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人故居的产权问题
作者:朱文轶(文 / 朱文轶)
左图:史丹福的经纪人一直在挖掘洋房的价值
上图:说这是个停车场,你无法相信,这里曾经是个停车场
“得找个愿意出钱并且出得起钱的人。”一名参与去年《苏州古建筑保护条例》的苏州市文管委负责人对记者说,“卖掉老房子的初衷是想为古建筑找一个修缮保护的责任主体,而难卖同样是因为这些名人故居没有一个明确的所有者。”
物权法与房地产法专家陈富平去年接手过一个案子。当事人张平(化名,居台)的父亲在解放前去台湾时在北京东城为其购买了一处六合院,是清代某进士的故居。1950年该房产被定位为“逆产”,没收充公,1999年张平想办理该房产的产权确认,在向房管所交清了所有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及必要手续费一年后,拿到了这一故居的产权证。但根据国家对此类故居的规定,除非当事人亲自去老房子定居,否则对其拥有产权的房屋没有直接的居住权,而且不可以出售该房屋产权。这意味着张仍然不具备对这一故居的实质性支配权。陈富平告诉记者,“此六合院现被四户人家作为政府的福利房租住(四家皆为原老国企退休或下岗职工,数十年来都是象征性地向房管局交纳廉价租金,现四家每月共计交人民币74元,房管局告诉张平有两种选择,一是委托房管局继续代其出租房屋,每个月则需向房管局交纳远远超过实际房租收入的房屋管理费;二是从房管局手中收回该房屋的租赁权,则根据‘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并不影响原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的法律规定,仍然只能每月收取74元的租金,并且要自己负责房屋的修缮费用。”张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地段的市场租金至少是现在的40倍,事实上,这一故居因为长年没有资金投入已经破损得非常严重。”
国家文物局顾问徐苹芳先生介绍,我们国家现存的名人故居分为两类,一类经文物局确认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子,另一类是为保护城市风貌由地方政府挂牌、地方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有相当价值”的名人故居,“第一类属于国家文物法保护的‘不可移动性文物’;第二种各地有不同的说法,像北京‘重点保护四合院’、苏州的‘控制保护建筑’,实际是享受‘准文物’待遇”。但徐苹芳称,类似张平遇到的问题,在这一部分故居中普遍存在。
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郑孝燮向记者解释了在长期历史变更下这一部分名人故居复杂的产权现状,“‘文革’期间大量名人故居通过所有者上缴变为国有财产,但解放后,除个别被政府拨款修葺用于对外开放外,大部分作为集体财产,被许多机关单位、街道、里弄长期使用或者长期出租,基本上都成了‘七十二家房客’式的大杂院,有的则长期闲置,无人问津。”产权不清接着带来了责任主体的模糊,郑孝燮认为:“产权分散给故居的保护和维修增加了难度,绝大多数城市甚至没有一个部门能够把故居的管理工作统一起来。”“通常是文物部门从行业方面管理,房产局进行行政上的安排,怎么修,修成什么样,文物部门要介入,修好以后我们要验收,但钱从哪里来,住在故居里的人放到什么地方去,这些文物部门不管。以苏州为例,每年400万元左右的文物保护资金,对于文物局直接管理的140处文物保护单位都已经是杯水车薪,更不用说其他上百处的‘控保建筑’了。”
解决故居保护的资金困境是各地“卖房”最直接的推动力,一名苏州官员说:“我们是‘不求所有,但求所在’,表面看卖了,但实际上是吸纳民间资本来参与保护,建筑物是不可移动的,它们永远都在每个城市,谁也拿不走。”许多地方政府尝试性的动作都称其为“民间行为”,他接着说,“尽管‘谁居住,谁保护’的说法提了这么多年,但对于历史上充公的名人故居,还没有地方政府敢于提出产权概念。其实如果更进一步,明确产权可以继承转让,这样,投资者也许会少很多后顾之忧,一直苦陷于资金之困的名人故居保护问题可以完全拿上台面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