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道:将学校告上法庭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杨冰莹)
“实在是万般无奈之下,才会选择站在学校的对立面。”不满20岁的湖北姑娘余丹丹现在已经是前大学一年级女生。她和她的两位同学——湖北襄樊学院99级艺术系的本科生李向荣、朱玮因在补考时代考而被学校勒令退学,3名大学生不服学校的处分决定,一纸诉状将母校告上法庭。
5月13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这使得3名女学生成为中国首例因考试作弊处分而与学校对簿公堂案件的当事人。一个星期之后,激烈辩论的法庭一审判决维持了被告襄樊学院对原告所作出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第一个吃螃蟹者成了失败者。
代考事发
事情的经过很简单。李向荣、朱玮、余丹丹1999年9月考入襄樊学院艺术系。在2000年3月3日襄樊学院组织的上学期期末考试补考时,余丹丹为本班同学张惠代考《技法理论》,侥幸蒙混过关。3月4日李向荣请本班学生朱玮代考《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时,被监考老师发现。其间,有人供出了前一天余丹丹替张惠代考的事实。
3月5日,艺术系将李向荣、朱玮、余丹丹、张惠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的事实上报学院。襄樊学院于3月7日下发了031号文件,认定4名学生严重违反学校考试纪律,决定给予勒令退学处分。3月27日,襄樊学院向3原告及其亲属宣布了上述处分决定。此后学生及其家长多次找院方“申诉”,请求学校从宽处理,均遭拒绝。学院保卫处人员于4月1日强制4名学生离校。
4月11日,因不服学院的处分决定,被勒令退学的3名学生余丹丹、李向荣、朱玮一纸诉状将襄樊学院推上了被告席。3名学生认为,031号文件认定事实不清,处罚过重,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尤其在处罚程序上存在重大失误,请求法院撤消襄樊学院对她们的处分决定。4月18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名女学生成为中国首例因考试作弊处分而与学校对簿公堂案件的当事人
庭审
对于3名学生的行政诉讼,襄樊学院的有关负责人称“感到很意外”。襄樊学院教务处副处长刘伦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学院处理此事是慎重的。在监考教师上报了违纪名单后,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根据《襄樊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十六条规定:对代考者和被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给予了余丹丹等4人以勒令退学的处分。
刘副处长说,这个规定来自于国家和省教委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他说学院根据有关法规处理学生本来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因为余丹丹等人舞弊的事实是清楚的。校方认为对学生的处分属于内部纪律处分,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而且学校是一个事业单位,不具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因此“对此案的性质感到质疑”。刘伦钊还称,“学生如不服学院的处分决定,应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而不是告上法庭”。
5月13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虽天气炎热,但审判大厅坐无虚席。数百名襄樊学院学生及学生家长、社会人士参加了旁听。
作为原告的余丹丹、李向荣、朱玮3人都不满20岁,文静中明显带着慌乱,尽管其代理律师——两年前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系的魏光奎一再表示,对打这场官司很有信心。
被告的辩护始终围绕着一个问题展开,即襄樊学院不是可以实施具体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机关,而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所以不能依照《行政诉讼法》被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对原告的诉讼依法予以驳回。
原告则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高等院校对学生实行学籍管理、奖励与处分等制度,是由国家批准后组织实施,学校在行使这一国家行政职权时,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以襄樊学院完全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主体。被告襄樊学院对原告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使原告丧失学籍资格,已经直接影响、限制和否定了原告的受教育权和大学生身份权,显然属于行政行为。
在事实认定及程序是否合法两个方面,被告襄樊学院一直占据主动,因为认为有充足的事实依据而显得理直气壮,甚至原告对作弊行为都不否认。被告方襄樊学院专程请来的武汉大学珞珈律师事务所张卫兵律师在法庭上的陈词也慷慨激昂,“请人代考或替人代考如果不严肃处理,那学校是形同虚设!”但出乎被告方意料的是,由于其所出示的证据多是搜集于3月7日对余丹等3人的处分决定做出之后,甚至取自开庭前一天——即5月12日,被审判长当庭宣布不予采纳。
而原告在法庭上还指出:艺术系从未组织对学校相关细则的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一课一直被定为考察课,考试之前才突然定为考试课,且多数同学没有教材。余丹丹代考时考场只有9人,监考记录上却记载着“正常”二字。这些问题表明学校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身冷汗
法庭庭审调查从2000年5月13下午2时30分持续到4时30分。5月20日下午的开庭宣判,3原告及被告双方均只有其委托代理人到场。审判委最终以3比2投票表决通过的判决方案指出,受教育者在学校处于一种被管理者的地位,学校对受教育者受教育权和身份权的处理,系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内部管理行为。故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列。
但法院也同时认为,3名原告在学校实施学业考试过程中,分别替人代考或请人代考,被告襄樊学院据此认定3原告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并给予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维持被告襄樊学院对原告李向荣、朱玮、余丹丹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判决书指出:“被告襄樊学院在作出处分决定时,确有违反正当程序之处,但此程序瑕疵不足以影响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宣判结束后,被告方襄樊学院很是高兴。“高等学校担负着从严治校的责任,”刘伦钊说,“法院的判决验证了我们的看法。”
原告代理律师魏光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判决书还没有下达,3名学生也还没有决定是否上诉。她们很难过这是难免的,但结果已经知道了,就应正确面对。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对此案所持的观点也并非一致。3∶2的投票比例让旁听的几所大学的教务人员出了一身冷汗,“如果法庭替学生翻案,可能带来的连锁反应将是惊人的。”一位教务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律的介入将打破校园里的既有秩序。”
该案审判长对媒体称,法院只注重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是否合法,至于处分是否合理,法院不予审判。据悉,襄樊中级人民法院退还了3名学生的诉讼费,并建议3名学生继续向省高院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