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艾赛尼人,勿必勿固
作者:舒可文(文 / 舒可文)
我认识一位研究老式西方哲学的人,职业养成的习惯,他喜欢站在事物的“本质”上观物做事,在一个具有“统一性”的理念下他才显得踏实。现在,他遇到了点麻烦。这位研究哲学的人有一位相识多年的朋友,朋友要装修房子来向他借钱,他脑子里转来转去,不知是否应该打一张借条。如果让朋友写借条会显得很别扭,有伤交情,且不说朋友是否这样以为,他是这样感觉的;如果不写借条,他又觉得与他新近学得的商业社会的行为规则不符。这让他觉得朋友给他设了个套儿。一张借条也许在别的地方无碍友情,但在他的情感方式中写借条表示不信任朋友,而没有基本的信任还成什么朋友;另一方面他又知道,借钱不还的事并非鲜见,借条可以在法律意义上保护自己的利益。两者之间的巨大差异使他无法摆平。虽然他最后还是没有借条把钱如数借给朋友了,但这不说明他从那个套儿里挣扎出来了。后来,朋友也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把钱如数还给他了,但他仍然没有把两种处理方式在心里摆平。
这两种方式也许源自两种文化的背景。
在整个世界日趋国际化的过程中,不同的文化汇聚在同一生活场景中,类似的尴尬一定是不少的。尤其是当某一种文化中的理念以法律的形式出现时,出自另一种文化理念的生活习惯就被打乱,会使人显得茫然。在一片“接轨”声中,法制建设的“现代化方案”也许是对我们的生活最有观念上的冲击力的,因为从某些案例中会看到与我们习惯的规则不一致的判断。
为此我请教过北京大学法律系的朱苏力。朱苏力曾就《秋菊打官司》这部电影对法制建设与本土资源之间的关系做过一番反省和分析。
秋菊的丈夫骂村长“断子绝孙”,村长愤怒而踢了他。秋菊打官司要讨个“说法”,无非是要上层领导批评村长,让村长认个错。但是结果是“怎么就把人抓了呢”?这是秋菊的疑惑,显然也不是她要的那个“说法”。
秋菊为什么疑惑?可能正如朱苏力分析的,尽管法律没有有关规定,但“断子绝孙”这种话在中国农民和一些城市人的直觉中是很伤人的,为了这种伤害,秋菊可能也认为,村长应该踢她丈夫,但是不应该踢他的下身。
法律对权利的界定和秋菊要讨的“说法”明显不同。而秋菊关于“说法”的请求与现行法律的模式不符,就不能进入司法程序,按司法程序运作得出的结论又不是受害者想要的。
朱苏力在分析这中间出现的偏差时,特别强调本土资源的价值。
法律虽然是神圣的,但是它的标准不是本质主义意义上的标准,这标准来自田野、来自本土现实生活。每个民族、地区的文化、生活经验、情感方式都是不可相互替代的,在这当中形成的行为规范肯定也不一样。法律当然应该以本土现实生活为依据。
任何一种法律都有文化上的解释,所以有“任何法律都是地方性知识”的说法,当我们按照朱苏力的方式把两种观念的差别转化为两种知识的差别,的确很难说哪个对哪个错。倒是应该考虑一种法律制度和观念在运行时其代价是什么?
可能正是因为在与我们习惯不一致的法律的保护下,我们要付出的代价更大,所以才会有很多“私了”现象。
例如,一个男青年爱上一位的女青年,在一次约会时,男青年要求发生性关系,女方拒绝。但男方以强力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后来,女方向父母哭诉,父母报告了派出所。在警察正式逮捕男青年之前,男方父母请求私了,给出的条件是,男方娶女方,并赔3000元。双方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达成协议,男方赔5000元,尽管他们都未到法定婚龄,但通过熟人领取了结婚证。但是,这事被政府发现了,婚姻被宣告无效,男青年还是被判了刑。
这个例子可能不是完全真实的,但是听起来并不陌生。媒体在报道类似事件时,通常认为当事者不懂法。朱苏力也说到,很多学者也认为应建立法律权威,根除这种非法交易。他反问说,法律没有权威吗?如果没有权威,如果他们不懂法,受害人就不会去报告派出所,男方就不可能给予赔偿,及迅速结婚。事实上,他们双方是在知法的情况下,作出了充满文化意蕴的理性选择。
这样私了,女青年不仅可以保住名声,她的家庭还可以得到一笔钱。与贞操有关的名声在中国农村有时是一种很重的负担,一个妇女可能因此受人指责,甚至找不到令她满意的人结婚。法律却在保护她的时候使她付出了更大的代价。
当我把朱苏力这些分析传述给那位研究老式哲学的人时,他终于从那个套儿里跳出来了,并且庆幸自己没让朋友写借条,哪怕那朋友真的不还给他钱,但顶多是损失了点钱,甚至绝了一份交情但不至于找不着北。
当然,这不是说借给任何人钱都不用借条,在什么样的生活中就用什么样的规则。如果一味地寻求普遍的形式就反而会打乱我们的生活。
寻找国际间的接轨可能就是在寻找一种“标准化”普遍适用的生活形式,这真是一项天大的工程。在某些方面,接轨可以便于协作,便于相互理解,但是在真正充满感性的切身生活中,似乎难以找出普遍适合的经验。
朱苏力给我作了一个比喻:假如从一个呼吸条件与地球不同的星球上飞来了外星人,他们可能会惊异地问,你们的法律中怎么没有呼吸权。当然没有,因为呼吸对于地球人来说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它是不会被一本正经地提出的。那么,在美国那里理所当然的事情不会写进它的法律,但可能同样的事情在我们的生活中就不是理所当然的,就应该正视。
生活背景的不同,造成经验的不同,别人的经验无法替代自己的经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那些与法制无关的领域里也处处充满了这种不同方式搅在一起形成的不知所措之惑。
记得前几年,人们大谈AA制,在某些报纸上还一本正经地让赞成和反对的双方一起辩论。赞成的一方大致是以经济条件为根本原因来论述AA制的可行性,生活中朋友同事相互交往的频率高了,可是经常由一方付款,谁也受不了。而反对的…方所坚持的理由大致是AA制与自己的感情方式冲突,我曾读到过这样一句话,“没那交情就别往一块儿凑。”这里反映出对“交情”的理解是如此不同。
我不详知,今天AA制在我们这里运行得怎么样了,但仅就我个人的经验来看,还从没有一次聚餐(无论是哪一种性质的交往)采用过AA制。
这倒并不是说AA制或哪一种制好或不好,只是说,我们的生活意义只能由我们自己的经验来定义。也不是说,我们的经验是不能改变的,只是说,当我们的经验尚未改变的时候,用别种外来的制度来规划我们的生活方式时,会打乱我们的心理秩序,乃至生活秩序。而经验的改变不是靠外在的制度或强大的观念,只有在真实的生活内容发生变化时,经验才可能跟着改变。
在今天的社会生活中,盛行着很多类似AA制这种移植的观念,朱苏力认为甚至法制建设中的“现代化方案”也有“法律移植”的倾向。
在日常无关紧要的琐事中,我们可以用孔子“勿必勿固”的教导来调节不同观念的冲突,而法律是以强制的形式出现的,如果法律中依据的观念是我们不愿接受的观念,而又有“有法必依”的律令,我们岂不是都会像秋菊那样“不懂法”了。
所以,朱苏力认为,这是目前法律规避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照此说法,我们可以把寻求私了这种法律规避行为理解为以中国传统生活为基础的“民间法”对以欧美法律为模式的法制的一种抵制。民间法是由切身的生活经验形成的行为规则,当法律以我们所不习惯的规则来规范社会生活时,民间法就会通过对这种法律的规避,寻求私了来显示出它的功能和力量,它也能起到稳定秩序的作用。
真实的生活是一切制度的依据,而不是相反。
200年前,伏尔泰讥讽过一个“有法必依”的犹太人。一场可怕的风暴把一家犹太人刮到了一个无人居住的海岸,那时正是罗马人迫害犹太人的时代。这家犹太人包括一个高利贷商人,他年老的妻子和一儿一女,他的两个随从,一个厨师,一个农夫,都是阉人,和他们在一起的还有一个为他们供应食品的人。那对放高利贷的老夫妻淹死了,其他人活了下来。他们在庆幸自己死里逃生的同时,又为犹太人遭杀戮而担心犹太人要灭绝了。年轻的犹太人对供应食品的人{他正在痛哭)说:“你和我妹妹结婚,就可使它复兴。”供应食品的人说:“我是艾赛尼人,发过誓不结婚。法律规定,必须守誓言。”尽管这位艾赛尼人很为犹太族的灭绝而担忧,但绝不违反法律。后来,年轻的犹太人和自己妹妹结婚育子。14年后,妹妹去世。年轻人又对艾赛尼人说:“你愿意和我的女儿结婚吗?”他说,“绝对不行,我不能违法”。后来,当他看到这位迫不得已与妹妹乱伦的人又要迫不得已地和女儿结婚时,他逃走了。尽管乱伦的人在他身后大声地挽留他,对他晓以民族复兴的大义,但他满脑子法律地逃走了。
如果说寻求私了这种法律规避行为是对非传统规范的法制的一种抵触,那么在巴西东南部偏僻的坎波斯,正义变成了既简单又野蛮的事:没有律师,没有专家证人,甚至没有一间房作为法庭。13岁的詹妮弗·达·席尔瓦被杀害,她的亲属把一个住在附近的15岁男孩捉住,判他有罪。一帮怒火中烧的年轻人将他毒打后浇上汽油,绑在一根柱子上。就在火把将要点燃男孩的时候,这个名叫里卡多·多斯·桑托斯的男孩运气来了:他被警察逮捕了。他被带到相对安全的当地少年犯看守所,等待他的将是较为仁慈的审判。 法律犹太民族朱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