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嘿,“公序良俗”!
作者:舒可文(文 / 舒可文)
《洗手间》
《十二平方米》
今年2月,广东美术学院教师苏坚状告广东美术馆,称在广州三年展上展出的两件作品《十二平方米》和《洗手间》侵害了他的身心健康。在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时候开始争论:展出这两件作品是否非法;这两件作品是否对原告构成精神伤害。原告苏坚的根据是,2001年文化部的有关文件——“禁止在公共场所表演或者展示血腥、残暴、淫秽等场面,禁止展示人体性器官或进行其他色情表演等有伤社会风化的演示行为。”精神伤害的理由是,看到这两件展品造成了原告恶心、愤怒等精神痛苦。
东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广东美术馆的三年展有文化部和广东省宣传部的批准文件,所以不违法。而恶心、愤怒等属个人感受,没有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损害的事实证据,也没有原告所说的那两件作品属于色情、淫秽物的证据,所以美术馆也没有侵权。
对文学艺术一直有类似的争论,但艺术尺度问题,却一直没有真正值得严重注意的阐述。一位哲学家认为:“现代社会已经是个充分制度化了的社会,与传统社会自然形成的传统相比,它是用明确定义了的制度来保证社会的效率和稳定性,但是也多少牺牲了自由和人性的灵活,所以才有了当代艺术这么一个实验场地,来协调紧张的现代社会,从而与个体生活和自然人性保持联系,保持自由创造性和处理多样变化的多种角度。这是现代社会必要的弹性。”而苏坚也不再使用道德词汇来对付这个问题,他说他比一般人都有法律意识,希望用理性的行为维护自己的身心不受损害。他发现目前国内法律对艺术家活动权限界定的立法是个空白,他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上升到对有关立法的忧虑,希望通过这一事件提醒社会,应当让法律介入包括艺术创作、展示等领域,规范权限,所以接着又上诉到广州市中级法院。
7月7日,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由于没有比一审更多的证据,所以不可能有新的判决结果。二审中,上诉方引出了《民法通则》中关于社会“公序良俗”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公序良俗’是大陆法系民法典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个条文只是为了预防法律无法有明确规定的事情出现时使用,主要表现在侵权案件中,一个人可以以侵害了善良风俗为由起诉,对方也算侵权。但是在法典中并没有规定怎么衡量是否违犯了‘公序良俗’,基本上是授权法官来解释和判定。中国法律里没有这个概念,但是有公共道德等概念。具体到艺术问题,法律上也没有对艺术的具体规定。但可以‘良俗’起诉,在学理上,一般法官在引用‘良俗’上是很谨慎的。如果从权利的角度上说某侵权,那可以起诉艺术展违约,观众买票就与艺术展有了约定,可是艺术展应该给观众什么约定呢?艺术创作自由也是约定。这就需要论证,更多还是应该把艺术专家、社会学专家等等相关的论证吸引到法律里,成为法律判定的理由。”
围绕这次侵权案的确有来自各方面的讨论。引起诉讼的三年展的策展人之一冯博一说:选择《十二平方米》是因为它具有90年代中国社会现实的代表性,是中国国情的一个真实写照。《洗手间》通过一个特殊的场景反映了一个特殊人群的生活片段,表达了一位女艺术家对女性的关注和探索。而在争议中有人提出对艺术作品“道德霸道”的观念,认为由此引出的讨论有益于在现在的时代确立艺术创作应有的位置与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