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折狱龟鉴》看中国古代的司法理念

作者: 张敏

《折狱龟鉴》是郑克编撰的一部司法案例集,成书于南宋绍兴年间。折狱,意为断案、审理案件。龟,龟甲,常用于占卜,以预知吉凶;鉴,镜子。龟鉴,即为借鉴之意。作者希望通过书中众多的案例,为后世之人提供借鉴,让司法官员在面对各类案件时,参考前人的做法,明辨是非,准确断案。

此书是在五代和凝、和㠓父子所著《疑狱集》的基础上,进行了扩充和完善,增加了大量案例,并对案例进行了更细致的分类。全书分为二十门,分别为释冤、辨诬、鞫情、议罪、宥过、惩恶、严明、矜谨、察奸、核奸、擿奸、察慝、证慝、钩慝、察盗、迹盗、谲盗、察贼、迹贼、谲贼。除此之外,郑克还添加了很多按语,这些按语画龙点睛般地揭示出其中蕴含的道理。因此,《折狱龟鉴》在内容的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越了《疑狱集》。

随着时代的发展,宋代法律制度的建设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有世界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洗冤集录》,有中国第一部刻版印制的基本法典《宋刑统》,而《折狱龟鉴》则堪称宋代侦查类文集的集大成者。它系统总结了前人在案件的侦破、检验、审讯等方面积累的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为断狱者提供了借鉴,对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而其中所体现的司法理念,在今天仍有很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不惧强权,依法断案

法律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一价值的实现离不开司法官员的坚守。在古代,强权势力往往错综复杂,极易干扰司法的正常运行。司法官员一旦屈服于强权,法律就会沦为一纸空文,社会公平将遭到践踏。司法官员在面对权势压力时,应坚守底线,依照法律断案,才能使有罪之人得到该有的惩罚,无辜之人免受冤屈。也正是这些司法官员的坚持,社会秩序得以维护,国家统治根基得以稳固。

唐代武则天时,有人告发驸马崔宣谋反,武则天令御史张行岌审理此案。张行岌经过调查,认为崔宣并无谋反实证,未按武则天的预期定罪。武则天大怒,要求张行岌重新审理,张行岌仍然以无罪上奏。面对武则天的威胁,张行岌说:“陛下命臣审理此案,必须要有实际证据才能定罪。如果顺从旨意随意族灭无罪之人,这哪里是司法官应有的操守?”崔宣最终被认定为无罪。唐德宗时,有一个玉工为皇帝制作玉带,不小心弄坏了一个玉饰,他不敢如实上报,便私自购置其他玉石补上。事情败露之后,唐德宗龙颜大怒,令京兆府判处玉工死刑。宰相柳浑说:“要是交付官府处理,就必须详细审查后再定罪。依据法律,误伤皇上的车驾器物服用,应处以杖刑,请陛下依法定罪。”玉工最后得以免死。张行岌和柳浑以无畏的勇气和坚定的信念,在皇权面前坚持司法官的操守,堪称古代司法公正的典范。

郑克还辨析了“不能”与“不敢”的关系。在审理案件时,司法官员若智慧欠缺,审理复杂的案件时便会陷入迷茫,难以查清;若勇气匮乏,即使案件可以轻松查明,也因恐惧而不敢去分辨。换句话说,“不能”,是司法官员能力有限;而“不敢”,就是司法官员放弃了职业操守。在郑克看来,后者实在是有罪过了。只有不畏强权、勇于践行道义的人,才值得人们尊敬。

二、以证为准,明察秋毫

司法过程必须以证据为核心,所有的判断和裁决都应该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避免主观臆断和随意定案。司法官员在面对复杂的案件时,不要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深入调查,收集各类证据,从证人的言辞、物证的细节等方面入手,去伪存真。他们凭借着这种严谨的态度,让真相得以浮出水面,使有罪之人伏法,无辜之人脱罪。这种理念不仅维护了个体的合法权益,更彰显了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三国时,有一个妇人杀夫后纵火焚尸,谎称丈夫是被大火烧死的。县令张举并未轻信妇人的狡辩,他巧妙地采用实验的方法,找来两头猪,一头杀死,一头活的,将它们同时放在柴堆上焚烧。死猪经焚烧后口中无灰,活猪口中有大量烟灰。而死者尸体口中也无灰,张举由此获得关键证据,有力地证明了死者是死后被焚,并非死于火灾,经过审讯后妇人服罪。唐代又有这样一个案子,一坛马蹄金被送到县里,县令担心仓库保管不好,于是将其放置在自己家中,次日却变为土块。县令被怀疑偷换金子,下狱后屈打成招。袁滋审讯此案时,发现坛中有二百五十余土块,询问得知是二人抬至县里。袁滋购来黄金,熔化浇铸成土块的形状,再来称量,称得一半已有三百斤,远非二人可举。证明金子在路途中已被换成土块,县令之冤得雪。张举、袁滋展现出了非凡的断案智慧与严谨态度,他们没有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深入探查,查询证据,皆是以证据为导向公正断案的典范。

郑克引用裴正的话说:“推事有两:一察情,一据证。”意为在审理案件时,一要审查情理,一要掌握证据,两者要兼而用之。察情,即洞察案件背后的人情事理,去挖掘被隐藏起来的事实。而据证,则是依靠确凿的证据来判断是非对错。王曾在判决争夺田产的案件时,以官府的纳税登记簿作为证据,使争田地的人服气;曾谔判决富人之子争夺财产的案件时,以本县户口名册作为证据,准许小儿子分得家产。在一些情况下,情感和表象容易迷惑人,只有实实在在的证据才能让人心服口服,平息无谓的口舌之争。

三、宽猛相济,以人为本

绍兴三年(1133),高宗降《恤刑手诏》,告诫朝廷内外,务必心存哀悯,谨慎用刑。在这样的背景下,郑克撰写了《折狱龟鉴》一书。恤刑,即慎用刑罚。《尚书·舜典》中有言:“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孔颖达疏:“忧念此刑,恐有滥失,欲使得中也。”在使用刑罚时,要十分谨慎,防止滥刑。同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也要根据情况,严厉打击犯罪。宽猛相济,倡导刑罚的审慎与适度,既能使百姓免受不法侵害,也可以防止无辜者蒙冤,最大程度保障人权,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

宋代王博文治理密州,当年成不好时,有很多百姓私自盗卖海盐。官吏抓捕他们时,百姓奋起反抗,按照法律他们都应当被判处死刑。王博文向朝廷进言,请求暂时放宽盐禁,等到年成丰收时再恢复旧制,朝廷听从了他的建议。陈执方做江州通判时,发生了饥荒,有人割了别人的庄稼还打伤了主人,按照法律应当判处死刑。陈执方认为:“古人救济荒年、体恤百姓的政策已经十分周全了,尚且还要缓用刑罚,何况是在当今呢?”于是上奏请求免除此人的死罪。《周礼》中记载了荒年施政的十二种举措,其中就有“解除禁令”“缓用刑罚”,以保障百姓的基本生存,避免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生产恢复。王博文请求放宽盐禁,陈执方请求缓用刑罚,给老百姓一条生路,正体现了《周礼》的这种精神。

郑克引用孔子的话:“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宽政、猛政互相调和,政事因此就能和谐。西汉尹翁归担任东海太守时,他要求郡内各县都建立犯罪人员簿册,对郡中的情况了如指掌。有严苛的呼声时,他就稍加宽缓;官员民众懈怠之时,就披露簿册。他谨慎地使用猛政,恰当地使用宽政,宽猛相济,于是让人心生敬畏,改过自新,社会因此而和谐。

四、注重教化,导人向善

《尚书》有言:“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希望通过施行刑罚,最终达到不使用刑罚的目的,让民众的言行都符合中正之道。刑罚并非单纯为了惩罚罪犯,而是着眼于预防犯罪,作为引导民众向善的重要途径。而引导民众向善,这就离不开教化的力量。古代一直很注重对百姓的教化,由此让百姓在内心深处树立起对法律的敬畏和对道德的坚守。不仅能够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还能从根本上提升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东汉时,有一个母亲控诉儿子陈元不孝。蒲亭乡长仇览认为,陈元不像是恶人,应当是对他的教化还没有做到位。于是亲自来到陈元家中,给他们讲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和孝行,最终使陈元成为孝子。隋朝郎茂担任卫国令时,辖区内有一对堂兄弟不和,有官吏请求对他们施以刑罚。郎茂说:“他们原本就相互憎恨,又因此而获罪,会更加增添他们之间的怨恨,这不符合教化人的本意。”于是派遣县里德高望重的人轮番前去劝导,还亲自用大义来开导他们,于是他们成为友爱的兄弟。有人盗窃冀州刺史赵煚职田中的蒿草,被官吏抓住。赵煚说:“这是因为我这个刺史没能宣扬好风俗教化,他有什么罪过呢?”安慰开导之后就把那人放走了,还让人装了一车蒿草赐给他。那人非常羞愧,比遭受重刑还要难过。

郑克引用《论语》说:“不教而杀谓之虐。”不进行教化就直接杀戮,就是暴虐。皇侃疏曰:“为政之道必先施教,教若不从,然后乃杀。若不先行教而即用杀,则是酷虐之君也。” 后晋时,有一对夫妇控诉自己的儿子不孝。节度使安重荣让夫妇自己杀掉儿子,父亲哭着说不忍心,而母亲却追着辱骂儿子。发现她是继母后,安重荣一箭将她射死。《疑狱集》编选了这个案例,而郑克却不认同安重荣的做法,特地做了说明。古代后妻嫉恨前妻孩子的情况很多,如果了解到真实情况,就要对其进行斥责与告诫,教导她如何做一个慈母。不应该为求一时之快,对人施加不合法的手段。

《折狱龟鉴》成书距今已经800多年了,能在漫长的岁月中历经坎坷,保存至今,绝非偶然。这部南宋时期的典籍,不仅是对宋代及之前司法实践的一次系统总结,更是后世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重要依据,承载着深厚的历史底蕴与丰富的司法智慧。它包罗万象,广泛搜罗各类案例,上至朝堂大案,下至民间纠纷;它逻辑严谨,对众多案例进行分类梳理,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司法体系;它体例精妙,以案说法,以事明理,通过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司法理念直观地呈现出来,既有可读性,又便于司法官员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尽管时代变迁,当时的司法体系与现在大为不同,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核心目标是一致的。其中依法断案、注重证据、宽严相济、注重教化等理念,与现代司法精神高度契合。在当今社会,这些理念依然为司法工作者提供着宝贵的启示,引导他们在复杂的司法实践中坚守正义,维护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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