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当女储蓄员没有与歹徒殊死搏斗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刘莉)

在工作了不到半个月的新单位——中国建设银行大庆市支行商贸储蓄所,24岁的姚丽一边努力地干着久违了8个月的储蓄员的老本行,一边期待着北京总行来的调查组给她一个满意的说法。

姚丽拒绝记者拍照。“我怕得罪了银行,”她说。这段时间,建行严格控制着姚不能与媒体接触。但当有人建议姚向建行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费的时候,她的回答是:“只要能有个公正的说法,再不想给建行添麻烦了,我十分珍惜这份工作。”

“我对建行的感情很深。最近由于我而引起的对建行形象造成的影响,我真的很遗憾,”姚丽说,“我真的不是有意的。”

事件

这一切都源于1999年7月9日——对姚丽来说一个噩梦般的日子。

那天中午,当建行大庆市支行龙南分行景园储蓄所包括姚丽在内的三名女储蓄员正在吃午饭时,两名持刀歹徒突然闯入。在与歹徒周旋过程中,姚丽3次蹲到柜台下按“110”报警开关和用电话报警,但警报系统失灵。在凶器逼迫下,姚不得不打开了尾箱(银行专用箱)拿出了13568.46元。歹徒又让姚丽开保险柜,姚丽谎说保险柜中没有钱,当天没去行里提钱。实际上,保险柜中还有25万元,钥匙就在姚丽手中。同样从其他储蓄员的尾箱里拿走3万多元后,歹徒挟款逃离。

事后,姚丽从家中拿出1.3万元补齐了劫款。但到8月2日,建行大庆市支行作出了《关于对龙南支行景园储蓄所抢劫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受处分的共有9人,其中对姚丽的处分最重,《决定》以“姚丽在其人身未受威胁的情况下,将尾箱款主动交给歹徒,保险柜里的25万元现金未被抢走与姚丽无关”等理由将姚丽开除公职,姚丽补齐的劫款退回。同日,分行党委决定:开除姚丽党籍。

姚丽不服建行处分提出复议,复议被驳回。1999年11月3日,姚丽向大庆市萨尔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分提起申诉。11月8日,仲裁委以适用法律规定不当,且处罚程序违法为由作出裁决:1.撤销建行有关文件,恢复姚丽公职,安排工作。2.姚丽承担被歹徒抢走的13568.46元现金。3.补发姚丽自1999年7月9日至11月24日的工资。

建行大庆市分行不服,先后两次上诉,但都以失败告终。

今年3月1日,大庆市中级法院由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的终审结果是:景园储蓄所被抢劫,主要原因是该所未安装恐吓报警器,“110”报警装置失灵,使工作人员处于孤立无助的境地。加上未按规定配备男性工作人员,她们手无寸铁地面对歹徒,未能做到为保卫国家财产与歹徒殊死搏斗,但为保护金柜中25万元现金一直与歹徒周旋,使国家大额财产未受损失,也尽到了一定责任,不构成严重失职行为。因此维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原判,撤销建行大庆市分行“关于开除姚丽公职处分的决定”。

但3月22日,在法院终审判决未被合法推翻前,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建行大庆市分行,向姚丽宣布了大庆建行党委对她的新的处分决定:开除党籍,行政记大过处分,补齐劫款。

姚丽的父亲,一位油田老工人对此的反应是:让我们补齐劫款,这不等于银行把损失转嫁给了我们吗?因此,姚丽没有在决定书上签字。3月24日,被开除公职8个多月的姚丽被调到商贸储蓄所工作。3月底,建行总行派人到大庆专门调查这件在银行系统备受关注的案件。

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教授张树义认为,任何一家单位在遇到打劫时,都不能将搏斗列入非保卫员工的职责范围,否则单位所支付的工资都应包含这样一笔风险金。“姚丽的职责是办理储蓄业务,与歹徒搏斗不是她的职责范围。”张教授说,“犯罪行为的处理是国家职责,犯罪是一种非法的有组织的暴力,对付它只能是合法的有组织的暴力,而不应由公民承担”

财产>生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3月10日,大庆市建行对全行职工下发了一份《安全保卫责任书》,责任书中特别提到,“发生事故和案件”应立即报警,全体员工要临危不惧、机智勇敢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殊死斗争,不惜一切保护好国家资金和财产安全。违者将被处以罚金、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却认为,任何一家单位在遇到打劫时,都不能将搏斗列入非保卫员工的职责范围,否则单位所支付的工资都应包含这样一笔风险金。“姚丽的职责是办理储蓄业务,与歹徒搏斗不是她的职责范围。”张教授说,“犯罪行为的处理是国家职责,犯罪是一种非法的有组织的暴力,对付它只能是合法的有组织的暴力,而不应由公民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则认为,大庆建行对姚丽的处理蕴含了太多值得深思的信息。他说,作为国家银行雇员,姚丽当然有义务保护银行财产免于侵犯和损害。“不过,这种义务并非无限,要受到一些事实状况的限定。尤其是面对暴力时,维护生命安全将成为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