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主遗产收归国有?

作者: 吕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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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视觉中国

北京市昌平区的赵女士因病离世留下110余万元财产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赵女士的叔姑舅姨共9人诉至法庭要求分割全部遗产,法院判定110余万元归叔姑舅姨,房产则收归国有。

无独有偶,上海市徐汇区的葛老伯意外猝死,留下430万元和一套房产无人继承。徐汇区民政局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葛老伯堂弟起诉民政局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判定分给堂弟130万元,其余遗产也收归国有。

无主遗产竟然会被收归国有?这两个案例引起了广泛讨论,甚至冲上热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民法典还提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

不过,昌平区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对于赵女士的这套房产,民政局目前还在开会研究后续怎么管理,“这对我们来说也是个新事,目前还没有定论和形成具体方案”。多位民政系统受访者表示,民法典赋予遗产管理人的权责只是原则性规定,缺少具体的程序规定和操作指引,民政部门履职遗产管理人面临诸多实操困难。

一大价值在于担任“被告”

2022年夏天,上海市徐汇区一栋居民楼内,居委会多次叩响葛老伯家门未果,直到葛老伯的堂弟请来开锁师傅破门而入,这位独居孤寡老人才被发现已经离世多日。

葛老伯晚年孤独,妻子三年前从楼梯摔下意外离世,次年独女早逝(生前未育),父母祖辈相继离世,兄弟姐妹也先他而去。葛老伯生前没有立遗嘱或抚养协议,他留下的上百万存款、保险金和一套两居室,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无主财产。

依据民法典规定,徐汇区民政局作为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葛老伯的遗产管理人。

葛老伯的堂弟一纸诉状将徐汇区民政局诉至法院,主张分得葛老伯的全部遗产。他认为自己对葛老伯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自称在葛老伯人生的最后几年经常去探望、照顾他,带着癫痫发作的葛老伯就医配药,并在葛老伯去世后为其操办葬礼,为其扫墓。

法院综合考虑了葛老伯堂弟对葛老伯的扶养时间、扶养程度、遗产数额等,酌情把葛老伯留下的银行存款、保险金等130万元判给了堂弟,房产则收归国有。

后来,葛老伯名下另一笔300万元存款被意外发现,堂弟再次将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这笔遗产。但法院这次认为,之前分割给葛老伯堂弟的130万元已经和他照顾葛老伯的时间、强度、频率相当,驳回了他主张分得这300万元的诉求。

《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目前,徐汇区民政局向法院申请认定葛老伯的300万元存款和一套房子为无主财产,处于法院一年公告期。到期后,法院会开庭判决这笔财产为无主财产,房产拍卖变现后,将跟存款一起由法院上缴国库。

这是上海首例让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来申请认定无主财产收归国有案。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实际上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此前,我国继承法仅原则性规定遗嘱执行和保管的部分内容,缺少系统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这导致在死者死亡后、遗产分割前,遗产有时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继承人不知道遗产有哪些、价值多少,有时还出现遗产遭到隐匿、转移、私分或侵占的情况,导致继承人、债权人的利益受损,相关矛盾日益凸显。

民法典继承编编纂成员、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马新彦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民法典对如何选定遗产管理人、其职责是什么、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都作出了规定,这可以保护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缓解遗产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纠纷,确保遗产得到合理合法的管理和分配。

而由民政部门来当公职遗产管理人,是该制度目前在司法上最主要的应用。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冬梅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徐汇法院审判的遗产管理人案件中,自然人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非常少,主要是法院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公职遗产管理人,已有13件,“大部分是死者去世后没有继承人,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亲属、邻居等来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当遗产管理人,主张清算死者欠他们的债务,或主张分得遗产”。

在此类案件中,公职遗产管理人的一大价值在于担任“被告”这一诉讼主体。以葛老伯案为例,张冬梅说:“有遗产管理人之前,就算葛老伯的堂弟想继承遗产,他也难以找到适格被告,法院难以启动审判程序,有了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堂弟就可以通过起诉遗产管理人来启动诉讼程序。”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另一大价值在于遗产管理人可以作为申请人启动无主遗产收归国有。张冬梅表示,葛老伯案中,堂弟一方举证自己对葛老伯尽到了较多扶养义务,主张自己应该分得尽可能多的遗产,甚至全部遗产,有了民政部门代表遗产管理人在法庭上履职,法院会更审慎地裁量。比如,本案中,法院根据葛老伯堂弟照顾葛老伯的情况酌情分给他适当的遗产,剩下遗产经遗产管理人申请后可依法收归国有。

遗产管理人履职难

在被法院正式指定为遗产管理人后,民政局首先会在官网和死者居所地发布公告,征集死者的遗产线索,寻找潜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然后,民政局会去清点查询死者名下的房、车、存款、股权等遗产,制作遗产清单,为后续处理其遗产做准备。

其实,像葛老伯、赵女士这样身后留有巨额遗产又无债务的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很少。民政部门被法院指定为遗产管理人,更多时候是要去梳理、清算死者庞杂的债权债务问题。

刘军是中部某二线城市一家区级民政局的律师顾问,他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该民政局目前被指定为遗产管理人的案件不到10个,“大部分情况是死者的继承人发现死者资不抵债后,决定放弃继承权,这时死者的债权人比如银行,不知道向谁讨债,只能去法院要求指定民政局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作为‘兜底’人帮死者清算遗产和债务”。

然而,多位受访者表示,民法典1145条只是原则性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该清点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分割处置遗产,在实践中缺少具体的操作指引,这给民政部门履职造成不小困难。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玉霞曾为上海某区民政局代理过遗产管理人案件,她介绍,虽然遗产管理人制度已经设立4年,不动产、银行、车管所等部门单位仍然缺乏对该制度的认知和衔接措施,导致民政局难以查清死者究竟有多少遗产。

张玉霞去银行调查死者的账户流水和余额时,有的银行不认可遗产管理人这个角色,不让调取。“人家首先会问,什么是遗产管理人?你为什么要查某某的银行存款?”有的只能口头告知而不提供书面材料,有的不仅要民政局的代理律师到场,还必须要求民政工作人员到场,有的还需要死者的死亡证明,不认可判决书所载明的死亡情况。

刘军也表示,民政局查找清点死者遗产过程中,即便银行认可民政局的遗产管理人身份,民政局也只能一家一家银行去查,“几乎是一点点盲找”;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许会配合查询死者的房产信息,外地却不行,死者在外地是否有房产就未知;民政局去车管所想把死者的车辆办理过户,车管所却出具不了实操办法。

马新彦认为,这背后的直接原因是个人隐私是受到保护的,“当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的职权未被具体相关法律确定时,查询私人财产的相关部门就有理由不予配合”。

民政局在担任遗产管理人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也面临不知如何归属的问题。刘军表示,民政局需要拍卖死者的房子将其变现才能替死者偿还债务,在拍卖过程中会产生评估费、拍卖费等,有的死者在外地有一辆车,民政局需负责把车运回来,其中产生的托运、停车费,是民政局出还是从遗产中扣除?目前并无明确规定。“我们也在跟法院沟通,是否要把遗产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在裁判文书中有所体现,这笔钱能不能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刘军说。

除了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和灭失。遗产管理人如果未尽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因此,民政局不仅要作为被告积极应诉,为了保全遗产,一些情况下还要作为原告主动去提起诉讼。张玉霞举例,当死者名下房屋出租但长期被拖欠租金时,民政局就要上门找租客收回租金,对于拒付人员,民政局要提起民事诉讼追回租金,“遗产管理人远不是那么轻松,民政局可能也面临内部专业人手不够的问题”。

在刘军的回忆中,遗产管理人案件刚出现的时候,这类查找遗产的事务还是由他代理的这家民政局自己的人员来办理,随着这两年案件数量增长,民政局人手较为紧张,于是委托他这样的律师来办理,“这类案子将来可能会越来越多,律师同行们聊天的时候说,这或许也是律师业务的增长点”。

不会裁,不敢裁

2021年3月,北京产生首例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被诉案:小雄(化名)自父母去世后随姑姑生活,小雄由于身体不好无法正常工作生活,姑姑为他的终身大事考虑以他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屋。30岁的小雄突然因病离世,姑姑不是小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继承房屋,故将小雄生前住所地的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屋的全部份额。

历经两年多诉讼,2023年4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小雄姑姑是继承人以外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姑姑对侄子道德层面的自愿扶助应当予以鼓励和肯定,依法判决由姑姑继承小雄名下房屋。

民法典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之一是分割遗产。但在小雄、上海葛老伯和北京赵女士三个案子中,遗产分割其实交由了法院来判决。民政部门为什么没有选择直接分割遗产?

小雄案民政局一方的代理律师、北京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敏轩介绍,民法典规定,小雄姑姑这样对小雄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但是“适当”的界限在哪里?这给遗产管理人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民政局作为行政单位而非审判单位,首先是不敢裁量,不会裁量,其次,就算裁量了,在不符合亲属预期的情况下,对方大概率还是要去法院起诉。

另外,一些死者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在张冬梅看来,民政部门可能也没有认定这些关系的能力。“怎么判断债权人主张的债权是真是假,死者写的借条是真是假,签字是不是他亲自签的?当民政部门没有能力认定时,它可能会让债权人起诉到法院,由司法机关来处理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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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18日,安徽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向老年人宣传法定继承、遗产、遗嘱、遗赠等法律知识。

民政部门分割遗产也没有法律权威性。上海市徐汇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科长赵晓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上海地区的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权属变更需要户主到场、法院判决书或公证书这三个前置条件之一,其他机关出具的任何文书都无效。“此时,就算民政局把死者留下的一套房产自主分割给他的扶养人,这个人也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的有效凭据。” 赵晓冰说。

“利害关系人之所以去法院起诉来主张遗产,也是想拿到判决书这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他表示,“上海市民政局和上海市高院协商下来统一规定,现阶段遗产怎么分配还是让法院来判。”

让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直接分割遗产,在实践中可能仅适用于死者生前债权债务相对简单明晰的情况。张冬梅举例:“比如死者留有房产或存款,生前只是欠了一些水电煤气费,这时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后,民政部门能够在管理遗产范围内处理,但相对复杂的债权债务,民政部门可能还是要诉诸诉讼解决。”

一份遗嘱能避免十个案子

为了打通上述诸多阻点,已经产生过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被诉案的地区都在探索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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