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牟其中案重审?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金焱 雷静)
起伏
在司法机关记录的档案中,1969年8月出生在重庆的夏宗伟,是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裁办公室主任;媒体则习惯于在这之后强调她的另一重身份:牟其中的生活秘书。4月9日,记者见到夏宗伟,她头发一丝不苟地向后梳去,有一种很精致的感觉。在她递过来的名片上写着:南德经济集团诉讼委托代理人——在某种程度上,牟其中的故事因为她才得以继续。
从最初的信用证诈骗罪直接责任人员到“免予刑事处罚”,夏宗伟在看守所里呆了17个月,她说:“刑事方面的一审判完时,我的心就很灰,那时我不知道还有民事部分,觉得只能等待。”
牟其中案民事部分的审理追究起来要推到1997年。当时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将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交通银行贵阳分行和南德集团3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其垫资的信用证项下3亿多元人民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珞珈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枫当时是贵阳交行的委托代理人。陈晓枫对记者回忆说,根据他当时掌握的情况,利用信用证方式进行融资的问题非常突出,“不少银行都被一些企业牵涉到这个网络中来,造成一种经济过热的表象”。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段昌峰那时候在南方工作,他的印象是那个时期“假进口、真骗汇”、“假出口、真骗税”的情况比较多,不少企业往往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却通过这种方式套出了钱,“广东那时是个重灾区”。广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行长姜乳云回忆说,这种情况当时不仅仅是在沿海地区,中部也比较多。包括湖北在内的很多基层银行开出信用证,但因为所针对的贸易是假的,对方往往没有偿付能力,最终产生大量的银行垫款。
银行出现这种问题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姜乳云说,一方面是对企业的情况调查不清;另一方面是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结”。“银行为了赚钱,有时候就顾不了这么多。”段昌峰说。
1997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安部等6部门“根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反骗汇工作的通知,要求坚决消除“四自三不见”的现象(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不见进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当年新修订的《刑法》在其最新的条文中增加了一条关于信用证诈骗的罪名。199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也通过《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牟其中的诉讼代理人夏宗伟为其多方收集证据,其角色在牟其中案后续过程中愈来愈重要
1998年中旬,全国开始了一次大规模的外汇大检查,对购付汇的货到付款、信用证及托收项下20万美元以上的报关单位逐笔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一位受访的研究者称,当年的大检查共发现“近百亿美元的资金有问题”,一些银行工作人员也受到牵连。这位研究者举例说,最近刚刚一审宣判的重庆佳昌公司巨额信用证案就是在当年的大检查中被发现的,佳昌骗取中国银行重庆分行及江北支行50余笔信用证,涉及资金15亿元,银行损失达5亿元。在查处此案过程中,中行重庆分行行长被降级,一位分管副行长自杀,江北支行行长被免职。
陈晓枫当时在为交行贵阳分行收集证据时,发现了一个疑点——湖北中行垫付了进口货物的巨额资金,但中国所有的港口都没有牟其中进口货物的影子。他当时就断定:进口货物只是牟其中玩空手道的道具,银行据以支付资金的重要凭证——海运提单也是伪造的,这应该是一起罕见的信用证诈骗犯罪。
“我把这一问题提出后,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介入调查。”陈晓枫说。对于这一细节,有人认为是牟其中案由民事转为刑事的一个“拐点”。曾有媒体报道说,“陈晓枫与相关银行一起,先后两次向国家有关部委写了两份《情况反映》,引起了高度重视”。陈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对此予以否认,他说,“我当时只是提出了这个问题,有关银行是否向上面写过《情况反映》,我并不清楚”。
人民银行等部门最终得出的结论是“假进口,真骗汇”,由中行湖北分行提起的这起民事案一度终止,转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的刑事案处理程序。然而刑事判决生效并未解决所有问题,夏宗伟说,湖北中行从始至终认为“欠钱还钱”,依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规定,原来四方间的“债务纠纷”民事诉讼案的审理,在刑事结案之后再度展开。
“湖北高院指定由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知道这个消息,我觉得是个机会。老牟当时并不太看好,他认为主要的解决途径是要跟领导沟通。但我坚持觉得这是一个惟一的机会,哪怕有一句话我也该说起来。”
直到那时,夏宗伟还不是诉讼代理人,她说:“所以我不敢站在前边。那时也付不起律师费,只能从帮忙的角度找律师。花费主要是坐长途车要100多元。那时我才可以接触案件材料,我就把能让印的都尽可能地印出来,印到法院部下班了,还为我延长了时间。最后总算赶到长途汽车站赶上了最后一班车。”
有一个不能证实的说法是,在牟其中被判入狱后,夏宗伟就在监狱附近开了一家小食杂店,也就是从那时起,夏宗伟的角色在牟其中案的后续过程中愈来愈重要。
变数
2002年1月23日,随州中院一审判决书宣布,夏宗伟则从此次判决中看到了另一种可能:“一审判决书给了我希望。有了法院判决书,向上反映就变得不一样了,就不是我怎样讲,而是法院怎么讲。”
夏宗伟所说法院的“讲法”是:“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之间的信用证分代理进口协议,在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并不存在,而是因1996年8月武汉市公安局已对湖北轻工骗开信用证套汇的有关情况开展调查时,为逃避处罚,南德集团应湖北轻工要求而于同年9月底补签的。”据此判决湖北中行垫付的所有款项及加收的利息均由湖北轻工偿还,贵阳交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鉴于南德集团与原告之间无直接的信用证法律关系,故对南德集团应承担的责任,本案中不予处理,有关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阴剑峰由此解释说,关键问题就在1996年补签的那个文件——补签说明南德集团与湖北中行之间并没有直接的信用证关系。
2002年2月5日,被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贵阳交行提出上诉。夏宗伟说,在这中间,事情悬起了一段时间,到2002年7月12日湖北省高法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同时还称:“作为信用证法律关系中的债务人的湖北轻工申请开立信用证的行为并没有被认定为诈骗。”
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戏剧性的结果。阴剑峰说,湖北省高级和中级法院对相关的民事纠纷相继作出的判决,与刑事判决及裁定在某些重要事实认定上产生分歧,形成了一个主要的争议,即本案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是否足以认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这造成一个复杂的局面。”
夏宗伟说从这时起,她开始集中力量打这个官司。她注意到的第一个问题是:民事方面的判决还是没有推翻刑事判决的大前提。
阴剑峰说,夏宗伟找到了他们所在的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这个过程并不顺利,夏宗伟说:“一审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当时朋友出面做工作,希望专家委员会能就牟其中的案件有所研究,但是因为他们对老牟这个人不喜欢,所以经过再三地说服工作,他们才接受委托。我那段时间也很紧张,我想他们也知道案子那么大,能激发他们出来,结果不能强求。”
2003年1月,国家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赵秉志教授在京邀约了四位全国著名的法学专家,就牟其中案所涉及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咨询和论证。阴剑峰说,专家们从信用证诈骗罪的主体要求、主观特征、客观特征等几个方面分析论述,给出的结论性意见是:“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单位南德集团暨被告人牟其中等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一审判决与二审裁定据以定性的基本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应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予以重新审理。”
对于这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阴剑峰说主要是供有关司法机关尤其是本案的再审法院参考。2003年3月19日,夏宗伟说她正式提交了《刑事申诉书》,递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也抄送给中央十多个部门。
民事判决的结果在另一方面也引起冲击。贵阳交行对湖北高院的终审判决不服,在2002年7月递交给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并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夏宗伟说,最高法的裁定在2003年2月18日送达到我手中,民事重审启动。
悬念
2003年9月,牟其中的刑期改为18年。这样一条新闻并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湖北省高院的民事判决后,夏宗伟说她把判决的情况和自己写的稿子又一批一批地寄出去,“我也不知道写了多少封,只是想总归碰运气也会碰到有人会看到它,引起他们的兴趣”。之后,一度消失在大众视线中的牟其中的新闻又开始出现,牟其中案也开始成为法学界讨论信用
证诈骗罪的典型案例,争论不断。在这些背景下,湖北省高院的民事再审甚至被赋予了相当多的含义。
3月29日湖北省高院发出《延期开庭审理通知书》,提供了一个慎重审理的态度。另一方面值得关注的意见是,对牟其中案及其当时处理的讨论,不能离开当时的背景。当时的处理结果对于这一宗典型案件的处理对当时打击信用证诈骗、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推进金融秩序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有专家因此指出,牟其中的判例即便存在争议,如果脱离了当时的背景与金融整治的现实,还会引发更严重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