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国的死刑:负重的牛车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刘怀昭该对谁讲人道?
去年下半年,美国接连爆出两起大出世人意外的双重谋杀判决,引发了对美国死刑制度的纷纭争议。
先是7月的苏珊·史密斯案判决。南卡罗来那州23岁的苏珊·史密斯因为移情别恋,恐孩子拖累,将两个年幼的亲生骨肉活活溺死在湖中。更有甚者,她居然还声泪俱下地通过电视媒体寻子,大大地耍弄了全体美国人一番,可以想见其民愤之大。此案的审理历时9个月,最后陪审团在3个小时内作出了苏珊·史密斯免于死罪的判决。
另一桩便是尽人皆知的有“世纪审判”之称的O.J.辛普森案。体育明星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及其男友,尽管从作案动机到作案时间、证据都令辛普森难以摆脱干系,但是,用他的名气和金钱凝聚起来的“梦幻组合”辩护队伍辅佐他无罪开释。
美国的死刑是公平的、正义的,还是形同虚设、姑息养奸?事实上,关于死刑制度的争议在美国200多年的行刑历史中从来也没有停止过。首先,18世纪欧洲启蒙运动以来,死刑存在的依据和合法性问题不仅一直被学者和立法者谈论不休,而且也是广泛的社会舆论的关注对象,从而成为严肃的社会性问题。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在《死刑的文化史》一书中曾指出,死刑问题“与正义无关,是与一种完全不同的社会心理欲望相联系的。”也就是说,主持正义靠冷静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而对死刑的需求则出自情绪的深层。基于这样的分析和一贯的人道主义立场,反对死刑的人坚持认为,错误的判决会导致处决无罪者;死刑的实施是不公平的,倒霉的往往是穷人和得不到保护的人,因为他们雇不起律师,也没有钱提出上诉。由于社会上这种矛盾情绪的存在,使得死刑虽然得以保留,行使起来却是阻力重重,十分不力。撇开辛普森案牵扯复杂的种族背景不谈,对他的无罪判决多少也反映出美国死刑制度的这种矛盾,即“我无法证明我无罪,但你也无法断定我有罪。”
对死刑抱有的这种模棱两可的态度使美国的死刑处决往往风声大,雨点小。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干脆决定在全国暂时停止所有死刑,而实际上早在此之前,自1965年起美国就几乎没有执行过死刑。然而这种暂停也只维持了不到4年的时间,1977年美国重又恢复了死刑,因为暴力的泛滥日益引起人们的恐慌。自那以后,被处死刑的人逐年递增:1981年1个,1983年5个,1984年21个,1987年25个,1993年38个。目前,在美国有39个州有死刑制度,在南方的实施较为得力。执行的方法多为注射致死药物和使用电椅,其次是毒气室、枪毙或绞死。愈来愈多的美国人开始明确赞成死刑,认为死刑对犯罪具有威慑性,美国的每次民意测验都表明群众是赞成死刑的。美国历届总统选举也因此往往将宝押在严厉打击暴力犯罪的举措上,克林顿在1992年竞选时就曾刻意塑造其民主党的铁腕形象,明言推行和支持死刑制度,并扩充了警力。
美国死囚“好死不如赖活着”
然而,美国的死刑制度已如负重的牛车,积重难返,动作越来越缓慢。据美国死刑资讯中心透露,美国在去年共处决56名杀人犯,为1975年以来最多的一年,估计1996年被处决的人数会更高。尽管如此,监狱中仍然积压了3000多名死刑犯等待受刑,其中就这样在排队等死期间又苟活偷生了十余年、几十年的大有人在。比如在佛罗里达,欠着3条人命的死囚盖瑞·奥沃德现在正在庆祝他的第二十二载的排队生涯,同时还在满怀希望地不停上诉请求翻案。乔治亚州目前的109名等待处决的死刑犯当中,四分之一的人自1980年开始就在排队。在蒙大拿,邓肯·麦肯兹在被正法之前已偷生了20余年,而且差一点又得到第八次死缓机会。这位残忍地杀害了一名教师的冷面杀手在法庭上作最后的申辩时还居然说,让他排了20年的队等死,这本身就是“残酷而有悖常理的”,是对他人权的践踏。
被苏珊·史密斯溺死的两个孩子,一个3岁,另一个仅14个月
苏珊·史密斯的丈夫举着孩子的照片抗议对苏珊免于死刑
自从19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允许各州恢复死刑制度以来,至今总共不到2%的死刑犯受到了处决。据报道,加州每年要花去9千万美元来处理死刑案件,可19年来只处决了2名死刑犯,其中一名还是因为自己自动放弃了一切上诉权利。当人们惊诧于罪大恶极如苏珊·史密斯者居然能免于死罪时,大多忽略了一个更简单的事实:在美国判了死刑也并不见得就得死。据美国监察机构1992年的统计数字,那些确实死去了的死刑犯大部分不是处死的,而是属于自然死亡。如此的刑法制度无怪乎被当作虚设的纸老虎。
几年来,尽管政治鼓噪和公民的呼声都很高,但国家始终在此事上徘徊不定。多年来,立法人员、司法人员、政府官员以及为被害者争取权益的社会活动家们都发誓要结束没完没了的申诉,限制那些为虎作伥般的辩护律师,将心慈手软的官员赶下台去。国会也通过了改革条例,削减了辩护律师基金,最高法院表示要雷厉风行、严厉惩戒犯罪,连纽约州长马里奥·阔莫等持消极态度者也被选举所淘汰,足见民心所向。
然而局面并未见改变。国家的诉讼律师办公室一直座不暖席,疲于应付,法庭陷在积压的案件中不能自拔,而各州的陪审团仍在乐此不疲地审判出更多的死刑犯来“壮大队伍”。每有一名罪犯得到处决,就有5名扩充进队伍。要想清理完这些积压案件,就算一天处决一名死刑犯(圣诞节和复活节也不闲着),也得处理到2021年才算告一段落。
联邦法官阿利克斯·科金斯基一向以坚持死刑制裁的强硬立场著称。他在写给《纽约时报》的一篇引起争议的文章中指出:“我们制度的这台机器代价高昂,它窒息了我们的合法机构,一再地给受害人家庭伤口上洒盐,而最终却没有产生出任何我们可以从一套行之有效的死刑制度中指望的东西。”他指责说,“这么糟糕的制度在世上真是绝无仅有了。”
这种体制性的矛盾在所有没有死刑处决机构的39个州中都很普遍。南卡罗来纳州新任的司法部长查理·肯登在他去年竞选时称,他对阿肯色州一次处死了3名死刑犯十分欣赏,因而提议撤走本州的电椅而代之以“电沙发”,以便同时处决数名罪犯。然而实际情况是,自他当政后尚未对任何死刑犯进行过处决。苏珊·史密斯案本身更形象地反映了这种矛盾现象:尽管民意测验显示了赞同判处她死刑的普遍愿望,但结果是陪审团只花了不到3小时,就一致达成了免她一死的判决。
纽约州在废除死刑制度20年之后,于去年春天开始又恢复了死刑处决,但至今尚未招募雇用行刑人员。由各个法庭轮番签署一项死刑条文一般要花上10年的时间,难怪柏克利加州大学的法律教授弗兰克林·兹米润说:“他们能赶在21世纪执行一次死刑处决就算不错。”
处于这个体系的金字塔塔顶的美国最高法院一直绞尽脑汁,想摆脱掉死刑这个棘手的制度,但每年都得被一些重大案例绊住,以致仍不得不对此制度进行修补。虽然像威廉·布伦南和色古德·马绍这样一向反对死刑制度的法官已不在其位,可最高法院仍常常要以5票对4票的险胜来决定死刑的实施。可见连最高法院在此制度的实施上也是不知所措的,这就导致了下属的莫衷一是。
最高法院所承受的压力其实还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加州407个死刑犯中有120人因为没有律师作辩护,根本就无缘出庭(宪法赋予了他们由律师出面作代表的权利)。加州的官方透露,法庭尚无法给1992年以后犯案人员安排律师,因为他们目前仍在处理1992年的案子。简单地说,这意味着加州这些该死的家伙们又有几年好活,外加白吃白喝。死刑案大概是美国唯一不被律师们当成香饽饽争抢的诉讼范围了。
社会心理左右死刑判决
法律学教授兹米闰将美国的死刑制度形容为“虚伪而又毫无章法的”,这大概可以归咎于该制度背后朝野各方那种欲行不忍、欲罢不能的矛盾心态。如文前所述,死刑判决不光是一种法律问题,更是一种社会心理的反映。辛普森案的裁决与后来不久华盛顿声势浩大的黑人“百万人大游行”之间的微妙关联,是没有人能够否认的:辛普森案终审给美国原本就积郁日深的黑白种族对立提供了一种发泄的方式。最近,北卡罗来那州军事基地的3名白种士兵酿造的滥杀黑人无辜案是辛案余波的持续。
如果说辛普森案的余波反映了美国社会中政治态度的不同取向,那么对苏珊·史密斯案的裁决可以说是美国人某种复杂的文化心理的折射。在苏珊·史密斯溺死双子的湖边,至今仍然有不少凭吊的人们留下的纪念物,如儿童玩具、糖果、衣服以及缅怀的字迹,其中最显眼的是不知谁放的一只盛满石块的铁桶,上附一张字条:“免费石块。谁若清白,谁就(往别人身上)砸第一块石头吧。”这是当耶稣从众人愤怒的乱石中解脱出荡妇抹大拉时所说的一句话。显然。它要呼吁的是对罪孽的宽恕。从苏珊·史密斯案的取证过程中发现,她6岁时父母离异、父亲开枪自杀,13岁时第一次自杀未遂,15岁开始被继父性侵犯,一直持续到她长大结婚后。苏珊·史密斯的复杂身世无疑极大地左右了死刑裁决的心理基础,它迎合了对死刑持反对态度的人们的社会心理欲望,即:我们要致力于搞清被迫对个人行使权力的社会的内部的问题。
小资料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它始于原始部落间的以血还血的复仇,后来由强大的国家权力接管了对流血事件的裁判。
死刑的种类 在古代,各文化地域之间流行着多种多样的死刑执行方式。石砸是最早出现的死刑形式之一。在古代的东、西方均有记载。在伊斯兰法中,石砸直至现代仍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1993年以前的阿富汗,石砸刑仍是正式的死刑处刑方法。
其它的古代死刑执行方式还有落崖、斩首、活埋、溺死、车刑、四马分尸、绞刑等。绞刑在中世盛期开始流行,至今在巴黎、伦敦等地仍有保存完好的古代绞刑台。在美国纽约,过去有两处公开的刑场。其一在百老汇和伦纳德街的交叉路口,另一处在现在自由女神站立之处,专门处理犯罪的航海者。
法国大革命时期出现的断头台代表了近代以来死刑处理方式的观念性变化。1789年10月10日,吉约坦博士向国民议会提出议案,寻求“合目的的,平等的,更有人情味的”处刑方式。议案提出,不论犯人的身份和罪行性质等区别,尽量减少行刑的痛苦,采用“落斧”执行死刑。这一将死刑人道化的努力的结果,便是断头台的诞生。
近代以来的人道化倾向也对绞架的使用产生了影响。绞刑是古代处刑方法中唯一被继承利用到现代的刑法。1783年,带坠吊的绞刑成为正式的死刑方式。此法因能使死囚迅速毙命而无痛苦。曾长期在英国使用。在1972年美国废止死刑 之前,美国有10个州使用绞刑,即为坠吊式。
电处刑方式是科技的产物。1890年,美国纽约州立奥本监狱第一次使用了电椅,它自此成为纽约州正式行刑工具。几年后,美国有20个州起而效之。不过,除美国外,并无其它国家使用电椅。
1924年,美国内华达州出现了第一个“处决普通刑事犯”的毒气室。截止1972年时,美国共有8个州认可毒气处刑。
后来美国得克萨斯、俄克拉荷马、爱达荷3州又采用了注射药剂致死的方法代替其它行刑方式。
现代最普遍的行刑方式是枪毙,它是军事审判的产物。伊朗、阿富汗、伊拉克、加纳、阿尔及利亚、莫桑比克、苏联、中国、尼泊尔,以及中非、南非、东南亚各国现代以来一向使用枪决。
死刑的废除与恢复 18世纪以来的启蒙思想和人道精神使死刑这一法律判决形式在近现代历史上屡屡成为争议的中心。1762年,意大利的切萨雷·贝卡里亚出了《犯罪与刑罚》一书,第一个要求废除死刑,其思想基础是“社会契约”学说。受此影响,德国皇帝约瑟夫(1780-1790)于1786年宣布在他治下的奥地利各邦废除死刑。在法国大革命时期,1795年10月26日的国民议会也曾作出在“局势平稳时”废除死刑的决议。1848年,法兰克福的德国议会和普鲁士的国民议会也通过了废除死刑的议案。然而欧洲国家中事实上真正第一次废除了死刑的是罗马尼亚(1865-1939),接着是葡萄牙(1867),荷兰(1870),挪威(1905),奥地利(1919),瑞典(1921),丹麦(1930)。瑞士的一些州早在上个世纪中已经废除了死刑,但其它的州一直保留死刑到1942年。瑞士的最后一次死刑是于1940年在奥普巴登执行的。“二战”的紧迫时局中,以上一些国家一度恢复了死刑。然而在法国,从1848年至今并没有什么废除死刑运动。
死刑目前在世界上的分布 西欧国家中德国、奥地利、芬兰、冰岛、葡萄牙、卢森堡、挪威、瑞典废除了死刑。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在刑法上废除了死刑,但军法上保留死刑。在英国,严重海盗行为、叛乱罪、皇家造船厂内纵火还被判死刑。法国原则上还有死刑,但已有二十几年未判死刑。希腊、土耳其、南斯拉夫、爱尔兰还有死刑。非洲及近东各国、亚洲各国都有死刑。澳大利亚只有联邦的两州保留了死刑。新西兰只在军法中留有死刑。中南美洲的乌拉圭和委内瑞拉也在废除死刑之列。
(参考《死刑的文化史》,布鲁诺·赖德尔著,郭二民编译,三联书店1992.12) 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