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被虐待,哥哥申请撤销继父监护权

亲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妹妹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被继父剥夺了上学的权利,甚至经常遭受打骂。那么,哥哥申请撤销继父的监护权能否获得支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申请变更监护人的案件,最终判决撤销继父对未成年继女的监护人资格,并依法指定女孩的哥哥为新的监护人。

【案情回顾】

继父收缴继女身份证,严重影响其生活

蒙晓原本拥有一个温暖的家庭。然而,2012年11月29日,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带着蒙晓,改嫁到了广西钦州灵山县。

2020年,蒙晓的母亲身患癌症。为获得低保资格,她将蒙晓的户口迁到继父米强的户籍上,并改名为米晓。然而,在继父家中,年仅13岁的米晓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还被剥夺了上学的权利,甚至经常遭受打骂。2021年除夕夜,继父米强拆掉了米晓居住房间的房门,迫使她逃离。当晚,米晓联系了哥哥蒙浩和叔叔,回到了钦州市钦北区的家里。

在哥哥的关爱下,米晓重新燃起对生活的希望,渴望能够继续上学,追求自己的梦想。2023年2月5日,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处理,米晓转入当地一所中学读书。然而,因为继父米强收缴了米晓的身份证,造成她在学校无法办理诸如膳食卡、银行卡等相关手续,严重妨碍了她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为了维护妹妹的合法权益,已经成年的哥哥蒙浩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米强作为米晓监护人的资格,并恳请法院判令自己担任米晓的监护人,直至她年满18周岁。

【法院审理】

撤销继父监护权,依法指定哥哥为监护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本案中,米晓的亲生父母先后因病去世,作为继父的被申请人米强对米晓有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但米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米晓一度处于被迫失学的危困状态。经法院依法询问,米晓明确表示其愿意由申请人哥哥蒙浩抚养,不愿意跟随被申请人继父米强继续生活。为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法院判决撤销继父米强对米晓的监护人资格,依法指定哥哥蒙浩为米晓的监护人。

【法官说法】

坚决维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责任,要承担法律责任。若未保障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致使其受伤、受虐等,可能面临警告、罚款,严重的会被撤销监护资格。在财产监护上,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造成损失的,需赔偿。相关部门可依情形介入,变更监护关系,让能尽责者担任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或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法律将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

【专家解读】

如何运用撤销监护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撤销父母监护权是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若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对子女实施虐待、伤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再让其担任监护人将严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对于谁能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等4部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在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对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有关个人、组织”进行了列举。除了“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外,民政部门也是申请主体之一。

在该条第三款则进一步强调,“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民政部门只要发现具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而无需等到其他个人或组织均未申请后再申请。另一方面也明确,当其他个人和组织确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时,民政部门应履行国家监护的法定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维权提示】

确定新的监护人同样重要

监护权的确定与监护权的撤销同样重要,撤销之后必须确定一名监护人,不然将对被害人造成更大伤害。

监护是一种民事法律制度。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需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依法作出判决。监护人资格撤销后,新的监护人也要经人民法院另行指定产生。

对于可指定的人选和考量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具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二)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三)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四)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