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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与婚外恋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于勒)
新《婚姻家庭法》草案的主要起草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婚姻研究会总干事巫启桢在接受新华社记者的采访时,说她对婚外恋有她个人的理解:草案中确实规定了诸如虐待配偶、犯重婚罪、分居三年等10个条件都可以离婚,但不是说“离婚必须分居三年”,草案不会妨碍公民的离婚自由。第三者是在“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通奸、姘居”的,侵犯了配偶的配偶权。如果因此造成离婚,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的经济损失,所以第三者应负民事责任。婚外恋干扰了家庭,侵犯了别人的权利,因此婚外情根本不在法律保护的隐私权范围之内。9月4日《南方周末》对草案展开了整版的讨论,中国政法大学的易延友认为婚姻无论如何都是一种契约,契约解除之前,双方负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性交的权利只能属于配偶。成都的刘映东认为“分居三年”的条文是一种技术进步,至少消除了以往婚姻法对此模糊不清而带来的离婚案中的最大阻碍。读者王开宇认为应该宽容婚外情,因为“从一个婚姻走向另一个婚姻,也许正需要这么一个婚外恋的过渡”。北京读者邱仁宗认为法学家或立法者把“不道德”的行为规定为非法,这样的法律道德主义和惩罚婚外恋的法律是残酷和伪善的。 法律婚姻婚外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