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国都铎时代的流民政策及其影响
作者: 王昱皓
都铎时代的英国正处于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型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失业、贫困、流浪、犯罪等问题十分突出。鉴于此,都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流民政策,试图以此来解决这些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文章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简要梳理都铎政府流民政策的主要内容及其演变过程,并阐明这一系列政策对英国产生的影响。
都铎时代流民政策的内容及其演变
都铎王朝(1485—1603年)统治下的英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国家内部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深刻而显著的变化。在社会领域,英国圈地运动(Enclosure Movement)的开展催生了严重的流民问题,失业、贫困、流浪、犯罪等问题随之而来,亟待解决。都铎政府通过颁布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其流民政策大体经历了由反圈地法令到血腥立法、再到济贫立法三个阶段的演变过程,而都铎政府的社会职能也在流民政策的实践中不断加强。
首先,反圈地法令。英国的圈地起源很早,早在13世纪初英格兰就出现了零星的圈占荒地的现象。当时英格兰的土地耕作制度为敞田制,作为农民对土地的占有形式,敞田制下的“条田”具有较大的分散性,十分不利于土地的耕种和管理。然而,对土地的圈占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弊端。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兴起,贵族和庄园领主开始圈占公田和荒地。为了规范圈地行为,英国政府曾颁布了一些法令和条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235年的《默顿法令》(Statute of Merton),其中规定庄园领主在给农民留有充足土地的前提下圈占公有地。因此,在此类法令和条例的规范下,早期的圈地并没有在英国发展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
但到了都铎时代,情况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在资本主义萌芽和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品经济也逐渐大规模地渗入农村。此时英国呢绒产品在整个欧洲市场上的销路都比较广阔,在这种状况下英国农村的养羊业迅速发展起来。而从事养羊业则要求对土地进行集中管理和规模化经营,这推动了圈地运动的大规模开展,并将广大农民从土地上驱逐出去,英国的流民问题便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如图1所示)。同时,此时的英国还处在工场手工业阶段,以手工工场的规模并不能吸纳源源不断产生的流浪者。数量庞大的流浪者队伍不仅损害了政府的税收和兵源,而且造成了社会动荡、经济凋敝的局面。因此,都铎时代的历届君主几乎都颁布了《反圈地法令》。
总的来说,都铎时代的《反圈地法令》以保护耕地、限制养羊和重建农舍为主要内容,旨在稳定社会秩序和恢复经济平衡。但这些法令并不能限制圈地运动的大规模进行。在实际过程中,法令在下达至各个地区后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和认真执行,而圈地运动的合法地位最终也被迫得到了承认。
其次,血腥立法。都铎王朝一系列反圈地法令的失败,使得英国社会上的流民问题愈发严峻,社会矛盾日益加深。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的伦敦,一份被捕流民的档案中写着,“有偷窃嫌疑者占45%,流浪罪者占16%,被捕原因不详者占23%,伪造乞食证者占5%,杀人、欺诈和不道德者,分别占2%和3%,煽动罪和宗教异端者也占类似比例”。对于此类流民问题,当时的社会上层普遍认为“人的物质的贫困是社会犯罪的根源,而贫困通常是由懒惰造成的”。因此,面对数目庞大的流浪者,都铎王朝从亨利七世(Henry VII)时代开始颁布了一系列迫害破产农民和禁止流浪的法令,被称为“血腥立法”(Bloody Legislation)。
在英国,残酷惩治流浪汉的法律始于亨利七世时期。亨利七世于1495年制定了《反对流浪和乞丐法令》,规定公务人员应加强对流民的搜捕,对体格健壮的流民和其他游手好闲者处以鞭刑,或戴枷关押后遣返原籍。亨利八世(Henry VIII)面对日益严重的流民问题,颁布了更加严厉的1531年法令和1536年法令,其要求将体格健壮的流民绑在马车后面鞭打至遍体鳞伤为止,然后再驱逐回原籍或最近三年居住的地方。爱德华六世(Edward VI)时期,流浪者骤然增多,都铎政府也颁布了严厉惩治流浪汉的相关法令。总之,随着流民问题的加剧,血腥立法也越来越严厉,到伊丽莎白时期更是达到了顶峰。伊丽莎白一世(如图2所示)(Elizabeth I)的1572年法令规定,年龄在14周岁以上且没有乞食证的流浪者,第一次被捕时要受鞭刑,并在身上烙印记号,第二次被捕要被定为叛国罪,而第三次被捕则被处以死刑。
最后,济贫立法。都铎时代的流民政策虽然有其显著弊端,但在反圈地法令和血腥立法之外,都铎政府也开启了济贫立法的实践,以保障流民的土地、劳动和生存权利。例如,亨利八世的1536年法令规定流浪汉在遭受鞭刑的同时,政府也应为其提供就业机会。伊丽莎白一世的1576年法令要求每个城市和市镇的治安法官应为流民提供必要的生产资料,并为这些人安排工作,同时治安法官还应帮助其出售货物;1597年法令则规定在每个教区设立济贫监督员的职务,以此帮助那些养活不了孩子的父母,或者是没有办法养活自己的人参加工作,并为他们提供亚麻、羊毛、铁和其他必要的生产工具。
到了16世纪末,英国社会已基本形成了一整套治理社会贫困和流民问题的制度和方法。伊丽莎白一世时期总结了都铎王朝历届君主治理流民与贫困问题的实践和经验,于1601年出台了历史上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也称济贫法或旧济贫法)。该法规定,各个教区对本区的贫民负有一定程度的救济职责;各个教区设立由治安法官推举产生的救济员职务,负责征收济贫税,并组织和监督济贫院或感化院中的贫民参与劳动;它还根据年龄、健康状况、性别和劳动能力等指标对贫民进行分类,并采取不同的救济措施;等等。总之,该法首次将对贫困人口的救济作为国家的责任和义务纳入了法律体系。
都铎时代流民政策的影响
首先,缓解贫困和流民问题。慈善院和感化院等机构的设立,是都铎政府济贫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于缓解贫困和流民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这些机构所发挥的作用以伦敦为典型。例如,伦敦市政府于16世纪40年代初步接管了圣巴多罗缪慈善院,当时该慈善院破败不堪、百废待兴。但到了1552年,伦敦市民对圣巴多罗缪慈善院赞叹道:“建立慈善院的政策取得很大成功,没有一个贫民为面包乞食。”这一评价虽然夸张,但也突出显示了伦敦在贫困治理方面的成果。1557年,伦敦又建立了布莱德威尔感化院,旨在将那些身体健全但游手好闲的流民送入其中进行教育和劳动改造。之后在地方政府和议会的推动下,英国各地都成立了类似的机构。总体上看,这些措施对于减少流民数量和犯罪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并缓解了社会失业问题。
其次,加速劳动力商品化和无产阶级的形成。关于对都铎时代流民政策的评价,特别是对济贫立法的评价,有学者认为它虽然有救济贫民的一面,但它更在于是维持劳动力供给和社会安定的重要手段,并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来实现统治阶级的经济意志。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是有道理的。一方面,圈地运动的开展推动了失地小农不断从农村涌向城镇,沦为流民;另一方面,这些人又在都铎政府的管控下,逐渐转变为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雇佣劳动者,从而为城市和工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廉价劳动力,加速了劳动力商品化的进程。在这些失地小农身份转变的同时,近代无产阶级也在这种环境下迅速得到成长,逐渐成为“今日工人阶级的祖宗”。
再次,为后世提供了历史经验。从亨利七世起至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都铎王朝的流民政策不断向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而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作为都铎王朝历届君主治理流民与贫困问题的实践和经验的总结,涵盖了救济、惩罚、征税、就业等各个方面。总之,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济贫法作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被确立了下来。自此以后,英国济贫史上著名的旧济贫法时代正式开始。旧济贫法时代一直持续到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也称新济贫法)的颁布,在英国实施了240余年,为斯图亚特王朝乃至汉诺威王朝治理贫困、失业、流民等社会问题提供了历史经验,可见其影响之深远。
最后,流民政策的消极影响。总的来看,都铎政府的流民政策虽有关于流民救济的条款,但亦有不少的血腥立法充斥其中。英国当时的社会上层对流浪者普遍持厌恶态度。而都铎政府颁布血腥立法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减少流浪者的数量来减少犯罪等社会问题,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但是血腥立法并没有缓解英国的贫困和流民问题,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这些惩罚流民的粗暴立法,造成了大量的人口死亡和严重的社会动荡。据统计,在亨利八世统治时期,被处死的失地农民有72000人;伊丽莎白一世在位时期,每年有300~400人被送上绞刑架。都铎王朝对流浪者的专制统治和高压政策,激起了底层群众的强烈反抗,如1536—1537年林肯郡和约克郡失地小农的暴动,以及1549年诺福克郡温德姆镇的罗伯特·凯特兄弟领导下的起义(Kett's Rebellion)(如图3所示)。这些起义反过来又加剧了社会的动荡。
都铎时代的广大小农因圈地运动的开展沦为流浪者,导致失业、贫困、流浪、犯罪等问题充斥在英国的大街小巷,严重威胁着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在这种情况下,都铎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流民政策,试图以此来解决这些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但随着反圈地法令的失败,加上血腥立法所带来的一系列不良后果,都铎政府逐渐意识到一味地打压流浪者只能激化矛盾,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鉴于此,都铎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济贫立法。而济贫立法的实施,则较为明显地缓和了阶级矛盾,推动了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恢复,因此成为都铎政府社会治理的有效出路。
实践证明,济贫立法对于缓解社会贫困和流民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它也符合转型时期资本主义发展的时代要求,加速了劳动力商品化和无产阶级的形成。
(作者单位:西华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