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姻法》怎么了?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王锋
《婚姻法》怎么了
1995年12月,一份《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摆上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公桌。
该报告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撰写。报告综述了内司委执法组是年9月对新疆、陕西、江西、海南4省区《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检查。
与这份报告同时提交的,还有一份《关于修改和完善〈婚姻法〉的建议》。该《建议》以大量检查结果为据,就“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法律责任”等问题提出了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意见。
其实,对现行《婚姻法》的修改意见、早在90年代初就开始了。1990年,在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40周年,第二部婚姻法颁行10周年之际,《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由人民出版社编辑出版。书中,一些长期从事婚姻家庭工作的研究者和实际工作人员探讨了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里发生的变革及其原因,对如何完善现行婚姻法进行了认真的法律思考。
1993年春,在深圳召开的中国法学会年会上,修改健全婚姻法的问题一直是会议议题的焦点,会后专家们达成共识:制定新的婚姻家庭法,是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的实际需要。
直至去年9月,全国人大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婚姻法》执行检查。
就在去年12月内务司完成执法报告和修改《婚姻法》建议之后20天,由婚姻法学会起草的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另一份建议,也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该建议从专家角度,对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法律名称,立法模式,调整范围和体系结构等问题提出学者意见。意见主要集中在两点:一是现行《婚姻法》立法上存在空白点,缺乏某些必要的制度;二是内容严重滞后,对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缺乏有效的法律对策。
一时间,关于修改完善《婚姻法》的意见和草案纷纷扬扬,不绝于耳。
“小二黑结婚”与“刘巧儿离婚”
我国现行婚姻法是1980年颁行的。它的酝酿和制定起始于更早的1978年。
1978年秋天的中国是什么样子?当时,整个国家刚从十年浩劫中复苏,千疮百孔。十年的劫难里,正常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被搅乱,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婚姻家庭里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比皆是,一些过去已被破除的陈规陋俗,又死灰复燃,乘机蔓延。
在堆积如山的历史遗留问题中,《婚姻法》修改工作艰难起步。
1978年10月,康克清给中央写信,要求重建《婚姻法》权威。当时连政法委员会都没有成立。中央临时组织一个民委、妇联、解放军总政等11个单位组成的“《婚姻法》领导小组”,开始工作。
两年后,1980年9月10日,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81年1月1日,新的《婚姻法》开始实行。
当年《婚姻法》起草成员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婚姻法教授巫昌祯回忆起当时的情景有些惋惜:“由于种种原因,出台后的新法对原法的修补十分有限”。巫教授告诉记者:“那次修改工作开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对后十年的社会生活,婚姻家庭生活变化估计不足。如何拨乱反正的问题考虑较多,对社会的发展趋势考虑极少。按当时变化了的社会条件,应该把立法重点,从改革婚姻家庭转移到稳定婚姻家庭关系、保障和发展家庭建设上来,可是没有。致使这部法律缺少前瞻性,相形滞后,这与当时宜粗不宜细,不求全面系统的立法思想有关。”
当时起草者主导思想是,对不成熟,没有把握的不作规定,“过几年再补充。”可一晃十多年过去了,什么也没有补。难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大文先生戏言:“90年代了,婚姻法还停留在小二黑婚姻、刘巧儿退婚的时代。”
对于80年代制定的《婚姻法》的简单和滞后,记者所采访过的专家学者均表示遗憾和惋惜。
“其实我国在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上是有丰富经验的,”内司委田主任说,“新中国建立后。新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基本法性质的法律就是《婚姻法》。”
早在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就有了良好的起步。废除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代之以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是当时根据地民主改革的重要内容。1931年12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条例》和1934年4月8号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是我国婚姻立法史上两个极为重要的文献。它们制定的各项原则,如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为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最初的法律基础,从立法原则具体规定上,为1950年的《婚姻法》作了重要的准备。
1950年5月1日,酝酿两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该法的第一条法规,对这部《婚姻法》的基本精神,作出极其明确的表述。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紧跟,甚至领先社会婚姻家庭生活发展的步子,是我国婚姻法一大优良传统。1950年的《婚姻法》是一部成功的法,“巫教授说,“立法滞后于现实的情况,是后来才出现的。”
家庭·父母·孩子
近20年,沉重的历史大闸徐徐开启,整个中国社会在与世界现代文明的碰撞中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作为社会变迁的重要因子,中国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呈现出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复杂与多样。沉舟侧畔千帆过,面对日益繁杂的婚姻家庭问题,1980年颁行的《婚姻法》已如老牛拉车,难堪重负。
全国人大内司委田主任认为,随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现行《婚姻法》从全面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来看,显得十分欠缺和薄弱。《婚姻法》不仅调整婚姻关系,也调整家庭关系,而且家庭关系会占越来越大的比重。以立法角度讲,将《婚姻法》改为《婚姻家庭法》更为科学。名称改动后,可加重和完善有关父母子女等家庭关系方面的法律内容。
关于家庭成员问的责任和义务,从来就是各国婚姻法着力界定的一个重点,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这一点上却过于笼统和原则,仅在第34条中规定“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一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缺少强制力,从而使一些逃避责任甚至在家庭中施以暴力的人得不到有效的惩处。
前不久轰动一时的长沙“丈夫高楼抛妻案”,就是对这一问题的现实注脚:一个残暴的丈夫竟可仅仅因为妻子提出离婚,就把她从6楼阳台抛出。
同样的悲剧还发生在重庆,32岁的出租司机姚蓉4年来多次被赤身裸体地捆绑,被剪刀剪破乳头,被强迫喝耗子药水,被迫跳楼和注射自制“检测贞洁”的针剂,肝脾脏十多处被刀划伤。在吉林,一位28岁的年轻妇女因指责丈夫的婚外性生活,而被丈夫举起的一块方木击中,造成颅骨粉粹,太阳穴上有一个跟鸡蛋一样大的深坑……
记者从全国妇联了解到,各级妇联来信来访中,婚姻投诉占70%,而其中家庭暴力高达40%。
面对这样的残暴,我们的《婚姻法》缺少权威的判处,竞让暴力罪犯以“家庭纠纷”,“清官难断家务事”为由作为逃遁的借口。法学所夏吟兰女士认为:“家庭暴力从法学角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3种,无论何种程度,都是无视对方成员的人格尊严,侵犯其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婚姻法》应该有明确界线,并在操作上拿出可行的条文来”。
在婚姻关系中,子女是一个家庭的重要构成,可儿童在家庭中的地位,应尽的义务和该享有的权利却得不到相应的法律保证。近年来出现得越来越多的儿童问题应该引起我们重视。
去年11月,南京发生一起建国以来最大的残害儿童案:4名天真无邪的幼童被其姑父姑母掐勒而死。案发后,当事人竟还不知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今年元月16号,北京隆福派出所民警在街上发现一个衣着单薄,在寒风中瑟瑟发抖的八九岁小男孩。小男孩在外晃荡两天了,父母打架,往他身上撒气,使他忍受不了虐待,离家出走。在民警要送他回家时,孩子竟不愿离开派出所。
据报载,我国14岁以下少年,忧郁症患者急增。此类病症儿童,心灵封闭,在感知、语言、情感和社会交往多方面均有心智性疾病,其表现为精神呆滞、孤独无言、疑虑烦躁,生活不能自理。专家分析,患这种病的儿童,多为家庭环境恶劣,享受不到亲情,或惨遭暴力……
这样多家庭少儿悲剧的发生,虽然有很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家庭生活不幸,父母对孩子的“渎职”无疑是最根本的。《婚姻家庭》杂志社的左心平女士认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应对父母与子女的相互责任与义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这样,在事发以前可以强化家庭成员相互责任感,事发后给司法人员的执法也提供了依据。谁都知道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加强对少年儿童家庭地位的法律保护,不仅关系着家庭形态的稳定和健康,更关系到我们未来社会的文明形象。
离婚与财产分割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离婚问题便是中国家庭面临的一个焦点问题。一份调查资料表明,1979年全国离婚率为5%,到1994年这个比例上升到10%。尤其在一些大城市,离婚率上升幅度更大。如北京,1979年离婚率为2.5%,到1994年飚升至17.5%。就是说,每年7对新人中就有一对走向离异。
记者从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记录中得知,近年由法院判离的婚姻案中,近80%涉及到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已有多年办案经验的张干事说:“10年前离婚分割的财产是收音机缝纫机,现在就没谱儿了。几十万的大案也不稀罕。对应之下,现行《婚姻法》则太原则,大笼统,不利于调整离婚关系,操作起来很困难。”
某画家作画多年,在国内外享有盛名。但因长年潜心作画,忽略了夫妻感情的培养,冷淡了妻子。夫妻感情逐渐冷漠,最后导致离婚。离婚时,画家的画分为三部分:一部分已出售,得款数万,存入银行;一部分在巴黎展销,尚未闭幕;另一部分在家里,尚未出售,目前亦无出售意图。离婚时,画家同意对售画所得款项与妻分割,但第二、第三部分则不同意分割。妻子则认为:为了使画家安心作画,多年来她承担了全部的家务,对全部的画应享有一半权利,未出售的画应分她1/2,她可以拿去出售。
这个案子也是一拖几年。《婚姻法》关于离婚问题的条文只有10条,涉及到财产分割的更只有两条,而且十分抽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这一条文显然难以调整离婚关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前提下中国复杂的当代婚姻家庭。
法学专家夏吟兰女士就上述离婚案谈起自己的看法。她认为,在夫妻之间,知识产权不应一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区别对待。因为知识产权是以独占实施智力成果为核心内容的专有性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同时,它又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权利,一经成立,即与特定人身不可分离,除法律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何况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无法也不能分割。对此案的处理,夏女士提出如下意见:能否在《婚姻法》有关离婚财产处理条文下另附如下规定:“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解决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另一办法是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就通过法律制度,对夫妻婚前财产、婚后所得财产的占有,使用,管理及收益实行文字约定。杨大文教授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支持者,他认为这样可减少婚后许多麻烦。“只是《婚姻法》对约定的规定过于简单。应对约定的主客体、时间,形式要件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面临的还不只是法律肯定的问题。一个和睦之家中的夫妻对各自的财产“约法三章”,在我们这个讲求情面的“礼仪之邦”是件让人为难的事。
在本文采写过程中,记者曾就“您愿不愿意与丈夫(妻子)进行财产约定登记”这个问题测试诸法学专家及执法者,居然有80%的人觉得“难为情”,其中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制”的鼓吹者杨大父教授本人。学者专家如此,遑论其余?可见法制建设之艰难。
用法律来保证我们婚姻的幸福
婚姻与人类的历史一样古老,人类对幸福婚姻的追求如同绵延不绝的人类历史一样没有止尽。
而从人类历史上看,婚姻家庭的演进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正是婚姻家庭制度的诞生,才结束了它最初的蛮荒阶段。在世界范围看,从古代婚姻家庭法,到近现代的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法,再到社会主义国家婚姻法,婚姻家庭法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在古巴比伦王国的《汉漠拉比法典》,罗马帝国的《十二铜表法》中,人类留下了关于婚姻家庭法的最早雏形,到中世纪末期,宗教改革和罗马法复兴,又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欧洲各国从封建家庭制度向资本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转变。
在我国,直到清末才开始接受西方法律文化。宣统3年(1911年)起草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随着清王朝的崩溃而殉葬。再往后20年,国民党政府1931年5月颁行的《中华民国民法》中的亲属编,才最终完成我国婚姻法的近代化过渡。
婚姻法从它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无时不处于与整个时代社会变迁的共振之中。它一定程度集中反映了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上层建筑对婚姻家庭的要求:一部科学、与现实合拍的婚姻法,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完善婚姻家庭关系,进而推助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否则就会成为社会前进的障碍。
我国现行婚姻法自1980年实施以来,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建立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比较于整个国家变化的速度和深度,它还是滞后了。在亲属制度、法律责任、夫妻财产、涉外婚姻,计划生育等诸多方面,现行婚姻法都有待修正和完善。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需要一部科学、权威,有充分的现实感,又有适度前瞻性的婚姻家庭法。 法律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