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稀老太为“空气与阳光”走上法庭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周晓斌)
身边环保
历经一年的交涉与奔波,去年12月6日,全国首例“空气与阳光”的权益官司终于在南京画上句号
上诉,仅仅是为了1元钱吗?
1995年底,白下区糖烟酒公司与港台某公司合资成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南京华信机电有限公司,将原先的水果店改而开设电动工具专卖店。为了扩大经营面积、改善经营环境,两公司除打算内外更新装潢外,还打起了利用店面顶部与颜家相通的空间搭建阁楼做仓库的主意。1996年元旦一过,两公司为抢在春节前完工,在未征得店面公房产权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搭建和装修。
施工开始后,颜老太太发现,原先共享数十载的空间环境将被侵占,享受通风和采光的合法权利将被无情剥夺,于是立刻向两公司提出异议。但两公司以在自家承租范围内搭建与装潢是自己的事为由,继续组织施工。此后,颜老太太为其通风采光问题多次与两公司交涉,要求停止搭建阁楼。孰料两公司却提出建议,阁楼建好后由他们负责在颜家夹楼里安装一盏电灯和一台换气扇,以解决颜家的采光与通风问题。颜老太太立即加以拒绝:“我需要的是来自大自然的空气与阳光。”
交涉没有结果,颜老太太一家便多次向白下区房管局、公房管理所以及白下区政府反映这一情况。1996年元月12日,白下区房管局派员前往现场察看,发现颜老太太反映的情况属实,当即要求两公司立即停止施工,听候处理。但是,两公司利用1996年元月13日至14日“双休日”之机,突击把阁楼改造完毕,并用胶合板把颜家夹楼与新建阁楼空间封死,还把阁楼承重楼板的钉子钉在颜家的房梁上,致使颜家夹楼的通风被彻底隔断。这样,来自西面的采光权被完全剥夺,二层夹楼尤如闷罐,伸手不见五指,房梁也造成一定的损坏。1996年元月17日,该店面房产权部门白下区公房管理所对两公司搭建阁楼、装潢的申请方案作出“如出现纠纷与险情,应由承租人负责解决”的批复。
颜老太太眼见违章搭建的阁楼和店招妨碍了自家应该享有的环境权利已成为事实,便多次到区政府、信访部门以及市、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诉和反映,在难有结果的情况下,便于1996年3月23日把一份民事诉状递到白下区人民法院,请求法律为她作主。颜老太太在诉状和庭审中,要求白下区糖烟酒公司和华信机电有限公司两被告拆除所有违法搭建,恢复原来双方共享空间,停止剥夺其合法享有阳光通风权利的侵权行为;同时还要求被告对因将承重楼板通过钉子钉在其房梁上已构成的财产侵害行为,给付经济赔偿500元,赔偿半年来影响其通风采光的环境补偿费1元。对此,颜老太太说:“1元人民币,对我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我们并在乎这1元钱,我们只是想讨个‘说法’。”
颜老太太的儿子说:这就是被堵的通道
水果需要两面通风,人需不需要?
白下区法院在受理此案后,立即派员前往现场勘察,经过认真调查,先后3次开庭,两次组成合议庭和多次调解。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集中对自己承租或拥有的房屋范围内装修,装潢是否应顾及相邻一方权益的焦点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原告认为,被告在自己承租的范围内外更新装潢本无可厚非,但必须以不影响相邻一方的正常生活的前提作为限制。被告无视原告享有环境权利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理应排除妨碍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被告辩称,在自家承租范围内装修、搭建是自己的权利,原来没有装修,是因做水果生意需要通风。现在做机电生意不需要通风了,所以,封了起来,根本不存在侵权。虽对原告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只能给予3000元以内的经济补偿。被告还辩称,搭建的阁楼与装修的巨幅灯箱招牌,只阻挡了她家二楼西面通风与采光,而住宅东面照样可以通风与采光。原告反驳,被告将二楼西面阻死空气难以形成对流,采光明显减半。被告在经营水果店时尚且十分注意两面通风对流,那么人难道就不需要吗?被告一时无语。
在原、被告争执不下,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白下区法院于9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系相邻关系,被告在自己承租的房屋内更新装潢以及擅自将承重楼板钉子钉在属于原告的房梁上等行为,使原告住处的通风采光和财产受到影响与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相邻关系处置原则,考虑到被告拆除阁楼和灯箱招牌损失较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3条、第134条第7款之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双方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有关规定,判决两被告付原告1.5万元,以赔偿原告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环境损失及财产损失。
阳光与空气,究竟价值几何?
一审判决后,两被告以一审判决赔偿颜家1.5万元不知是如何计算为由,于11月29日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服原判,要求改判。二审法庭上,颜老太太对此当庭反驳:“阳光和空气,重金难买!”法院认为,自己的空气和阳光不受侵犯,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原两被告要求改判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此次作为被上诉人的颜老太太在二审法庭上,除陈述原审两被告因搭建阁楼和店招,使她家一住处丧失通风采光权利等事实外,再次要求被告拆除所有搭建设施,并赔偿经济损失。就此,原两被告解释,搞装潢是为了适应南京市市政建设的需要,不能拆除。法院认为,在被告已作出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应当维护集体利益,尽可能地避免遭受更大的经济损失。故对被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12月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原审两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历经近一年交涉与奔波的这场环境权益官司终于以颜老太太胜诉而告终。接到终审判决书,年近古稀的颜老太太久久不能平静。她说,“我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平民百姓,而两被告在白下区,乃至南京市都是很有影响的单位。两被告都曾扬言,打官司他们不怕,他们法院有人,他们可以用钱铺路。但法律终究是公正的,给了他们有力的回击。”话语之中,颜老太太对法律尊重和保障人们享有环境权利充满理解和信任。
采访中,颜老太太的儿子告诉笔者:“两被告曾多次对我说,类似的事情他们干过多起,但都是赔一两千元了事,但像我们这样较真的还是第一次。而且,被告也承认,他们没想到他们会输。”他还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现在这种侵占“空气与阳光”的行为也越来越多。但很少有人想到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