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道:赖昌星遣返的司法程序

作者:王鸿谅

(文 / 王鸿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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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作出裁决,支持加拿大移民部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决定,拒绝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申请  

2月3日,加拿大联邦法院法官作出裁决,支持加拿大移民部难民委员会2002年6月的决定,拒绝赖昌星夫妇的难民资格申请。早在这一裁决之前,赖昌星聘请的大牌难民律师马塔斯(Matas)就表示,无论此番胜诉与否,赖昌星一案的法律程序都还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

加拿大复杂的难民上诉程序,在这一案件的司法历程中已经可以得到充分验证。对这一程序所能给予失败申请人的充分机会,马塔斯一点也不打算放过,表示将会把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从2000年6月8日提出难民申请开始,借助于司法程序,赖昌星在加拿大的时间也在不断延长。这一程序还将延续多久,从此案的进展来看并无定论。

赖昌星难民申请聆讯始于2001年7月3日,由移民局暨难民局聆讯庭在温哥华市中心的联邦法院开始聆讯,延续到当年11月6日,开庭49天,传唤20多名证人,提出60册证据。这次加拿大难民局历史上最长、最复杂的难民申请聆讯在11月结案,判决却在2002年6月21日才作出,难民局用294页的裁决书拒绝了赖昌星一家五口的难民申请。

依照加拿大难民申请和联邦法院程序,难民申请人被拒后,可以上诉至联邦法庭,要求司法复核。精通难民处理程序的温哥华移民律师梅纳德接受采访时曾解释,联邦法庭首先要决定这个案子是否值得再辩论下去,即首先判决是否受理此案,“如果受理,将进入司法复核阶段,这一阶段,主要是确定难民局的聆讯程序上是否有不恰当的地方,有没有被遗漏的重要证据,是不是犯有法律上的某些错误,联邦法院可能认为整个聆讯基本成立,也可能发现聆讯中有较大疏漏甚至错误,要求难民局进行重新甄别聆讯。”而如果法院认为上诉理由不足,可以直接拒绝进行聆讯,那么接下来就是难民遣返相关程序。而如果要求重新甄别,则此案的程序就将回到起点。因此,尽管赖昌星的上诉在2002年9月提出,但直到2003年7月才被接受上诉审理,仍被认为是该案的一项重要进展,马塔斯抓住移民局调查过程中的“技术性差错”,为赖昌星争取到上诉的机会。而2004年2月3日的裁决结果,只是赖昌星难民上诉案的一个结论,并不代表整个司法程序的终结。

此次判决,仍留给赖昌星一个可能的上诉机会,那就是代表赖昌星的律师,或者是移民部的律师,可以在2月17日之前,提出交给上诉法庭(Court of Appeal)再作审理的“重大问题参考”。法庭将作出裁决,是否接受这些检定问题,在上诉法庭做进一步的辩论。如果提出的重大问题得到法官的认可,则仍有上诉的机会,马塔斯表示,能成功得到上诉法院认为案件存在“重大问题”的机会,约为12%。

如果上诉法院认为没有问题值得检定,无法争取到上诉机会,那2月3日的判词,在三周之后,将成为法庭的命令。如果要上诉,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申请,复核联邦法庭在2月3日的判决,如果联邦法院不受理,有关赖昌星难民被拒案在联邦法院司法复核的法律程序就会到此为止,接下来赖昌星将面临遣返。但之前,他将先经过一项遣返前的风险评估,在这个阶段,赖昌星可以出示新证据,并由律师代表在聆讯时为其辩护。另一种可能性就是,如果可以争取到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受理,此案还可继续其法律程序。而一旦出现胜诉的可能,那么整个司法程序又将回到新的起点,从移民局重新确认难民资格审定开始,进入又一轮的司法程序。移民局暨难民局委员会——联邦审判法庭——上诉法庭——联邦最高法院——遣返风险评估,按照加拿大的相关法律,考虑到每个程序之间所可能遇到的等待以及审理所需的时间——一个明显的例子,赖昌星案的联邦法院上诉裁决从预期的4个月,延长到7个月——就算最后仍然败诉,走完这样的一个完整程序,如马塔斯所言,赖昌星在加拿大仍能有几年的时间。

就算全部法律程序完结,在遣返风险评估的时候,中国与加拿大两国之间的司法制度差异,仍有可能成为影响最终结果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赖昌星案的进展也并非简单的只是加拿大司法程序所讨论的难民资格问题,更为关键的,是中国与加拿大之间关于赖昌星的引渡问题,能否达成相关外交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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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之妻曾明娜(前)  

资讯

赖昌星难民申请案裁决简要

加拿大移民暨公民部长(以下简称“部长”)声称赖先生和曾女士是主持中国最大走私活动的普通罪犯。部长请求将赖先生和曾女士排除在依《联合国难民身分公约》1款F(b)项提供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因为他们被指称在加拿大境外犯下走私、欺诈、逃税及贿赂等罪行。部长并请求不予认定三名子女为公约难民。

公约难民局(以下简称“本局”)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可采信,并有重大理由认为赖先生犯有走私及贿赂罪。本局并认定该等罪行,鉴于其在中国及加拿大可能的惩处,属“重大”罪行,其目的属“非政治”。据此,他被排除在以1款F(b)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本局认定,有重大理由认为曾女士犯有走私罪。本局亦以与赖先生相同的理由将曾女士驱除。

本局依权衡可能性大小之原则,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不会面临死刑惩处,因为中国将信守其不处死当事人之外交照会。至于他们将遭受相当于迫害的虐待之可能性,只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不存在充足的证据可证明会有罪不当罚的后果。本局认定赖先生和曾女士与公约难民定义并无关系,他们充其量不过是逃犯而已。

本局认定,其子女遭受迫害的可能,亦不过仅仅是可能而已,与公约难民定义并无关系。

赖先生和曾女士均被排除在以1款F(b)项为依据的公约难民保护之外。

赖昌星、曾明娜、赖真真、赖明明、赖俊伟均被认定不在公约难民定义之内。

(加拿大移民暨难民局2002年6月21日公布,原文为英文)

一场昂贵的难民官司

“从正常程序来看,赖昌星还能在加拿大呆上6个月到一年半”,加拿大联邦法院2月3日的裁决公布之后,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诉讼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这样认为。

杨诚教授曾经作为加拿大政府聘请的专家证人之一,参与2001年7月开始的赖昌星难民资格申请审理聆讯,对于此案有着相当的关注与了解。6个月到一年半的时间计算,杨诚的依据是上诉庭的审理时间需要1年,而所有司法程序走完之后的遣返前风险评估则需要6个月。“但是因为此案的复杂性,接下来的过程依然可能充满变数。”

杨诚说,自己在参与过程中就能够强烈的感觉到这场难民官司“很难打”,“一般的难民官司”,杨诚说,“都是需要向政府要求法律援助的,而政府法律援助所能提供的费用只有5000加元,你可以想像这笔费用所可能的作用”。而赖昌星案,移民局和赖昌星双方都在做最充足的准备,双方为当庭辩论准备的材料,是“用小推车推进法庭的”,加拿大政府方面远赴中国大陆的取证调查,以及赖昌星的律师相应的调查和准备,这些都需要庞大的财力作为支持。赖昌星的律师马塔斯接受采访时,拒绝对“这场官司究竟花了纳税人多少钱”作出回应,只表示,自己在这场官司中并没有使用纳税人的钱。言下之意,赖昌星在以自己从各种渠道获得的金钱作为后盾,与加拿大政府抗衡,“很难想象他为这场官司投入了多少钱,单单马塔斯的律师费,就是一个可怕的数字”。

关于赖昌星的记忆,杨诚用“非常深刻”来评价,他说自己在出庭作证的那三天里,注意到坐在身后一米左右的赖昌星在妻子陪同下,“绝大部分时间都在睡觉”,杨诚有些不能理解,他说虽然自己出庭时全部使用英语,但在翻译的帮助下,赖昌星应该是能够全部听懂的,可他“对于关系到他自己命运的那么重要的聆讯过程,居然如此表现,真是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