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审判张金柱?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高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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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轿车所过之处,都是一片惊呼,一片血迹,比电影中的恐怖镜头还要惨。”

—8.24事件目击者祁先生告诉记者

苏东海躺在河南省人民医院4楼急救室的病床上,呆滞的眼里没有一点光。屋外阳光灿烂,可这间朝北的病室却显得有些阴冷。

苏东海的头执拗地偏向窗外。10米远的红色平房就是医院的太平间,那里躺着他11岁的小儿子苏磊。已经150天了,苏东海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能让无辜惨死的儿子真正安息。

苏东海永远忘不了去年8月24日那个悲伤而恐怖的夜晚。11岁的小苏磊在奶奶家吃过晚饭,与苏东海各骑一辆自行车一起回家。21时40分,当两人行至郑州金水大道与经一路十字路口横穿马路时,一辆从金水大道自西向东逆行的白色“佳美”轿车“嘭”的一声巨响撞上了苏家父子。据现场目击者事后回忆,小苏磊被车头正面撞击,弹起后重重摔在轿车的挡风玻璃上,头部将玻璃铁框撞弯,整块挡风玻璃顿时破碎呈蜘蛛网状。

“小孩被弹起后翻到车右侧,又被右后轮从腰腹部轧过,挣扎着站起来朝路边踉跄几步,喊了声‘阿姨,救救我’后便又一头栽倒。”证人苗进发当时正在苏家父子的右后方,是离现场最近的目击者,至今回忆起那令人心悸的一幕仍然声音Ail咽:“那样子就像乡下杀鸡时一刀把头剁掉,而鸡身子又向前扑腾了几步似的。”

与此同时,苏东海被撞倒后,与苏磊的自行车一起被卷入汽车底部。肇事汽车似停非停了一下,便拖着苏东海和自行车拐上顺车道,在路人一片“停车”呼喊声中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飞驰。身高1.86米的苏东海双腿在汽车左后轮处伸出拖在路面上,一路血迹斑斑,自行车与路面相摩擦,带出串串火花。直到肇事汽车被尾追的1辆警车、1辆工具车和3辆出租车拦截,后面已拉出了一条1500米的血路。

苏磊和苏东海被迅速送往附近医院急救。5个小时后,血肉模糊的苏东海终于脱离了危险,但他的伤势令所有在场的医护人员震惊:全身大面积挫伤,头部皮肤大面积缺损,15×9平方厘米的颅骨外露,6根肋骨及左侧锁骨连续性骨折,脑及肺部挫伤严重,左耳仅有丁点皮肉相连,双脚后跟白骨绽出,血压很低……而此时的小苏磊,在经过3个多小时无谓的抢救后,已圆睁着双眼停止了呼吸。

“5个月过去了。”面对记者,苏磊的母亲张菊花眼里又一次涌出泪水。恍恍惚惚中,张菊花又想起小苏磊临死前一天在她怀里撒娇的最后那个夜晚—“妈妈,我还没给你洗过头呢,让我给你洗洗头吧!”第二天晚上,张菊花就只能眼睁睁看着生命从儿子身上一点点消失,没能再喊上一声“妈妈”,没能再摸摸她那依旧散着清香的头发。

元月22日,在记者见到张菊花的两天前,她刚刚去太平间看过儿子。她已记不清这是第几次去经受那肝肠寸断的痛苦了。看着小苏磊黑紫色的腹部和遍布血丝的四肢,看着孩子微张的嘴唇和死不瞑目的双眼,张菊花一次次昏倒在孩子冰冷的身体上。

对张菊花和苏东海来说,小苏磊不仅是他们的命根子,也是他们之间10多年爱情和家庭生活的唯一结晶。孩子死前两个月,两人刚刚协商离婚。去年6月28日是苏磊11岁生日,又赶上星期六,为了让孩子高兴,两人强扮欢颜,一起陪着上街,逛公园。小苏磊兴奋地穿上省少年足球队的球衣,全然忘却了父母离异、家庭破碎的阴影。记者从张菊花手中接过那张小苏磊11岁生日在“二七”纪念塔下的最后留影时,苏东海依旧定定地躺在床上,一双眼睛灰暗得不见一丝光亮和生气。每次张菊花来看望,每次拿起孩子的照片,对他都是精神上最残忍的“抚慰”。这种折磨已经太多了。

苏东海不是没有眼泪。8月26日,连续昏迷38小时的苏东海一醒来就颤声询问儿子的情况,善良的人们怕他精神受刺激,开始只说孩子受了点轻伤,而后是重伤,再后来又说正在做手术……苏东海终于从前妻的探视中看出端倪,刚有好转的他又被推进抢救室,5个多小时之后才重新脱离危险。才一醒来,苏东海就像个孩子似的哭着闹着要去看儿子,拔了吊针,一骨碌从病床上扑倒在地……9月27日,苏东海终于见到久违的儿子。小苏磊的遗体刚从冷柜里拉出,他就昏死了过去。

“是我害了孩子。”平淡的语调又把苏东海拉回那个恐怖之夜,“我和孩子骑车由南向北过马路,我在右前方,他在左后方,他的前轮挨着我的后轮,每次过马路都是这样。右边没有车过来,我们过了中线,我的自行车已经快到慢行道了。我猛然看见从左边有辆车逆行而来,赶快回头招呼俺孩当心,话还没出口,汽车就撞了上来……我不该那么晚还把孩子带回去,不该光看右边,没看左边……”

苏东海不善言语,初中没毕业就干起了厨师,文化程度不高,但一看就是事事为别人着想的那种老实人。当被问及伤势时,苏东海只简单地告诉记者,背部、臀部和脚后跟的擦伤已经痊愈,唯有头部损伤由于创面太大,伤口至今尚未长好,每天都需洒些珍珠粉以防化脓发炎。而据苏东海的主治医生张斌介绍,苏东海还需做开胸手术,取出因肋骨骨折而淤结的血块,但由于他身体仍很虚弱,医疗费也迟迟没有着落,手术只能推迟进行。

刚刚经受了离婚的打击,爱子又在眼前惨死,苏东海和张菊花已经一无所有,维系着他们的只有“为儿子讨回公道”的信念。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张金柱死刑的消息传来,病床上的苏东海只说了两个“好”字,便与在旁看护的弟弟抱头痛哭;张菊花则飞奔到花店,买了11支黄菊花,带着鲜红的判决书,又一次来到小苏磊的身边……

“年初三太平间开门,我要去陪孩子过年。带上他喜欢的足球。张金柱不是又上诉了吗?孩子还躺在那儿,没有闭上眼呢。”张菊花喃喃地说。

“……张金柱一审的结果,使我们感到了现代化乐章的不协调音,……我们不愿意看到一个家庭惨遭不幸后另一个家庭又遭不幸,我们正在聆听司法界充满理性的声音。”

—张金柱的两位辩护人辩解

对亿万善良的人们来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案被告张金柱的一审死刑判决既属期待已久,又多少来得有些突然。去年12月3日,张金柱案首次开庭公审,来自全国各地的新闻记者云集郑州,除新华社和《人民日报》保持惯有的沉默外,大小媒体均争相对庭审进行了详尽报道。经过5个多小时唇枪舌战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案子将定期再审。

这之后便是一片平静,平静得有点令人难以琢磨,直至1月2日北京《生活时报》第5版一小块并不醒目的位置。透露了一则颇具爆炸性的信息:受害人委托单位河南省法律援助中心“有关人士”在接受其记者采访时明确称,张金柱不会被判死刑。这位人士解释说,撞死苏磊属于交通肇事逃逸,最高判7年,拖伤苏东海但未致死,现已逐渐恢复,虽可判故意伤害罪,即使两罪并罚也不可能判死刑。据此人推断,最后判罪结果应在15年到无期徒刑。这则小消息算得上是张金柱案一审宣判前的最后也是最新一则相关报道,但就在见报当天下午,情况悄悄地发生了变化。

“元月9日是个星期五,下午快下班的时候,一位在法院工作的朋友给我打电话,告知星期一(1月12日)张金柱案有进展了,让我们派记者在早上8:30之前到法庭门口领票入场。”最先报道“8.24”血案的河南《大河报》记者部副主任周瓒事后向记者回忆道,当时朋友的说法是张金柱案将“二次开庭”。

也就在这天下午,苏东海的妹夫极其偶然地到法院询问案件进展,被告知“星#JJ一上午8:30叫着律师一块来就行了”。

起先,苏家人和律师还认为是去协调苏东海的医疗费垫付问题,直到1月11日(星期日)晚上,中央电视台记者打来电话:“明天上午宣判,不管什么结果,请先别走,我们要采访家属。”第二天,受害人家属与闻讯而来的律师准时到达市中法大门,却因为“没票”而不准人内。经过交涉,家属得以进场,律师却只能在庭外焦急地等待判决结果。与首次公审时的人满为患明显不同,此次能容纳700多人的审判厅旁听席上只坐了100多人。

从上午9时开始,宣判持续了10多分钟。判决书中着重指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如下刑事判决:“被告人张金柱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消息迅速传遍全国,再一次成为各新闻媒体的热点话题,某南方报纸还颇为生动地描绘现场道:“……此时,法庭内猛然爆发出雷鸣般的掌声,人们高呼‘共产党万岁!’‘法律万岁!’消息很快传到法院大门外,一早就守候在那里的人们立刻作出回应,暴风雨般的掌声经久不息……”

当然,并非所有的人都为死刑判决而欢欣鼓舞。在宣判现场采访的《大河报》记者注意到一个出人意料的细节:判决结果宣布后,在场旁听的100多人中竟唯有受害人家属起立鼓掌,张菊花喊了两声“法律万岁!”,其余的人都一片哑然,“有的震惊,有的则陷入沉思”。

最感震惊和意外的当属张金柱的辩护律师田家卫和房晓东。元月13日,张金柱被判死刑的第二天,两位律师即发表公开信《张金柱罪不当诛—关于张金柱案件的紧急报告》。与两位律师在辩护词和法庭辩论中表现出的严谨和逻辑性不同的是,这份紧急报告中充满了反讽和排比等情绪化语言,其中的一段极具代表性:

“在众口一辞的喊杀声中,我们为张金柱的辩解显得多么纤弱无力。人们同情受害人,没有人愿意耐心地听取有利于张金柱的意见。张金柱已经超过了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的身份,变成了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成了公安队伍中反面人物的化身,成了人们对政法于警发泄不满的对象。似乎杀了张金柱,公安队伍就纯洁了,百姓的不满情绪就消除了,社会治安就好转了。张金柱案件成了激发人们某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杀了张金柱以谢国人,以平民愤,以慰民情,以解民冤。早点杀,赶在春节之前,大家还可以过一个祥和安宁的春节。如此,张金柱焉能不死?……”

谁能审判张金柱?1

去年6月28日是苏磊11岁生日  

“各种新闻媒体的重复性报道与事实有着轻微但却致命的偏差,即越俎代庖地把1500米的过程划为‘故意’,新闻媒体早就把张金柱判死刑了。”作为本案的第二辩护律师,40岁的房晓东是“文革”后的第一批政法大学毕业生,曾在《法制世界》杂志社做过8年编辑、记者,因此元月23日下午在与记者交谈中,特别强调新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和群众情绪的催化作用,“这种偏差通过信息重复性繁衍的自发动机制产生巨大的能量,又直接引发法律裁判的失衡。张金柱一案是法律公开社会化的典型。”

在此之前的元月17日,房晓东与田家卫曾携带张金柱案的全部卷宗和法院一审判决书赴京,邀请10位参与新《刑法》、新《刑事诉讼法》起草修订的法学专家对案件一审的定罪和量刑进行论证。据他们介绍,经过一整天的研究讨论,专家们与两位律师达成共识,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交通肇事罪”一项的判定准确恰当,而对其“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量刑则明显不当和偏重。

在由10位专家签署的《关于张金柱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中,对一市判决的定罪量刑共提出了4点质疑:

1.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意见书》指出,起诉书和判决书都认定被告人在明知车下拖卡着被害人苏东海的情况下,仍不顾其死活,将其拖拉1500米致重伤。这里的关键是要看被告是否“明知”。专家们认为,从目前检察院提供的证据看,证明被告人“明知”至少有以下两点疑问:一是张金柱是否听见了苏东海拍打车门的声音,二是张金柱是否听见了外面群众呼喊“车下有人”的声音。如果这两点的任何一点都得不到核实,那本案的性质就会有明显的不同。考虑到被告人在被截住后,当被告知车下有人时立即呼喊“赶快救人”的举动,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有关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不明知车下有人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而新《刑法》对死刑判决加以了更为严格限制,必须要办成铁案,证据不能存留一点点可能性,这样才能做到“铁证如山”。

被告席上的张金柱(陈更生摄)  

2.退一步讲,即使本案能够认定被告人故意伤害,《意见书》认为,判处死刑亦显过重。按照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故意伤害只有在“致人死亡”或者同时满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3个法定情节的情况下,才可以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按照郑州市中院《(1997)郑法医鉴定第243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认为:“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9.2.L和4.10.2.i条之规定,(被害人苏东海)右颖顶部头皮和右耳廓损伤分别构成九级和十级残,故被鉴定伤残等级综合评定为九级。”这个评定标准将伤残等级划分为10级,最重为一级。因此,苏东海的伤势最多也只能算一般性残疾,一审判决的量刑违背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意见书》认为,本案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这一因素。田家卫律师曾向记者出示一本由最高人民法院编撰的《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卷》(1992-1996年),在其第264-268页选编了一个与张金柱极为相似,而后果更为恶劣的案件。1994年2月13日晚,河北唐山市司机肖其良酒后驾驶无牌照轿车,载着两人将一两岁男童撞死,后又将其母带挂于车下,在明知车下有人的情况下拖拉500多米,致其死亡。1995年3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肖其良死缓。田家卫指出,河北省高院未判肖死刑的原因是考虑到被害人在快车道弯腰系鞋带,也有一定过错,而苏东海父子也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过错情节: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9条第四款规定,“未满足12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苏磊年仅11周岁;该条例第58条第3款规定,“自行车通过陡坡,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或途中车闸失效时,须下车推行”,苏东海父子骑车横穿的金水大道则正好有四条机动车道。

4.对于一审判决书中使用的“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句,《意见书》指出,本案民愤固然很大,但对民愤,司法机关也应有一个理性的态度,不能因为民愤大就超越法律的规定来判刑。

无独有偶,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绍谦教授在参加受害人代理律师组织的研讨会时也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张金柱明知,也无法认定他不明知,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162条第2款确定的“疑案从无”的原则,怀疑有这种罪行,按照没有来处理,因此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本案的疑难之处不仅在于根据现有证据的定罪量刑有不同的解释,更在于一些本来非常有力的证据,因种种原因而未能拿到。”

—苏东海的代理律师称

这些对一审判决的异议受到另外一批律师和法学家的反驳。

“明知包括‘明知确实’和‘明知可能’两个方面。”苏东海的辩护律师、河南省法律授助中心副主任冯金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再次解释了自己的逻辑推断:“张金柱当时的大脑是清醒的,这一点从他的整个逃逸过程完全可以判定,而且他是一个有33年驾龄的老司机,‘佳美’车底盘不足30厘米,下面拖着那么大的物体,他怎么可能感觉不到呢?那么这个物是什么呢?3种可能:人、自行车或者人和自行车,而这其中,有人的可能占到2/3,这是任何一个大脑清醒的人都能作出的判断。因此,张金柱的心理状态应该是:知道车下可能有人,也可能有车没人,但不管有没有人,他只为了逃而放任任何后果的发生。这是一种很典型的间接故意伤害。‘可能明知有’不足以认定故意伤害,而‘明知可能有’却可以认定。”

“从另一方面讲,本案的疑难之处不仅在于根据现有证据的定罪量刑有不同的解释,更在于一些本来非常有力的证据,因种种原因而未能拿到。”正是依据冯金山律师这一句惊人之语,记者在对方方面面为期10天的采访中,确实发现了本案3个足以左右案件定性的重大事实疑点,这三个疑点湮没于连篇累牍的新闻报道和厚厚的案件卷宗之中,5个多月来始终没有明确的答案。

其一,张金柱到底喝了多少酒?

这似乎是一个对案情无关紧要的问题,因为新《刑法》第18条第4款指出,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无因醉酒犯罪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也就是说,张金柱喝没喝酒、醉到什么程度对定罪量刑并无影响。但酒醉的程度确实可以影响对张金柱神志状态和判断能力的认定。在庭审中,辩护律师以近一半篇幅论述张金柱曾大量饮酒的用意正在于此。另一方面的推断可能更为重要,如果张金柱神志依旧清醒,那么他肇事后逃逸就显得多此一举,因为处于张金柱那种位置的人应该知道,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最多可判3年,如若逃逸则会加重处罚。而且以张的势力,单纯的肇事甚至可以一天牢都不坐,赔上万把元钱便可了事。在全国每年发生的数万起交通事故中,类似先例可谓举不胜举,张金柱不可能不清楚这其中的厉害得失。肇事后开出10米,张曾经似停非停了一次,这说明他确实有过权衡。但最终选择了逃逸,而且是近乎疯狂的拼命逃逸,那么他到底害怕的是什么呢?没有人从张金柱的角度认真考虑过,但事实上,对作案人主观目的认知于案件的侦查非常关键。

在12月3日庭审出示的证人证言中,参与拦截的武向东、李峻岭等证人称,张金柱“明显喝过酒”,与张金柱一起吃饭的路发财也称张“喝了六七两酒”。但武警干部丁朝中则在证言中两次提到“没有闻到酒味”,当时丁离张金柱最近,是他把张金柱从车里拉出来的。喝一杯酒口中就可能有酒味,但喝六七两酒闻不见酒味却不大可能。当然,最权威的是对其血液内酒精含量的测定。群众将张金柱拦截后迅速送往郑州市交通事故处理中心,但那里的干警却没给张金柱进行酒精含量测试,事后的解释为没有检测设备。对于一个省会城市的交通事故处理中心来说,这一解释让人无法相信。

其二,小苏磊到底是被撞死的还是被轧死的。

庭审时出示了3组在金水大道肇事现场的目击证人证言,其中有两人作证说,苏磊被撞弹起,头部碰到挡风玻璃上的铁框后翻到汽车右侧,刚欲站起又被逃窜的轿车右后轮从腹部碾过。但小苏磊死后,市公安局所作的尸检报告,只注意到他头部血包伤口,鉴定为脑损伤失血过多而死。孩子的亲属当然不服,因为如果苏磊确为碾轧而死,那么张金柱在这一阶段就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交通肇事,还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的嫌疑。但案子在区检察院和公安分局之间一直踢了两个多月的皮球,直到10月30日才移交至市检察院。11月11日,省市两级公检法机关的10名法医专家对苏磊重新做解剖尸检,结果发现肝脾全部破裂,而脑部却未出血,只是头骨被碰散,因此致命伤鉴定改为内脏破裂失血过多。但尸检报告又说:“从皮肤外表看未发现明显碾轧伤。”而事实上此时距苏磊死亡已有两个多月,亲属已为其擦过身子穿上了衣服。另外,鉴定书称也没有发现苏磊骨折。10位专家对能否认定苏磊曾被碾轧意见不一,最后的死因结论是:“交通工具撞击致人体坠落于地面引起肝脾破裂终至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也就是说是被撞了以后又摔了一下,结果导致肝脾破裂失血过多死亡。对这个鉴定结论,苏家人自己请人为孩子照了片子,结果发现骨盘上裂开了一个1厘米左右的大缝。另外,张菊花在苏磊死后1个月内曾从不同侧面拍了尸体照片,其腹部明显呈紫黑色,有专家指出这明显是碾轧痕迹,但另一些专家还认为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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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无虚席的审判庭庄严肃穆(李喜顺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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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30日是公审张金柱的日子,早上7:30刚过,千余名闻讯赶来的群众便守候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吴方敏摄)  

其三,张金柱的车中是否另有他人。

《南方周末》在报道张金柱一案时,曾经提及汽车被截后,有人看见车内并排坐着一个“穿白色上衣的微瘦的男人”,后来此人不知何时“神秘失踪”。在此之前河南电视台《中原焦点》节目采访的一位女士也提到了这个“神秘的白衣人”。受害人的代理律师介绍,武警干部丁朝中在接受检察取证时,也说在副驾驶座上有一个“个子不太高、瘦瘦的穿浅颜色上衣的男子”。两天之后,丁朝中的家里便接到一个电话,威胁说,再胡说八道,就杀他全家。一审时律师希望丁朝中能够出庭,但法院未予批准,据说是部队领导认为一个武警指证一个公安干警,影响不好。在检察院出示的丁朝中证言中,没有这一相关内容出现。与这个“神秘的白衣人”有关的情节就此消失。

如果以上三个事实疑点能够明晰,那么案件将发生某些质的变化,尤其是第三个疑问,倘若车中确实有人,而这个人又如此镇定狡猾地悄然隐去,此案就不仅仅是多一个同案犯的问题,也将为张金柱“故意”的认定提供至关重要的旁证。房晓东律师向记者出示的那则《肖其良交通肇事后又驾车逃跑故意杀人案》中,对肖其良“明知”的认定就依照的是肖与同车人的谈话。

很可惜,到目前为止这三大疑点或已时过境迁而查无实据,或是莫名其妙地不知所终,总之是没有追查下去。值得注意的是,事实已经证明,从这一案件侦查取证上的漏洞获益最大的正是被告人张金柱,其辩护人以“疑案从无”的原则为其开脱依靠的就是以上3个重要证据的欠缺。

在法律面前,同情也许是廉价的,可又有谁来给苏东海一家与张金柱真正同等的权利呢?

—郑州市一位出租汽车司机如是说

在去年12月3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金柱一案开庭公审时,曾出现过罕见的一幕:公诉方提供的证人全部以书面证言的形式出现,到庭作证的两名证人都是由被告人一方提供的。

“我们没想到取证如此困难,即使那些当时曾见义勇为的群众也不情愿出庭作证。”受害人苏东海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王京宝告诉记者,除丁朝中外,他们和检察院还向法院提供了两名肇事现场目击证人和两名逃逸途中证人。其中一位是在经一路口的卖报人,当时正好站在报亭前看见了小孩被撞的全过程,律师和受害人家属去找他时,得到的答复却是:“你们吃点亏算了,张金柱可孬了,你们别惹他,以后的事肯定麻烦。”等到开庭前两天,律师试图再去说服他的时候,这位卖报人已经踪迹不见,据其亲属说,是回老家南阳送挂历了。另一位目击证人苗进发12月2日开庭前一天还同意出庭作证,等到第二天早上7点受害人家属去接他的时候,苗进发的家人竞也回答道:“老家有事,昨天半夜就急急忙忙走了。”两位途中证人是与丁朝中同车的武警战士严听、李峻岭,据说也是因为部队领导不同意而只提供了证言。

采访过程中,记者还见到了最早到达“8.24”血案现场并将其公诸于世的河南《大河报》记者江华。8月27日他在第3篇追踪报道中公布了张金柱的肇事者身份后,一周内连续接到3次威胁电话,声称:“出门就把你撞死。”《大河报》社被迫就此事向市公安局举报,并为江华调配了一名来自公安部门的“实习生”,这使江华得以顺利参与了《大河报》从案件发生、调查到庭市的报道全过程。据介绍,《大河报》对张金柱的报道计有20多篇8万多字。而自去年10月24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予以曝光后,张金柱案迅速“走”出河南,成为全国各媒体竞相选择的焦点、热点。

“各新闻媒体对本案做了大量篇幅的报道。但这些报道又是十分有限。”张金柱的辩护律师房晓东认为,记者对案情的了解和报道并不详细,没有法医鉴定报告,没有技术鉴定书,也没有现场勘察笔录,有的只是最开始那几位目击者的证言。因此,后续报道或为道听途说,或为主观推理,或者开脆脱开事实煽动群众情绪。不仅对法院办案没有提供任何可以利用的可信资讯,还平添了更大的外部压力和麻烦。“另一方面,张金柱的罪恶行径确实令人憎恶”,房晓东说,“但在报纸上,听不到张金柱为自己辩白的声音,我们的意见也总是被肢解,被省略,这不是新闻客观性的体现。”

对这种有限性,参与报道的记者们也并不否认,江华就十分遗憾没有能够深人对案情进行侦责取证。“但当连检察机关都难以尽查、尽言的时候,”他说“新闻记者就更无法接近某些真实了。”

勿庸讳言,两方面的话语权都经过了某种放大,又同时遭到了来自不同渠道的抑制。谁都明白,这其中的此消彼长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张金柱的生死,到目前为止,竞争仍在激烈地继续。

颇为尴尬的是,一向被视为明辨是非之准绳的法律却因此而被推拉得摇摆不定,它必须面对对案情、对法律条文乃至对法律基本原则截然不同但却又都言之成理的诠释。

我们往往沉浸在接受了无数次“权大于法”所带来的恶果之后、中国的法律开始迈向可以“以法律自身来判定”的兴奋之中,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了太迫切的向往。在张金柱案的审理过程中,张金柱的辩护律师当然并不代表张金柱的利益,他和他所在的事务所更看重在处理法律事务上的能力,看重对法律权威性的证明和维护以及因此而建立的自身口碑。人与人、价值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微妙:对于律师们来说,他们从事的只是作为律师的职业,无论替被告辩护还是为原告代理,都是他们执行的公务,是法律赋予他们的神圣职责,他们认定的是法律公正的进步:在法律面前,任何人都应首先站在同一个起点。否则,法律的公正性就将受到质疑。

但问题恰恰在于,尤其在中国的现实下,张金柱与苏东海究竟能不能获得充满理想主义色彩的平等:一个是势力通天的高级执法者,一个是连话都说不太清楚的老实巴交的平民;一个犯下了人神共愤的罪行,一个则眼见爱子身亡,至今仍躺在病床上饱受煎熬,同是要求平等,其声音有何其大的不同!

在郑州采访时,有位普普通通的出租车司机的一番话让记者怦然心动:“在法律面前,同情也许是廉价的,可又有谁来给苏东海一家与张金柱真正同等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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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菊花为小苏磊设立的灵堂,5个多月来她独自承受着失去爱子的痛苦(耿健摄)  

自《汉漠拉比大法典》以来,成文的法律日益被视为凌驾一切规范的“世俗圣经”。但这个一尘不能染的至高无上之物直面的却正是本就光怪陆离的现实生活中最为复杂的那一部分:是与非。这种圣洁与世俗、简单与复杂的对垒每每使法律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1995年10月辛普森世纪大案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的判决收尾后,曾引发国际社会对西方法律貌似的平等进行深刻的质疑。在一个利益驱动一切的社会,看似精确的法律条文在处理实际上无法精确处理的世俗案件时,往往显示出其非理性的一面,不同身份的人掌握着不同的话语权,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其实从来就没有平等过。美国学者玛丽·安·格伦顿在《律师治下的国家》一文中,更把美国对法律的神化和滥用称作“法律至上主义”。“法律应有自己的位置并回到它自己的位置,”格伦顿说,“法律实际上很难形式化、条文化,说到底它只是一个大致差不多的社会契约,它的生命从来都不是理性的逻辑。”

高高在上的法律是山人来执行的,人生存在广泛的环境和复杂的系统中。那么,法律的位置究竟在哪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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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东海依旧躺在病床上静静地等待……(耿健摄)  

谁能审判张金柱?7

张菊花发誓为小苏磊找回公道。图为她和她的律师们(陈更生摄)   大河报张金柱法律故意伤害罪苏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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