率明显高于大同与黄河中下游地区。
关于水灾,灾害学家指出:“水灾,进一步区分,可分为洪水灾害和渍涝灾害两种类型,也被称为洪涝灾害。”相较于旱灾,水灾的发生频率则相对较小。《魏书》记载,整个北魏时期共发生过43次水灾,孝文帝至孝明帝时期就有27次。其中孝文帝时期水灾频率为15次,宣武帝时期为8次,孝明帝时期则为4次。这一时期,水灾同样具有相对明显的季节性与地域性特征,水灾主要集中在夏季,春冬两季较少。北魏中后期发生的水灾中,影响最大的是孝文帝太和二年(478)的“州镇二十余水旱”。水灾高发区位于河北、河南以及东部沿海地区。水灾在淹毁房屋的同时,也会毁坏农田、引发瘟疫等次生灾害,而北魏中后期的水灾也会与旱灾、蝗灾等交替出现。
此外,这一时期还有冰冻、蝗灾、地震、饥荒等其他灾害。冰冻灾害主要集中于春季、秋季与冬季,这几个季节都有作物生长,长时期冰冻会造成农作物的减产甚至绝收。蝗灾的出现往往伴随着旱灾,蝗虫过境会导致农作物减产,但受限于当时的生产力,蝗灾并不能得到根治。北魏时期地震发生频率较高,中后期影响最大的一次是宣武帝时期的地震,“肆州地震陷裂,死伤甚多,言念毁没,有酸怀抱。亡者不可复追”。饥荒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其他灾害,面对众多灾民,皇帝一般会选择开仓赈济,民间一些宗族豪强也会救济施粥,缓解灾情。
引发的社会危机
通过对上述灾害的记载与分析,不难看出自然灾害对北魏中后期的统治带来了严重的危机。
首先,不论何种灾害都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据记载,孝文帝承明元年(476)曾发生大规模雹灾,“癸未,定州大雹杀人,大者方圆二尺”。宣武帝永平四年(511)曾发生饥灾,“二月壬午,青、齐、徐、兖四州民饥甚,遣使赈恤”。其次,会对农业造成破坏。其中水旱灾害是威胁农业生产的两大主要灾害,孝文帝太和九年(485),“京师及州镇十三水旱伤稼”。另外,雹灾、冻灾、虫灾在损害农作物及破坏农业方面同样有所体现。孝文帝太和五年(481)七月,“敦煌镇蝗,秋稼略尽”。宣武帝景明四年(503),“汾州大雨雹,草木、禾稼、雉兔皆死”。最后,灾后会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灾害不但会引起粮食价格的上涨,而且会频繁爆发农民起义。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今秋京都遇旱,谷价踊贵”。据统计,“从孝文帝太和二十三年(499)到孝明帝正光五年(524),北魏统治区内的大小起义或反抗事件就出现28次”。
抗灾救灾措施
北魏中后期政府的抗灾救灾措施种类较多,政府在第一时间对灾民进行救助无疑是最有效的。
赈恤救灾
明代林希元认为,救荒过程中,对于极其贫困的灾民应赈米,次贫困的灾民应给钱,稍贫困的灾民应实行赈贷。实际上,早在北魏时期就已出现赈粮与赈贷的情况。北魏时期最早出现赈贷的记录是在孝文帝太和六年(482),“州内遭水,二麦不收,上表请贷民粟,民有车牛者,求诣东衮给之”。若灾情紧急或政府财力有限,会优先照顾弱势群体。孝文帝太和六年(482),“丐民租赋,贫俭不自存者,赐以粟帛”。宣武帝延昌二年(513),“诏以恒、肆地震,民多离灾,其有课丁没尽、老幼单辛、家无受复者,各赐禀以接来”。
孝文帝时期就已设置常平仓,而常平仓一般由国家出资设立,实行平籴法,储粮备荒。但到北魏后期,由于常年天灾人祸,才开始采取入粟拜官赐爵的方式储粮。赈恤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开仓放粮、施粥、赈济绢布;派使者去灾区慰问。孝文帝在位时期几乎有灾必救,仅下发的诏书有记载的就多达十九封,“云中饥,开仓赈恤”。“六月,以雍州民饥,开仓赈恤。”除直接开仓放粮之外,还有施粥。施粥这一赈恤方式,从北魏中期的孝文帝一直持续到北魏后期的孝庄帝,太和七年(483)九月壬寅,“冀州上言,为粥给饥民,所活七十五万一千七百余口”。孝明帝时,“幽州大饥,民死者三千七百九十九人,诏刺史赵邕开仓赈恤”。孝庄帝时期,听从杨逸建议进行施粥,“时灾俭连岁,人多饿死……逸既出粟之后,其老小残疾不能自存活者,又于州门煮粥饭之,将死而得济者以万数”。施粥这一措施惠及人数众多,不论哪个时期,都能在第一时间确保百姓的温饱。
除直接赈粮外,还包括赈济绢布及衣物等生活必需品。孝文帝太和十一年 (487),“其御府衣服、金银、珠玉、绫罗、锦绣,太官杂器,太仆乘具,内库弓矢,出其太半,班责百官及京师士庶,下至工商皂隶,逮于六镇戍士,各有差”。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夏四月庚子,以绢十五万匹赈恤河南郡饥民”。由此可见,在灾情严重,仅靠赈粮无法满足灾民的前提下,政府还会把一部分绢布及御寒衣物下发给灾民,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灾害发生后,皇帝还会派遣使者前去慰问,如孝文帝时期,“去年淫雨,洪水为灾,百姓嗷然,朕用嗟愍,故遣使者循方赈恤”。
灾后蠲免
蠲免在北魏初期就已出现,蠲免包括免除徭役、赋税两种。据《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记载:“十有一月丁未,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北魏孝明帝熙平元年(516),“土木作役,权皆休罢”。可见,大灾之后,皇帝一般会停止大兴土木,以减轻百姓负担。除此之外,还包括减免赋税。孝文帝时期,“丙午,澍雨大洽。曲赦京师”。宣武帝延昌二年(513),“冬十月,诏以恒、肆地震,民多死伤,蠲两河一年租赋”。孝明帝正光元年(520),“其赋役不便于民者,具以状闻,便当蠲罢”。大灾之后,由于农业减产,农民温饱尚存问题,更无法承担繁重的徭役、赋税,蠲免主要是让农民更好地休养生息,进行灾后的农业生产。蠲免这一措施在北魏虽一直实行,但尚未在法律上形成固定的制度,直到北齐、北周之后才逐渐形成体系。
祭祀禳灾
北魏时期的救灾活动,受天人感应思想的影响,统治者会在第一时间禳灾、祭祀、下罪己诏,并且为表达自己的诚意,还会减少赋役、宽减刑狱。北魏宣武帝延昌三年(514)二月乙未,“告谴彰咎,朕甚惧焉,祗思兢兢,若临渊谷,可恤瘼刑, 以答灾谪”。大灾降临之后,皇帝出于敬畏之心,会携同百官祭祀山川神灵,并修缮降雨神灵的祠堂,“膏雨不降,岁一不登,百姓饥乏,朕甚惧焉。其敕天下,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壁”。除此之外,皇帝还会减少膳食,着素服,表示自己与灾民一起抗灾救灾的决心。
兴修水利
北魏中后期旱涝灾害频发,故这一时期的皇帝吸取前期统治者的经验教训,异常重视水渠的修建。太和十二年(488),“诏六镇、云中、河西及关内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孝文帝不仅修建规模较大的水利工程,而且派遣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持。除旱灾之外,面对洪涝灾害,皇帝也会派遣官员前去疏通。宣武帝时期,“相水陆形势,随便疏通,得无淹渍之害”。这些工程虽解决了当时的灾害问题,但大部分是灾后才进行修建的,灾前的预防机制尚不完善。
民间救助
北魏中后期的民间救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宗族豪强救济与僧尼救济。其中,孝文帝前期采取的是宗主督护制,改革之后虽实行三长制,但一些豪强为保护自己的宗族,在大灾之后也会施以援手。宣武帝时期,张烈作为受封的宗族,在当地受灾的情况下,大量施粥救济灾民。“积十余年,频值凶俭,烈为粥以食饥人,蒙济者甚众,乡党以此称之。”除此之外,还有太和年间的卢义僖,“义僖少时,幽州频遭水旱,先有谷数万石贷民,义信以年谷不熟,乃燔其契”。由此可见,这些宗族豪强在灾害发生之后,可以第一时间协助政府帮助当地灾民暂时解决温饱问题。除此之外,南北朝时期佛教盛行,这些僧尼会通过发放符水治病及贷粮等方式对灾民进行救助。一些佛教俗家信徒也会在寺院的影响下,自发救助周边百姓。“敬友精心佛道,昼夜诵经……自景明已降,频岁不登,饥寒请巧者,皆取足而去。”
救灾的作用与局限性
北魏中后期,开仓赈粮、施粥、蠲免的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挽救了灾民,同时也使国家政权得以维持。北魏中后期虽采取各种措施进行救灾,但依旧存在不足之处。
缓和矛盾,巩固统治
南北朝时期战乱频繁,孝文帝迁都之后实行的一系列改革,客观上缓和了内部矛盾。北魏初期与后期因战乱救灾活动相对较少。而北魏中期,因实行改革,社会环境较为稳定,救灾也相对及时。大灾之后,灾民处于消极状态,这时政府的积极引导尤为重要。此时政府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皇帝亲自慰问灾区、派遣使臣安抚灾民等。这些精神方面的抚慰能让灾民树立信心,进而稳定统治秩序。根据《魏书》记载,孝文帝在位的二十九年期间,曾有十九年下令诏书救治灾民。其中,在灾区施粥、赈济的行为不仅防止了商人哄抬物价,维持了灾后的基本秩序,也提高了灾民对当时统治者的信任,有利于政局稳定。
挽救生命,恢复生产
灾害发生之后,皇帝通常会发布政令,有序恢复生产。中后期实行的措施包括设置常平仓、施粥、弛山泽之禁、兴修水利、祭祀等。农业的发展依赖完整的水利系统,对于发生旱灾的地区,政府通常会兴修水利,灌溉农田。“诏六镇、云中、河西及关内六郡,各修水田,通渠溉灌。”为确保水利工程的质量,还会派遣官员前去视察。对于一些旱灾严重的地区,还会采取大赦等手段,并进行祭祀求雨。“其敕天下,祀山川群神及能兴云雨者,修饰祠堂,荐以牲璧。”对于灾情严重的地区,会派遣使臣前去视察,并开仓放粮,确保百姓基本的温饱。“以西北州郡旱俭,遣侍臣循察,开仓赈恤。乙丑,开盐池之禁,与民共之。”皇帝的这些措施体现了其恤民的思想。这些多样化的救济措施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也在第一时间救助了灾民,使他们可以有序地进行灾后重建。
救灾局限性
救灾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救灾制度尚未完善,二是救灾多为临时性行为。虽然北魏孝文帝整顿吏治之后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缺乏灾害防御的长效机制。孝文帝太和年间,“本部不明,籍贯未实,凛恤不周”。到北魏后期,由于长期天灾人祸,国库空虚,为满足救灾需求,会采取入粟拜官赐爵的方式来储粮,这无疑加剧了官员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据《魏书》记载,北魏孝明帝下诏,“凡有能输粟入瀛、定、岐、雍四州者,官斗二百斛赏一阶;入二华州者,五百石赏一阶”。一些赈恤官员多为临时指派,北魏孝明帝熙平年间,“以幽、冀、沧、瀛四州大饥,遣尚书长孙稚,兼尚书邓羡、元纂等巡抚百姓,开仓赈恤”。除官员为临时指派外,中后期的救灾缺乏灾后的长期规划。在位皇帝一般在水旱灾害发生之后才下令兴修水利,并没有对各个地区的水利工程提出长远规划,虽然“开盐池之禁”,但并未提供灾后重建的长期规划。
综上所述,北魏中后期各种灾害频发,皇帝为减轻灾害对百姓及国家的损失,在前人救灾的基础上实施了一系列抗灾救灾措施。这些救济措施包括开仓赈粮、免除赋役、兴修水利,不仅缓和了社会矛盾,挽救了灾民的生命,也巩固了统治,有利于灾后重建。通过探究还可以了解祭祀神明消弭灾害的救灾思想,这种祭祀行为主要源于古人对自然界认识不足,人们无法抵御重大灾害,故将禳灾视为救灾的一种措施,实则为一种精神寄托。另外,由于这一时期实施的多为灾后的短期措施,灾前防御措施仍较少,所以灾民并不能从根本上规避自然灾害带来的风险。
本文系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北魏中后期抗灾救灾研究”(项目编号:2023-Q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