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南亚家族政治与新自由主义之殇
1东南亚家族政治与新自由主义之殇
夏方波 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讲师
本文节选自《东南亚研究》2024年第6期
近年来,东南亚多国发生了政治家族内部的权力接续:洪森之子洪玛奈成为柬埔寨首相,佐科之子吉布兰突破宪法年龄限制成为印尼副总统,马科斯之子小马科斯凭借其父黄金时代的历史想象成为菲律宾总统,他信之女贝东丹在长辈的扶持下顺利担任泰国总理。实际上,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缅甸等国的政治变迁过程中都产生过影响力较大的政治家族,包括李光耀家族、拉扎克家族、昂山家族、阿基诺家族,等等。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东南亚政治家族浪潮具有区别于以往的特征:

其一,政治家族愈发集中地在国家最高行政职务上实现接续,逐步跳脱地方政治层面的局限性,多个政治家族(包括佐科家族、杜特尔特家族等)实现了跨层次的跃迁;其二,拥有家族背景的候选人掌握政权,成为各国民众在大多数情况下愿意接受的选择,家族政治似乎成为东南亚国家政治变迁中的“常态化”现象;其三,政治家族实现权力接续之后,大多拥有相对稳固的执政基础,未出现精英集团内部的强硬反制,原来的反对派力量要么与之合作(例如泰国为泰党与保皇派政党的合作关系),要么缄默或妥协(例如印尼吉布兰得以顺利突破宪法限制获选)。
新自由主义的内在倾向是拆解国家能力,破坏民族国家主权。在新自由主义浪潮中,国家代议制机构和行政部门不再拥有完全独立的决策权,而是“受到国际金融机构、财政部、贸易协定和国际机构的管辖”。对东南亚国家而言,新自由主义的到来是经济与政治的双重变革,其破坏性改革塑造了发展中国家政权与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并受到以规范传播与攫取利益为导向的国际组织和国际资本等外部力量的牵引。
2小农的未来:在资本化之外
陈义媛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
本文节选自《文化纵横》2025年第1期
在农业生产经历了40余年的商品化以后,农业资本化的特征已经越来越明显。随着农业生产资料的商品化、土地流转市场的形成、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资本正以不同方式不断渗透和改造着小农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小农户实际上处于内外交困的处境:一方面,正规化的土地流转加速了农村社会的分化,农村中最弱势的小农户被挤出农业生产;另一方面,社会化服务的发展,使得家庭劳动力在农业生产中的地位被不断边缘化,从而小规模经营者在农业收益分配中的地位也在不断被边缘化。
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秘密之一就是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在“半无产化”理论中,农民工可以接受低工资的关键也在于农业收益对工资的补贴。问题在于,随着近年来农业生产成本不断提高,农业收益占农民家庭收益的比例在逐年降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21年这一比例仅为22.7%。农业收益占比下降目前也并未显示出扭转的趋势。当农业收益对农民家庭的贡献进一步下降时,低工资的优势是否还会持续?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的农民工可能已经不再是“半无产化”的,而正在走向无产化。

以国有农场的规模经营实践为参照,可以看到,在农村地区,土地细碎化、农户种植上的分散化,都是其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的障碍。这些问题很难仅靠小生产者自身或市场化的服务主体来解决。自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经历的几次重大改革都在不断强化农户的承包权。1997年的土地二轮延包中,中央对土地调整做了严格的限定,很多村庄此后不再进行土地调整;2013年开始的土地确权,进一步通过确权确四至,固化了承包关系。但在农业生产中,有很多“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需要村集体的介入和统筹。在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不断被弱化的情况下,村集体的责任很多,权利却很有限,因此在“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中“统”的作用就很难发挥。
希望在于,在全国不同地区,已经出现了通过践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来解决土地细碎化问题的探索;同时,近几年来,国家不断强调壮大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被视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之一。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时,也许可以在村集体和小农户之间重新建立一种新的权责均衡关系。
3找回劳动: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的高质量发展
尹建堃 人社部就业促进司原一级巡视员
本文节选自《探索与争鸣》2025年第3期
观察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总体趋势,可以发现当前新就业形态发展存在着“五难”:一是就业状态稳定难;二是法律责任确定难;三是政策帮扶难;四是权益保障难;五是引导激励难。
第一,就业状态稳定难。新就业形态往往被定义为一种“过渡劳动”,即劳动者始终处于一种悬浮的状态,游离于传统的全职工作和自由职业者(作家、画家)等之间。这种状态是伴随着中国城镇化和数字化转型而被塑造出来的,相较于传统的流水线作业,外卖员、快递员等新就业形态的典型样态更为灵活、门槛也较低,也更容易更换工作城市、工作类型。同时,解决就业难题层面,新就业形态给了年轻人更多选择,但工作的稳定性相对降低。新就业形态难以长期稳定,主要由客观原因(找不到合适的全职工作)以及主观原因(新就业形态难以被社会共同体承认)所决定。
第二,法律责任确定难。这方面,主要是平台法律责任的确定难。实践中,不同于传统企业的用工模式,从业者与平台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组织、人身、经济上的附属关系,双方更类似于完成计件、计时劳动的合作者。这导致一旦发生劳动者权益受侵害,往往只能援引《民法典》等法律规范。平台与从业者的关系像一场“永不停歇的猫鼠游戏”,平台利用算法来规制从业者,而在算法合法合规但确实可能对从业者权益产生损害的情况下,如隐秘的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等,监管部门一方面很难发现,从业者受限于自身的技术能力等无法举证,法律责任就难以确定。具体而言,“职业伤害保障难、劳动纠纷调查取证难、事实认定难,相关法律法规仍不完善等问题逐步凸显”。另一方面,平台的运行涉及多方市场主体,导致监管主体在对平台展开治理活动时,常常会面临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进一步加深了确定法律责任的难度。
第三,政策帮扶难。现有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基于实体经济,基于传统的正规劳动关系,这些政策难以覆盖新的就业形态。从政策对象看,就业政策主要针对失业人员,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并不是失业人员,相关政策无法享受;针对用人单位的政策,因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是单位职工,也无法享受相关政策。同时,劳动者参保热情不高,参保险种偏少,部分职业伤害易发多发人群对于职业伤害保障不足的问题较为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