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以孩子要挟不离婚,妻子该如何维权?

作者: 严婷 姜阳喆

一段婚姻的破裂,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纠纷。当爱与信任不再,夫妻双方如何依法保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

丈夫赵磊一表人才、温柔体贴,女儿活泼可爱,王雪曾觉得自己是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然而某天深夜,王雪去洗手间,发现丈夫未锁屏的手机在床头柜上闪着亮光。她随意拿起手机看了一眼,只觉天旋地转:她心中的好丈夫竟然跟多名异性保持着暧昧关系,甚至还有长期稳定的外遇对象!王雪一夜无眠。

第二天一早,王雪平静地告诉赵磊:“你的手机我看过了,准备谈谈离婚的事情吧,是你走还是我带着女儿走?”事已至此,赵磊也不想装了,冷冷地说道:“婚后基本是我挣钱养家,财产我七你三。孩子的抚养权归我。”“女儿还在哺乳期,我是不会让她离开我的。既然无法达成一致,我们先分开住吧,等你冷静下来再谈。”当天晚上,王雪收拾好行李,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考虑到赵磊毕竟是孩子的爸爸,王雪同意了他定期探望女儿的要求。

一开始,赵磊探望时只是和孩子玩耍一会儿,并不涉及其他。3个月后,他开始拉着王雪回忆过去的幸福生活。为了让王雪回心转意,赵磊经常去她的工作单位蹲守,一路尾随她回家,还要强行将女儿抱走,以此要挟她不能离婚。其间,王雪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但每次赵磊都会信誓旦旦地保证不会再犯,还在民警的调解下写了保证书。可从派出所出来后,赵磊还是我行我素。

忍无可忍的王雪带着女儿搬离了父母家,前往朋友所在的邻市生活,并拒绝将新家的住址告诉赵磊。赵磊开始频繁地拨打王雪的电话,不断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骚扰她。王雪只得拉黑了赵磊所有的联系方式。

没过多久,王雪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赵磊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理由是他和王雪还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雪抢夺、藏匿女儿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他所享有的监护权和孩子的合法权利,要求王雪立即将孩子带回常住地。

王雪来到法院,法官详细了解真实情况后,对赵磊进行了严厉批评。法官告诉他,尽管双方处在离婚分居期间,但感情纠纷不应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即便离婚了,也要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在法官的主持下,王雪和赵磊达成了调解,女儿依然由王雪抚养,赵磊可以定期探望,但不得再使用过激甚至违法的方式逼迫王雪,否则,王雪同样可以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什么是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是民法典新确立的制度,是指当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的行为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若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损害后果迅速扩大或难以弥补,在此情形下,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法院颁发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相关侵权行为。与以往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侧重于事后救济不同,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对抗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其目的与预设功能在于迅速实现人格权的紧急救济和预防性救济,贯彻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相较于诉讼程序,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判断更加强调速度和效率。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

1.申请人请求保护的权利属于其依法享有的人格权。

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及基于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的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本案所涉及的监护权、探望权,均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权利。因此,父母一方的监护权和探望权受到侵害时,其有权参照使用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尽管赵磊以其监护权被侵害为由,要求王雪配合见面及探视,但此前他一直通过各种方式骚扰王雪和孩子,也对她们造成了严重伤害,王雪也有权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

2.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在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时,申请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或者即将构成对其人格权的侵害。

赵磊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时,提交了王雪拒绝告知住处并将其拉黑的相关证据,证明其探视权受到了侵害。如果王雪要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也需要提交报警记录、监控视频、派出所出具的协议书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证明赵磊长期骚扰她与女儿的事实。

3.不及时制止相关行为,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这一条件强调申请人请求保护的人格权益具有紧迫性。也就是说,在人格权侵害禁令之外,若还存在其他救济途径,如事后能够通过金钱赔偿等其他方式对损害进行有效弥补,通常不能认为该损害的发生具有紧迫性。

4.作出禁令不会导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颁发禁令时,会在申请人的人格权益保护和被申请人的言论或行为自由之间进行利益平衡。同时,法院会综合考量禁令可能带来的影响,以确保不因禁令的实施而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人格权侵害禁令与人身安全保护令有何区别

人身安全保护令仅适用于侵害申请人人身安全的情形,而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于所有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仅包括生命健康权等人身安全保护领域,还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可以说,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更为广泛的保护措施,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一种形式。

另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范围限定在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或家庭成员之外共同生活的人。人格权侵害禁令则不受此限制,不要求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或生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