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务事 家非暴力庇护所

作者: 何军

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暴可能发生在任何家庭成员间,比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最常见的还是丈夫对妻子施暴。家暴不仅破坏了家庭和谐,更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难以磨灭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3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起丈夫对妻子实施家暴的案例来探讨家暴的法律界定、危害及应对措施。

2024年12月27日,“贺某阳故意伤害罪”案一审宣判。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定被告人贺某阳犯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贺某阳故意伤害罪”案即“女子两年遭遇16次家暴”案,此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2021年5月,谢女士和贺某阳结婚。婚后两年时间里,谢女士遭受了贺某阳多达16次的家庭暴力。2023年4月24日,不堪忍受的谢女士终于鼓起勇气向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和离婚申请。然而当日,她就被贺某阳尾随并强行带至一家酒店,在那里,她遭受了更为严重的殴打。这次殴打导致谢女士全身多处受伤,包括四处重伤二级、五处轻伤二级和一处轻微伤。2023年4月29日,谢女士的家人带着医院出具的病历和病危通知书前往派出所报案。接到报案后,警方将贺某阳刑事拘留。2023年7月10日,经过警方的调查和取证,贺某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2024年1月5日,检察院在充分调查和收集证据后,以贺某阳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提起公诉。经过近一年的审理和调查,2024年12月27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认定贺某阳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和虐待罪,依法判处贺某阳有期徒刑11年。

贺某阳态度嚣张、手段残忍,短期内多次对谢女士施暴,致使谢女士的身心健康遭受了极大伤害。部分网友认为法院判决过轻,贺某阳即便被判死刑也不为过。为什么屡屡施暴的贺某阳没有被判处死刑,而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呢?

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是损害他人身体,并非剥夺他人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预料之外的原因,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引起。根据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说明,贺某阳没有被判处死刑,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量。

犯罪性质和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我国,死刑适用条件相当严格,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综合贺某阳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及悔罪态度,法院认为不能从轻处罚,但也未达到死刑适用条件。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谢女士受到的伤害虽然严重,但其伤残等级为七级至十级不等,这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般残疾,因此不符合“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死刑适用条件。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贺某阳作出有期徒刑11年的判决,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判决旨在实现罚当其罪,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彰显了对严重家庭暴力犯罪坚决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也警示施暴者和潜在施暴者,家庭不是暴力的遮羞布,肆意践踏他人尊严、健康乃至生命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公众需要正确理解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立场,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不为社会容忍的犯罪行为,受害人有权获得保护,而加害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谢女士在两年内遭受了16次家暴,表明家暴存在隐蔽性和持续性,同时也反映出法律介入的难度和挑战。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很难让外界知晓。而且传统观念、经济控制、情感操控、感情羁绊、现实困境、法律意识淡薄等也让部分受害人难以得到外界的支持和帮助,选择一忍再忍。

家暴辅证类型

为充分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用,积极干预化解家庭、婚恋矛盾纠纷,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反家庭暴力工作实际,2024年12月,公安部等九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家庭暴力证据标准等问题,《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时可以适用的8种辅证类型:

1.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

2.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

3.亲友、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当事人未成年子女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

4.加害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

5.伤情鉴定意见;

6.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

7.相关部门单位收到的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

8.其他能够证明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的证据。

家暴受害人应该如何正确报警

既然《意见》明确了家暴辅证类型,那么处在家暴阴影下的受害人就应该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比如,遭到家暴后,受害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以固定证据。因为报警电话都是有录音的,所以受害人应该在电话中对警方作出陈述,以便日后作为证据去还原事实。受害人一定要让警方到现场进行处理,并做好笔录。如果有伤情,要及时去医院就医,保留就诊证据。如果加害方写了保证书或悔过书,受害人一定要保管好,这也是加害方承认自己实施暴力行为的证据。

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维权的有力武器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震慑施暴者、保护受害人的有效法律武器。它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受害人法定代理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自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准备好相关申请材料后向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加害人经常居住地或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除了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还会送达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它主要提供三方面保护:禁止保护—施暴者不得殴打、跟踪、骚扰受害人及其近亲属;迁出保护—可以责令施暴者迁出受害人住所;远离保护—可以要求施暴者远离受害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34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

家庭暴力不仅会对受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还可能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子女可能在目睹暴力行为的过程中,形成错误的性别角色认知,甚至模仿暴力行为,从而影响其社会行为和人际关系。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有责任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也应当向受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保护。让我们在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下,共同构建一个没有暴力伤害的美好家园。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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