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仍是居民的“便携户口卡”

作者:吴琪

(文 / 吴琪)

身份证仍是居民的“便携户口卡”0

2003年6月28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居民身份证法》获得通过  

三联生活周刊:关于身份证制度,我国是在1985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居民身份证条例》后开始实施的。也就是说在18年以前,中国这样一个全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是没有身份证制度的,当时政府如何对居民进行身份管理?

程洁:实施身份证制度之前,政府按照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对居民进行管理,将血缘关系投射到地域管辖上,主要依据户籍制度。户籍在当时一是证明居民的身份属性,二是计划经济给居民配给生活资源的依据。人们如果跨越地域进行活动,就需要单位开介绍信证明身份,城市有工作单位的人,就有工作证,学生有学生证。由于当时中国人口流动较少,没有身份证制度也没体现出特别的不方便。

三联生活周刊:1985年《居民身份证条例》的颁布是否与改革开放后人员流动加剧有直接关联?该条例在人员跨地区流动空前频繁的今天是否显出弊端?

程洁: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后非计划经济的发展让人员流动成为必须,同时由于交通方式的改善,乘坐飞机的人增多了。在此之前,乘飞机主要是出国,有护照就可以证明身份。改革开放后境内旅游的人数增多,他们所持的介绍信和工作证比较容易伪造,又没有照片,所以给管理带来不便。身份证制度的实施使人们多了一个“便携户口卡”。依据《居民身份证条例》,居民的身份证与户籍是一一对应关系,户籍在身份证在,户籍注销身份证回收。由于现在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人员流动又特别频繁,持不同地区的身份证导致了居民之间的权利等差。比如非北京市人在北京私人购房要通过代理商,额外交付一定费用,这是对非北京户口人员在北京购置房产的限制。在入学、医疗等方面也存在这种限制,所以有了伪造身份证的现象,给社会生活带来混乱。

三联生活周刊:去年10月25日,公民身份证法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时,一个引起广泛关注的变化是居民身份证改称“公民身份证”。为什么今年6月28日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还是沿用了居民称呼?

程洁:草案中“公民身份证”的称呼确实引起了强烈反响,它体现了人们希望通过拥有公民身份证,拥有主张公民权的“凭证”。公民权是一项没有局外人的权利,任何一个公民此刻是管理者,下一刻就可能变成被管理者,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的相应权利得到保障。公民权对应的是国家义务,公民按照《宪法》规定有管理国家、对国家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如果使用公民身份证,就要求国家履行众多相应义务。在此法案进行四稿审议的时候,人大常委会对沿用居民身份证的称呼做了专门说明——我国目前身份证制度还是以户籍管理为基础,并且依然沿用公安部门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在事实上,目前身份证制度在我国还是管理导向而不是权利保障导向。

三联生活周刊:您说到身份证制度在我国还是管理导向,新出台的“居民身份证法”并没有改变其“便携户口卡”的功能,那么身份证在怎样的制度体系下才能成为单纯的公民身份识别证明?

程洁:首先,完善的身份证制度不应该让身份证变成国家管理居民的证明,而应该成为公民享受社会福利的证明。在国外拥有长期居留证的人在教育、医疗、女性生育等方面同时享有多种社会保障。其次,我国现行身份证还在相当程度上承担着信用证功能,这也是我国社会缺乏信用制度的一个证明。这次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只用在进行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等5种情况出示身份证,但生活中我们在银行信贷、入学、电信消费等时候都需出示,因为我国现在还没有社会信用制度的采集和评估体系,所以身份证成了个人信用凭证。但事实上身份证上的信息相当有限,它并不包括个人资信记录。另外,身份证法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权力,特别规定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该法规在授予公民积极的对抗权方面力度不够,公民应该拥有拒绝违法查验、修改身份证中不实信息的对抗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具体实施有待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