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谁来为正义作“最好的辩护”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阿计相当长的时间里,许多中国人把律师同旧时代的讼师、刀笔吏、讼棍之流划了等号,认为律师是专替坏人说话,帮恶徒逍遥法外,认定律师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造事实、渔人之利。更加令人深思的是,在中国恢复律师制度之初,就连不少律师也对自身的社会价值抱有怀疑。美国当代最著名的律师之一、哈佛大学终身法学教授艾伦·德肖微茨在《最好的辩护》一书中曾经写道:“我在1980年曾到中国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咨询意见。大部分中国律师似乎都理解应该有一个独立自主不受干扰的审判机构和检察机构。可是很少有人——甚至是那些在文化大革命中饱受迫害的律师——认为,律师有必要为一个他认为有罪的委托人辩护。我最经常碰到的问题是‘为什么政府要花钱为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人辩护?’”
正是基于这样的社会心理和思维定式,中国律师的社会地位和执业权利在相当长时间内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
在中国刚刚恢复法制不久的80年代,曾经就出现如下荒诞场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庭上,律师出于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职责,一面向法官恳切陈情,一面和公诉人激烈地争辩。说着辩着,“嫉恶如仇”的法官已不自觉地站到了公诉人一边,两人齐心协力和律师争吵起来,吵着吵着,极不耐烦的法官和公诉人没词了,心中恼火的法官一声断喝:“把这个律师给我轰出去!”于是,法警们一拥而上,把目瞪口呆的律师推搡出了法庭。当然还有更极端的做法,法官和公诉人情绪激动之下,会断然决定“把这个刁律师抓起来!”
随着中国法制的发展,公民法制观念的增强,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提高,在法庭上明目张胆地驱逐和扣押律师的闹剧渐渐绝迹。但是,一些人对律师的偏见并没有彻底消除,有位检察人员就曾愤愤不平地告诉笔者:“现在的律师最坏,什么案子一有他们介入,就办不下去了。”此外,随着中国律师制度的改革,律师逐渐由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定位成一种市场中介职业,这种“国家干部”身份的丧失,竟也使某些人产生了一种误解,即律师的正常执业和人身权利不再需要予以特殊保护。于是,近年来,伤害律师的事件频频发生,1995年达到了高峰,有人因此把1995年称为中国律师的蒙难年。
1995年3月30日,河北省鸡泽县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上飞依法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时,被湖南省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绑架扣为人质,每天只给一顿饭,天天挨打。有关部门前后十多次前往解救,122天后方才获救。
同年3月22日,湖南省衡阳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杰依法会见被告人时,陷入了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圈套,被告人借机逃跑,塌下来的天却由蒙在鼓里的彭杰扛着。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彭杰3年有期徒刑。
同一天,河南省新乡市正祥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冯志德律师因为一名刑事案件被告入进行二审辩护,被浚县有关部门认定为从中捣鬼,包庇罪犯。浚县公安局以“结伙作案嫌疑”将冯律师予以拘传并转为收容审查。冯律师身陷囚笼一个月后,因肝炎发作,被勉强转为“取保候审”放出。但不到两个月,浚县检察院正式以“包庇罪”对冯律师予以逮捕。于是,整天与政法干部打交道的冯律师终于失去了勇气,踏上了茫茫的逃亡路……
该年5月18日,一起更为凶残的残害律师事件爆发在山西省临汾市。临汾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马海旺律师在为一名妇女代理一起离婚案时,遭到该妇女丈夫为首的5名歹徒围攻毒打,右眼球被抠出眼眶,造成终身残废。此案引起中央高层震怒,主凶最终被判有期徒刑13年。
相比于法制发达国家的律师所赢得的社会地位,相比于美国有20多名总统和大量的州长、国会议员都出身于律师,中国律师的处境确实不甚理想。刑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兴良曾经感慨道:“如果律师职业行为没有法律的保护,动辄就以‘包庇罪’、‘伪证罪’,甚至‘玩忽职守罪’锒铛入狱。那么,还有谁愿意再去从事律师这项职业呢?没有律师的社会,不可能是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律师频受蒙难的1995年,也正是《律师法》酝酿出台之际。新出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究竟应该保护委托人什么样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这是任何一名律师都不可回避的问题。作为一名维权者,律师既要对国家、社会利益负责,又要对法律负责,既要对委托人负责,又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一旦这些利益或关系发生冲突时,律师应该遵循怎样的职业准则呢?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律师必须恪守的职业道德和良心防线。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忠实于事实和法律,为了赚钱而一味迎合一些委托人的不正当要求,甚至使用种种手段为委托人谋取非法的所谓“权益”,这实质上已成了破坏国家法制和社会正义的帮凶,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可耻堕落。
A、B两公司曾经打过这样一场官司:两公司签订了一份建房合作合同,这份合同共有3页纸,原件一式两份,分别保存在两公司处。后来,B 公司在合作过程中严重违约,A公司一怒之下告上法庭,并出示了保存的合同原件。不料,B公司也拿出了自己保存的“合同原件”,细瞧之下,该“原件”第一页和第三页跟A公司出示的完全一样,唯有写着主要条款的第二页却被调换过了,变成了有利于B公司的内容。按照这份“合同”,B公司不仅没有过错,A公司反倒违了约。原来,这正是B公司聘请的律师想出的歪招。更气人的是,该律师还在法庭上作慷慨激昂状,反诬A公司使了调包计,作了伪证。面对两份盖有双方公章、从理论上均应成立的“合同”,法官一时难以明辨是非。
另一件逃避法律制裁的事件是这样炮制的:一名犯有严重罪行的年轻女子被政法机关追捕,东躲西藏。其家属找到一位律师求援,“聪明”的律师收下一笔可观的酬金后,立刻回报了一个“高招”。几个月后,负罪潜逃的年轻女子腆着大肚子,主动到政法机关“投案自首”。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正在怀孕的这名犯罪者,只好放弃逮捕,改为监视居住。
在实际生活中,确实有一些律师热衷于给委托人筹划各种“好点子”,想方设法逃避法律、规避法律,谋取各种非法利益。有些律师自诩对税收、破产等法律“摸透了”,可以帮助企业漏税偷税,逃避债务;有些律师吹嘘对房地产“极有研究”,能够替房地产公司设计出既能牟取最大暴利、又让人抓不到把柄的购房合同,保证让买房者“自以为占了大便宜”,“傻呵呵地钻进套子”;也有些律师号称对国家产业政策“了然于胸”,谁请了他们,谁就可以骗到国家优惠政策……一段时间里,中国经济生活中频频出现“假集体”、“假合资”、“假破产”,有不少就凝聚着一些律师的极不光彩的“智商”。更加严重的是,少数律师还利用经济生活转型期的法律盲点和混乱局面,为自己大肆捞取非法“权益”。比如,个别完全丧失职业道德的律师和一些国有企业的负责人相互勾结,利用企业改制时未及规范的空隙,发挥所谓的“法律特长”,采用种种手法,伪造各种报表,虚报瞒报资产数额,并瓜分私自截留的国家财产,骗取的不义之财动辄数十万、数百万。有人愤怒地谴责这种卑劣行为是“行业腐败+行业腐败”。更有甚者,在代理一些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极个别律师拿了被告人家属的重金,就不惜利用会见被告人的机会,通风报信,传递消息,帮助订立攻守同盟,传授“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之类的“秘诀”,甚至宣称:“只要给够钱,可以保证把判了死刑的命‘买’回来。”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名案”或“名人官司”中,大多数律师恪尽职守,为委托人赢得了应有的合法权益。但也有一些律师自以为替名气在外的大企业或大明星打官司,就可以高人一等,摆不正自己应有的位置,或超越律师身份口出狂言,或怂恿委托人无理缠讼。
几年前,一家音像出版社为一位擅长演小品的老年女演员出了一盘磁带,请一位著名漫画家设计,用夸张的手法为这女演员画了一张肖像漫画。开始,女演员很满意,认为恰如其份地表现了她表演时的神韵。不料,磁带上市后,两位急欲出名的年轻律师找到女演员门上,声称要为她“讨回公道”。在这两位律师的再三“指点”下,这位演惯了丑角的老太太越看越觉得漫画家把自己“丑化”了,自己应该比封面上更“年轻漂亮”。接着,在两位“见义勇为”的律师的一再怂恿下,老太太愤而决定委托他们替自己出了这口气。
借打“名案”或“名人官司”而出名,自然不会努力使案件向着尽快息讼、有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向发展,而是惟恐天下不乱,生怕别人不打官司,有理的鼓动着要打,没理的撺掇着也要打,官司闹得越大越好,时间拖得越长越好,新闻舆论炒得越热越好,当事人想打的要把他牢牢绑到战车上,当事人想息讼的也要逼他干到底,开庭懒得好好准备,新闻发布会却一定不能缺席……这类挑词架讼的律师已经和讼棍无异了。
针对一些律师在“权益”问题上的模糊认识和错误作为,新出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导致司法舞弊
新近颁布的《律师法》有这样一条引人注目的法律规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人们普遍认为,此法律条款虽然简洁,却已切中了当前律师业的一大时弊。
在当前的律师队伍中,正当合法竞争的原则并没有得到共识,在背后说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坏话,诋毁同行律师,已经成了一些律师下意识的习惯做法,其最终目的是揽来业务,甚至是把其他律师已经着手的“活”给“抢”过来。
一位朋友曾经因版权纠纷找到笔者,请笔者为他找一位好律师。于是,笔者便把业务过硬、办事认真的A律师介绍给他,安排两人谈了初步事宜。原以为一切都会顺利进行,谁料两天后,A律师一个电话过来:“你那个算什么朋友?我这儿都熬了两个晚上研究了他的材料,他却不让我干了!”笔者赶紧打电话找那位朋友,岂料对方也是火气冲天:“你给我介绍的什么律师?幸亏我碰上了××所的B律师,B 律师说了,这事根本就不能这么办,这么办我要吃大亏。现在我已经把案子交给B 律师了。”在价格上做文章是律师业不正当竞争的又一表现。为了抢到业务,一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惜拚命杀价,把服务费用压到最低限度,有的甚至出于“放长线,钓大鱼”等不良目的不收费。据圈内人士透露:某大城市曾经发生过6家律师事务所大打价格战的闹剧,为了把某大公司一桩法律业务抢到手,这6家律师事务所各出奇招,竞相降价,有的在公司负责人面前吹得天花乱坠,有的请握有拍板权的公司领导吃饭唱歌,拚命拢络感情。最后“中标”的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比最初开出的要价“便宜”了整整80%。
给回扣、支付所谓的“案件介绍费”亦是常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法,这是令国外律师界百思不得其解的“中国特色”。一般而言,一些实力强劲、声誉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并不屑于通过这种手段扩展业务。热衷于通过这些不正当手段揽来业务的是一些实力虚弱、律师水平不高的小型律师事务所。而且实力越差的律师事务所给出的回扣越高,最高的甚至达到50%。值得注意的是,这类争揽业务的不正当手段多在一些国有大公司和企业身上奏效,这些单位一旦遇到法律事务,往往标价数额巨大,法律服务费用很高。面对一些律师事务所前来招揽业务时抛出的“回扣”、“介绍费”等香饽饽,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挡不住诱惑,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在挑选律师时根本不考虑对方的实际水平,而是谁给的回扣高就委托谁。据称,国有企业公司有相当一批吃“法律回扣”的实权人物,每年牟取的好处甚至超过十万、数十万。更加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在某些地方,甚至出现了律师给法官回扣、由法官介绍业务的恶劣做法。
在法制发达国家,律师是不允许做广告的,那些倍受世人赞赏的名律师,无不是通过优质服务和良好道德来赢得显赫的声望。在中国国内,也有不少律师通过自己的智慧和正直赢得了社会的瞩目,从中国律师业恢复之初的郑传本律师、李国机律师一直到近年来扳倒大邱庄庄主禹作敏的田文昌律师莫不如此。可以说,中国的名律师阶层正在逐步发育成熟,而名律师正是衡量一个国家律师业是否发达的重要指标。但与此同时,国内某些律师胡吹滥侃,想方设法扩大知名度。如前文所述,有的律师热衷于争打“名人官司”,企图借名人官司出名;有的律师一有官司,就迫不及待地召开新闻发布会,请吃送礼,鼓动新闻界为其摇旗呐喊;有的律师在名片上印上某某领导人的题词,以示“权威”;也有的律师不择手段博取各种社会声望,在一次评选“优秀律师”的活动中,某大城市就有一位律师购买了大量登有选票的报刊到处散发:“请投鄙人一票”……
笔者的一次亲身经历也许更能说明问题。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近年来中国开始允许一些外国和香港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人们所称的“洋律师”出现在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笔者对此现象极感兴趣,不久前决定采写这一选题,满以为“洋律师”们会像国内某些律师一样,巴不得新闻记者前去采访,谁料在办公室连续不停打了3天电话,联系了十多家境外律师事务所,对方都表示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的约束,不能宣传自己,因而拒绝采访。“协议收费”的国际流行公式,一到中国就变了味
律师向社会提供的是知识性很强的法律服务,从事的是较高层次的专业智力活动,因此,他们获取的报酬也应该与付出的劳动相匹配。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律师大多属于收入不菲的富裕阶层。在美国,向律师咨询要以小时计费,一般通行每小时75至500美元;在英国,雇大律师参与一宗民事诉讼,起码要收7500英镑;精于民事法的御用大律师,每小时谈话费不少于1000英镑,至于一些财大气粗的老板组建庞大的律师团打官司,支付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亦不鲜见。
现代律师业的发展拓展出了一个庞大的法律服务市场。在西方法制发达国家,律师的收费大体上都规定了标准,同时也允许律师和委托人协商收费。至于律师收费是否合理,一般由律师协会的专门机构来监督,并对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因费用发生的纠纷进行裁断。在中国律师业发展过程中,律师收费问题一直是颇受争议的焦点。现行的律师收费办法是由司法部、财政部和国家物价局于1990年颁布的《律师业务收费方法及收费标准》,这个“收费标准”十分粗线条,很少考虑案件的难度、当事人的众寡、地方的远近、案卷材料的多少、办案时间的长短、律师费用成本等“软因素”,特别是在刑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上规定得很不合理,尽管有时办理一起离婚案件远比标价上千万元的借贷案件复杂得多,但律师所取得的不同收益又何止差之千里?按照目前的“收费标准”,律师办一宗刑事案只能收30元至150元,难度较大的最多收到300元。办一起刑事案一般需费时3至5天,每天收入10元8元,吃饭还不够,怎能维持生存?而办理一些经济案却能轻易收入成千上万,有位律师曾办理一件标价极高的经济案,费时仅一天就进帐17万元。两相比较,再加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境不理想、风险大等原因,造成了许多律师懒管刑事案、争抢经济案的局面。不少律师出口就是“做了什么什么项目”,而不是“打了什么什么官司”,其口气如同商人。
北京有家律师事务所就明言不接任何案子,只办理经济类的非讼业务,声称“压根儿就不知道法院的门朝哪儿开”;南京市也曾因无人愿为刑事案件辩护,司法局被迫作出硬性规定:注册执业律师每人每年必须完成4件刑事案件辩护,否则需按每件500元的标准交纳刑事案件辩护基金。自然,以行政手段保证刑事辩护率只能是一种权宜之计,而且律师在这种“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去办刑事案,其服务质量和用心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收费标准将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重新制订。据悉,即将出台的新标准将对原来的律师收费制度作重大改革,总的趋势是肯定“协议收费”等国际流行方式。
尽管律师收费制度将朝放开搞活的方向发展,但也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目前,律师乱收费已经成为公众十分反感的一个热点问题,一些律师一切向钱看,对委托人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也有的私下向委托人索取不正当收入,有的律师开业几年就买房子、买汽车,成为社会暴富阶层。北京有位律师就曾得意地宣称:“1995年一年就赚了300万!”
但问题的真正症结恐怕还不是在收费的高低上,而是在服务质量的高低上。应该承认,许多珍视道德操守和职业声誉的律师在收取相应的律师费用后,都能尽心尽责地为委托人谋求合法权益。但是,也有一些律师收取的报酬和付出的劳动极不相称:有的收费奇高,提供服务的时间却很短;有的收了钱少办事或敷衍了事,委托人稍稍催一催就重新加价;个别的只求把钱蒙骗到手就拉倒,恨不得连开庭都懒得去,到时千方百计找个理由一溜了之。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曾经尖锐地指出:“律师的形象不像原来那么神圣,职业不像原来那么高尚,对此我感到忧虑。我一直赞成律师的收费放开,律师服务按质论价。现在的名律师收费很高,但以名律师的名义收费,由一般律师办理案件,低质量的服务,或不够负责任的服务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因此,律师收费高低必须与服务质量、责任相结合。”
一家律师事务所曾经受托协助一家国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所里指派一名尚未取得正式执业证书的实习律师完成此项重任。该实习律师捧来一大堆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改头换面依样画葫芦,两个多小时就完了活,费用却收取了十多万元。
因一起数额巨大的银行贷款纠纷案,某公司被人告到法庭,该公司急欲找律师帮忙,但许多律师了解有关案情后,认为该公司的一些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毫无胜诉希望,因此谁也不敢接手。偏有一家律师事务所许诺要替该公司包打官司,并让它先行汇入了十多万费用。可背着这家公司,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却坦言:“这场官司肯定赢不了,先把钱弄到手再说。”
为了提高律师的责任感,新出台的《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请到一个好律师是所有委托人的强烈愿望,而优秀律师是由精深的法律知识、严密的推理思路、滔滔的雄辩口才等素质堆砌起来的。鉴于律师从事的是专业性极强的高度智力活动,法制发达国家一般都规定律师资格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在法国,报考律师资格的人,必须是法学硕士学位或法学博士学位获得者。在美国,除个别州以外,各州均要求报考人必须在拥有学士学位后,再接受3年法学院的研究生教育,才可以报考律师……
我国自1979年至1984年间,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部向1.1万人授予了律师资格。从1986年起,司法部根据“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始在全国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规定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方能报考律师资格。随着报考人数剧增和律师需要量的增大,从1993年起,改每两年一次考试为一年一次,到1995年,已举行了7次考试。从1993年以来,报考人数逐年上升,年年超过10万。1995年则创下116787人的最新纪录,报考人员也出现了年轻化、高学历化的特点。全国报考者平均年龄约为30岁,有研究生学历的占报名总数的8.9%。通过7次考试,全国共有9.1万多人取得律师资格。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的实行是中国健全律师业的重要标志,因此,新出台的《律师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肯定了这一制度。
“黑律师”又称假律师、冒牌律师。据圈内人士透露,“黑律师”主要有3类人组成:其一,跟公、检、法系统有关系的人,诸如这些部门工作人员的亲戚、朋友、同学等等,因这类人在打“关系案”时能发挥意想不到的功用,所以成了一些律师事务所争相拉拢的对象,不惜私自授予“律师”职位。其二,社会关系较广的人,这类人以给律师事务所介绍案源为主,致力于赚取回扣和案件介绍费。为了取得委托人的信任,拉案子时方便,这些人也少不得给自己戴上个“律师”的帽子,对法律略知皮毛的还敢壮着胆子打一些小官司。其三,一些已经取得律师资格、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尽管他们尚未取得正式律师执业证书,只能做些辅助性工作,但几乎所有的律师事务所能允许他们对外自称正牌律师,并将一些没有什么赚头的刑、民事案件交给这些羽毛未丰者前去折腾。这类“实习律师”从严格意义而言也是“黑律师”。由于一些不懂法的公民误以为他们是律师而向他们求援,他们也就将错就错自诩为“律师”。也有个别违法违纪的律师被吊销执业证书后,不甘心退出律师舞台,丢了这个黄金饭碗,于是由正规军进入了“地下活动”。
这支“黑律师”大军人数到底有多少,谁也无法统计.,据估计可能和正牌律师是1∶1的比例。
几年前,笔者去海南采访,曾经见过分别来自上海和湖北的H和R,他们的名片上竟奇怪地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注册律师”。再一打听,原来这两人因私自收费,早已被炒了鱿鱼,只好干起了流窜“律师”的勾当,居然还生意兴隆,蒙了不少人。还有一个被吊销了执业证书的“黑律师”,从原来工作的律师事务所里偷出了一摞盖有公章的空白公函,到处招摇撞骗,和人订立“法律顾问合同”,骗取了一大笔“顾问费”后就逃之夭夭。由于一些“黑律师”只在乎金钱和短期利益,不在乎名声好恶和长期行为,往往能骗一时就骗一时。一名“黑律师”曾代理一起案件,当得知对方当事人的单位总部在某著名风景旅游区后,竟把委托人抛在脑后,向对方当事人频送秋波,恨不得一天向对方打十个电话,强烈要求对方当事人“邀请自己和老婆孩子去度假并承担一切费用”,这样的话,“官司的事好商量。”这种无耻做法引起了双方当事人的极度不满并愤而投诉。某特区曾有甲、乙两公司打官司,甲公司聘请了一名“黑律师”代理诉讼,支付了19000元费用。岂料乙公司也被这名“黑律师”的天花乱坠迷住,于是放出5万元的价码,希望这名“黑一律师”能转而为自己“卖命”。面对金钱,“黑律师”不顾起码的职业操守,迅速“倒戈”,而且把已经掌握的甲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都“卖”给了乙公司,使乙公司迅速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销毁了于己不利的证据,将对手当作任己宰割的羔羊。
新颁布的《律师法》则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不过有识之士则认为,要真正消灭“黑律师”,还必须铲除“黑律师”生存的温床,社会各界特别是一些律师事务所要真正认识到“黑律师”的危害,严格执行《律师法》,不再为短期利益所惑,不再为“黑律师”们打掩护,提供“保护伞”“防空洞”,让“黑律师”处于人人喊打的境地。如此,“黑律师”才会无法继续逍遥。只有走关系才能打赢官司,律师如何才能保证清廉?
几年前,笔者在海南采访时,一名T 律师曾谈起闯海南时的一则真实笑话。当年,T律师从江西到海口闯天下,初来乍到,他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求聘,接待人座也不让,眼皮也不抬,似乎对T律师的法律素质毫无兴趣,张口就是:“你在海南有什么关系吗?比如省里市里有什么熟人?”
面对如此赤裸裸的询问,正直的T律师忽然有了玩黑色幽默的冲动:“我在海南没关系,但在中央有关系,不过说出来不太方便,而且恐怕你也不会相信。”
对方立刻来了兴趣:“没关系,你说吧。”
T律师故作神秘状:“我和江泽民有点关系。”
“啊!”对方立马,迅速拉过一把椅子,又是让座,又是倒水,然后带着虔诚而急迫的表情问道:“您和江泽民是什么关系啊?”
T律师淡淡一笑:“我是党员,江泽民是总书记,我当然和他有关系。”说完,拂袖而去。
这个并不可笑的笑话揭示了当今社会的一种悲哀现实:司法腐败正在亵渎国家法制的纯洁,一些律师则在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在一些律师眼里,真正严格依法打官司不再受到重视,而挖空心思走后门、拉关系、大打“关系案”却成为一种时髦。不少律师在拉案子时,不是展示自己的法律水平,第一句话就是毫无顾忌地宣称:“你的案子归××法院管,我跟那儿最熟,×××法官跟我是铁哥们。”
其实,早从80年代中期起,律师队伍就开始分化为务实派和关系派。具有讽刺意味的是,随着司法腐败现象的出现和蔓延,关系派赢得了越来越多的诉讼,而实力派却常常败走麦城。更加遗憾的是,委托人都很现实,要的是满意的结果,而不管你采用何种手段,于是,越来越多的委托人投奔了关系派。实力派也是人,也要吃饭喝水,而不能靠精神纯洁活着,于是,不少实力派被迫改弦更张,转而加入关系派行列。
“吃了原告吃被告”是老百姓讽刺少数腐败执法者的顺口溜,然而,腐败者之所以能享用这种“腐败筵席”,往往是一些“热心”的律师从中铺路搭桥。那些歌舞升平、华筵美食、软玉温香的去处,除了一些大款,也不时闪动着少数腐败执法者和律师的身影,而那些用来行贿的“红包”,也有不少是律师出面“恳请”对方“笑纳”的。少数律师甚至毫无羞耻地自诩为“三陪律师”,即陪个别腐败执法者陪吃、陪喝、陪玩,甚至是陪赌陪嫖,当然一切费用都是由委托人承担,而作为陪者的律师亦免费过了一把奢华的“人生瘾”。当然,也有个别律师借口要打通关系,向委托人索要钱物后却全部揣入自己腰包,一旦案件败诉,又将责任一咕脑儿“转移”到执法者身上。
某地有位律师和兄长合伙投资开设了一家桑拿浴中心,据称在不长的时间里,就将不少处级以上的执法者请进去享受了免费服务。这种明目张胆腐蚀执法者的行为败露后,引起了上级领导的震怒。
一家律师事务所竭力要把一位握有大权的法官纳入自己的“势力范围”,然而这位法官事务繁忙,无暇吃请。于是,律师事务所又把目标转向在家里闲养着的法官太太,一位年轻的“实习律师”被指派担负起这项“重任”,天天陪着法官太太上歌厅、吃大餐、买时装。当然,一切费用都由所里实报实销,为了他们行动方便,所里甚至派了一辆专车供他们使用。
为了尽可能地降低“建立关系”所需的成本,一些更为廉价可靠的“关系”也被开拓出来。在一些西方法制发达国家,担任检察官和法官往往必须先从事一定年限的律师工作。与此相反,国内一些律师却是在法院、检察院工作一定年限后,才毅然跳槽改行当律师,他们在那些老同事、老熟人面前自然“有面子”、“好说话”,人称“先备战后打仗”。也有的夫妇两人,一方当了律师,另一方“坚守”在执法岗位上,人称“里应外合的黄金搭档”。有位丈夫在法院工作的女律师挂在嘴边的口头禅就是:“老公辅路,我全市法院平趟!”她因此赢得一外号——“平趟”。
“官律”是另一种值得注意的动向,所谓“官律”,并非指官方投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而是指有权力背景的律师事务所,其含义与“官商”相似。试看一位Z律师的丑陋表演,他每次接到案子,都是急不可耐地找到对方当事人,气势汹汹地“摊牌谈判”,根本不谈案子本身,念来叨去就是:“我们所主任是××执法机关前××长的儿子,本市××法院院长的夫人就在我们所……”言外之意就是“朝中有人,赶紧投降。”
事实上,少数腐败执法者和一些律师建立起来的“关系”并非如表面上那么“美好”。一方以金钱换方便,一方用权力谋私利,这种肮脏交易凝成的只能是一种互相利用、互相鄙视的“友谊”,于是,当面称兄道弟、背后互相骂娘也就不足为奇了。
笔者在某地采访时,曾经被人拉去出常一个酒宴,做东的是一位女律师,主请对象是一位法官,因为女律师代理的一个案子正捏在他手里。为了保险,女律师还请来了几位早就熟识的法官帮忙当说客,准料那位法官根本不买帐,话里话外就是“我们法官才挣几个钱?”暗示对方吐血。夜深人静、酒尽席散之际,那位法官仍然雷打不动,无奈之下,女律师不顾“丢了面子”的帮忙者的怒目而视,满脸堆笑地陪他钻进一辆出租车,向远方驰去……两天后,笔者再次遇到了那位女律师,她张嘴就是大骂:吃了我的,喝了我的,却不给我办事”,愤怒之余似还有难言之隐。而当笔者再次碰到那位法官时,他也是火气冲天:“都是搞法律的,凭什么她挣那么多!”
做人也好,做律师也好,到了这种份上,真是又可气又可怜了。一位律师朋友曾经坦露心迹:“当我做人的时候,我希望不要委屈我自己,当我做律师的时候,我希望不要渎亵这个职业。”另一位“事业颇为成功”的律师也曾酒后吐真言:“哪位律师不想凭自己的真才实学胜诉呢?可现在我打赢的官司几乎都是走了关系,但这能完全怪我吗?”
新出台的《律师法》对“打关系”现象也设立了一系列的限制和惩戒条款,诸如“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等等。“中国律师数量短缺”一直主导着“社会舆论”,但谁又关注到律师业生死存亡的“短缺”呢?
我国目前已有9.1万人获得律师资格,但舆论多数仍关注“中国律师数量短缺”。其实,有关中国律师业生死存亡的“短缺”却是:
1.律师执业环境的“短缺”。
任何一种诚信公平合理的司法制度,都会保护律师行使执业权利的自由,尊重律师的正确意见。中国律师的执业环境目瓣已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法官是爷爷,律师是孙子”的状况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律师体制改革的“短缺”。
在法制完善的发达国家,律师都被定位于自由独立的职业,律师事务所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合伙开业,唯独没有官方兴办的。而中国的尴尬在于,在特殊国情下建立和恢复起来的律师业,起动阶段的律师事务所全部是由官方兴办。律师活动成为一种公务性质的职务活动。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律师执业难以避免行政干预,无法拥有维护社会正义所必需的独立性和平等性。目前全国7200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律师事务所1200多家,占16.7%;合作律师事务所500多家,占6.9%;国办律师事务所5500多家,占76.4%,国办所中实行自收自支的2674家,占48.6%。国办所仍然是律师业的主力军。
3.律师质量的“短缺”。
真正好的律师也不仅只应具备足够的法律知识,更应拥有高尚的品德和正直的人格。律师素质的“短缺”是比律师数量的“短缺”远为严峻的一种“短缺”,或者说,中国真正“短缺”的是具有足够质量的律师。
4.律师服务领域的“短缺”。
在美国,有一个关于律师的经典笑话:每次发生车祸,警车领头、救护车随后,风驰电掣地奔向事故现场,可途中总会冒出第三辆汽车,盯着救护车拚命地死追活赶,到了事故现象,那第三辆汽车里下来的必定是律师,他的第一举动就是寻找受害者及其家属,询问需不需要提供法律帮助。富于幽默感的美国人因此在ambulance(意为“救护车”)后面加上了chaser(意为“追赶者”),创造了一个新的英语词汇:ambulance-chaser,即“追赶救护车的人。”
这个经典笑话生动地证明了美国律师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扩张到极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给美国律师提供了足够的饭碗,而富裕的社会经济也养育了富裕的美国律师。而我国目前只有一部分企事业单位愿意长期聘用律师,提供随时性的法律服务。而大部分单位和几乎所有公民都是在遇到麻烦后才想到找律师,更可虑的是,一些当事人即便要上公堂,也不懂得去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其次,在一个法制相对不发达的社会里,许多社会事务于法无据,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谋求解决,而只能通过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自我消化。再加上许多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十分淡薄,遇到侵权行为,只求息事宁人,根本不会奋起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了中国律师的天地。第三,相对于不发达的社会经济,许多中国律师已经极不正常地进入了社会高收入阶层,而他们的生存并非寄托在一个普遍富裕的社会之上。联想到还有许多穷人打不起官司,绝大多数的中国公民也根本没有余钱聘请家庭律师,就不难肯定,假如中国律师的数量真的向美国看齐,按人口比例扩大到400多万,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无法克服的难题:谁来养活中国律师?
青年法律学者梁治平曾经对当代社会的某些律师形象有过一番刻画:“律师更近于商人的一种。他们一心只追求成功,又以胜诉作为成功的唯一标准。为此,他们使出浑身解数,先通晓法律,再利用法律,巧舌如簧,字句必较。他们是修辞学家,演说家,也是表情生动的演员和善用逻辑的能手。这样的人未必都行不义,只是也没有什么可以保证他们个个是正人君子。”
世界各国的律师,既不乏行侠仗义的好汉,也不缺一心谋财的“讼棍”,更多的则是勤勤勉勉的谋生者。但毕竟,人们更热爱那些为公理辩护的,同时也拥有贞洁人格的高尚律师。
愿所有的中国律师都能够认识到:你们所从事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谋生的手段,更是一项正义的、公理的和良心的事业。 法律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