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道:议论:张三的脑袋重要还是李四的脚重要?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张明澍)
“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问题,前一段时间争论颇为激烈。赞成的一方有一条最重要的理由,就是“生命权大于路权”。交通专家段里仁教授不无自豪地说,他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就提出了这个原则,新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现了他主张的这个原则,这是立法的一个亮点。同意段教授说法的专家学者也不少,包括法学家、律师。在争论中电视新闻引用一家报纸的话说,争论的焦点就在于是不是接受“生命权大于路权”这个原则。
不赞成“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人也没有勇气反对这个原则。中国人从古至今都认为“人命关天”,更何况是在这样一个重视人权、重视生命的时代。跟人的生命相比,机动车,哪怕是奔驰宝马,也算不得什么。车开慢一点,停它几分钟,那怕是在高速公路上停它几分钟,比起一条人命来,又何足道哉!而且,“生命权大于路权”这个说法,让我们隐约联想起经常在电视上看到的,国外不惜一切代价挽救一个被绑架人质性命的故事,又让我们有一种“生命权大于路权”是与国际接轨的感觉。
但是仔细一想,所谓“生命权大于路权”,却是一个含糊其辞、似是而非,甚至荒谬的说法。
第一,这么多人在把生命权与路权作比较,说前者重于后者,但并没有一个人告诉我们什么是“生命权”,什么是“路权”。中国没有一部法律界定过这两种权利,包括宪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可见,生命权和路权,并非对权利一种规范的权威的说法,而是在辩论中为了增加自己论点的说服力而临时提出来的,是带有很大随意性的概念。这有点像某人在大庭广众之下接吻被禁止,他告到法庭,不是说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用这个法律上有的词就带来了相应的义务,比如说接吻也要照顾良好社会风俗),而是说自己的“接吻权”受到侵犯。这样看上去人家就不好反驳了。因为谁也搞不清楚接吻权究竟是怎样一种权利,但又觉得它听起来冠冕堂皇,似乎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为了讨论,我们来模仿法律给“权利”下定义的方式,给“生命权”和“路权”一个说法:
生命权,是在遵守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条件下,公民的生命不被侵害和剥夺的权利。
路权,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在履行了使用道路的各种义务(如交养路费、买保险、遵守交通法规等等)之后,按照道路交通法使用公共道路的权利。
任何受法律保护的权利,都是与义务相对应的,脱离义务谈权利,就是荒谬。比如生命权,只有在遵守法律的范围内,才能得到保护,一个人在违法的时候还要求法律保护他的生命权,能说不荒谬吗?好比一个人犯特大贪污罪被判死刑,他还可以争辩,怎么能枪毙我呢?生命权重于财产权啊!
第三,把一种权利与另一种权利放在一起,要得出孰重孰轻的结论,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荒谬的。说深刻一点,是不理解法律后面的哲学。
法律保护一种权利,是为了维护某一个方面的公正,为了保护公民和社会在某一个方面的需要。在这个意义上说,每一种权利,在它自己方面,都是重要的,都是法律必须维护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分。要把一种权利跟另一种权利比个轻重,好比说起重机比汽车用的千斤顶重要。听起来好像有道理,其实经不起推敲。
我国的宪法中规定了许多公民权利,比如选举权、被选举权、财产权,等等。如果按照“生命权大于路权”这个逻辑,哪一项有“生命权”重要呢?岂不是都要给生命权让路?换句话说,只要一个人不要命了,是不是他就可以随意侵犯我们所拥有的、听起来没有生命重要的一切东西?
1959年,为了实施在学校中取消种族隔离的法律,当时的美国总统肯尼迪派了美国陆军101师一个空降旅,由八架C-130运输机空运到阿肯色州的小石城,最后由训练有素的士兵端着上了刺刀的M-1步枪,不惜流血,冲破种族主义者人群的阻挡,把九名黑人孩子送进了学校。这些阻挡的人的“生命权”是不是比这些黑人小孩的“择校权”更重要呢?
第四,这个主张的最可笑之处在于,主张“生命权大于路权”的人,不是拿同一个人的生命权跟他的路权作比较,而是拿一个人的生命权跟另一个人的路权作比较。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我的东西,你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你的东西,怎么就能说你的是重要的,我的就不重要呢?打个比喻说,所谓“生命权大于路权”,是把张三的脑袋和李四的脚作比较。如果说张三的脑袋比他自己的脚重要,为了保住他的生命要锯掉他的脚,有常识的人都没意见。可是因为张三有心脏病,一生气激动就犯病有生命危险。因此,张三拿着刀扑上来要砍李四的脚,李四不能反抗,因为张三的生命比李四的脚重要。我们有谁愿意把自己的脚给他砍呢?我们需要有一部让张三理直气壮地砍我们的脚的法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