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者废了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何必)

李先生新到某网络公司做一个部门的负责人,踌躇满志摞胳膊挽袖子地准备大干一场。他每天都工作到很晚,经常是深夜才回到家里,才能吃上晚饭;而星期六日也还经常到公司办公干活。不仅是他,公司的总经理和其他同事也是这样。

他很自豪地说,公司绝不强迫任何人加班,完全凭自觉,可他和同事们都非常乐意利用业余时间在公司继续工作。

想那张朝阳也曾经对网络公司的工作时间有过一番感概:原来以为做老板了,只要把任务划分和授权搞好了,自己是可以很逍遥的,甚至可以三天两头垂钓野炊尽享自然野趣,可不想,一旦上了套,发现每周要工作7天,每天怎么着也得十多个小时,那番悠闲自得只能是个杳渺的梦幻了。

为了计算方便,假定按照法定工作时间,每周工作40小时的年收入为27000元,则日收入为100元,小时收入为12.5元,那么在理论上,每周工作60小时的年收入在应该为40500元,而若按照法律规定,加班工作必须付加班费,那么至少还要再追加6750元、13500元甚至27000元。可事实上,在年薪制的招牌下,哪个“企业家”真正为此拿出了钱?哪个员工又为此争取到了什么?可如今,我们怎么还在这种水平上自得其乐呢?

之所以要缩短劳动时间,一部分是从人的生理机能上考虑的。人不可能总是在紧张的状态中持续,否则会对人的身体、心理等方面形成非常不良的影响并造成很严重的后果。人的收入并不仅仅是货币和实物收入,这在收入中只是一部分,而另外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则是闲暇,就是完全属于个人可以自由支配的时间。

在国外的一些地方,如果一个企业的员工在某些时间里经常加班而超过了一定限度,那么就会引起司法部门的干预,对这个企业的经营能力进行调查。其立法基础很简单:你既然总是需要员工加班,也就是你的工作很多,在法定的时间内不能完成,那么就意味着你雇佣的员工数量不够,必需再录用新的员工以分担现有员工的工作,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定;而如果你拒绝这样做,那就会招致对你的企业的从业资格重新认定和评鉴,那你的企业可能就没法正常经营下去,不具备经营能力,进而从这世上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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