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起“性骚扰”

作者:吴琪

(文 / 吴琪 李堕 苗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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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分析,“京城首例性骚扰案”会对“性骚扰”立法产生微妙的影响。在此案中担任男方律师的赵永煊先生说,性骚扰是对此类案件的大众化称呼,它目前还不是法律术语,不属于起诉案由。性骚扰是针对起诉事实而言,相关案由可以是侵犯人身权或侵犯人格尊严权等。目前“性骚扰”行为的界定、定性、承担后果等在法律上还是空白,通过公众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可以促进立法进步。他说,据不完全统计,他目前代理的应该是中国大陆地区的第五起“性骚扰”诉讼。

2001年7月,西安市某国有公司一位30岁女职工童某将其所在公司的总经理推上法庭,童某因此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诉讼案的当事人。童某在诉状中称,早在1994年总经理就以将她调到好的部门工作为诱饵,在办公室里对她动手动脚,而后开始在工作中处处对她进行刁难,甚至停止她的工作,并无故扣发她的奖金和福利。2001年10月24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最终以缺乏证据驳回了童某起诉。

2002年4月,贵阳市某供电局29岁的女合同工王某的父母,以监护人身份对该局局长、58岁的俞某提起诉讼,诉状称俞某在2001年5月以谈工作为由,在其办公室强行对王某猥亵、侮辱,遭到反抗时威胁说要解雇她。王某因恐惧逐渐患上精神分裂症。法院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原告请求。

2002年7月,昆明市某国企30岁的计算机工程师梅女士状告上司对其性骚扰,公司对此调查结果是,“男女之间有说话不严肃、不检点的地方,但不存在性骚扰”。梅女士不满单位对此事的调查,向法院递交了诉状。

同月,武汉市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法院提起性骚扰诉讼。今年6月9日,此案一审判决何某胜诉,遂成为“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何某曾对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唐灿讲述过自己的诉讼经历,在准备起诉时,她的律师曾担心法院不会受理此案,因为“法律关于性骚扰问题还是个空白”,而西安的案子又刚刚败诉。但她和律师采用了一个策略,首先向新闻界公开自己的经历,利用舆论的力量迫使法院受理案件。“这总比连法院都不让你进,连个说话的地方都没有要强一些。”何某这样说。

回顾2001年的“全国首例”,原告代理律师马强说:“当时我向法庭出示了两个直接证据和七个间接证据,但法官还是判我们败诉。在2002年二审之前原告撤诉了,当时她承受的压力太大,而胜诉的希望非常小。”马强说,“我国法院审理的传统是认直接证据而不认证人证言,此类案件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所有证据都要自己拿,性骚扰的行为有私密性,在取证上存在很大的技术困难。双方律师多掌握的是侧面证据,在法庭辩论时很难短兵相接。在我国,律师对法庭的影响力不大,法官为了避免出现错案,对新案件的审理比较保守。同时由于性骚扰难界定,也不排除女性会利用自己的弱者地位制造性骚扰案。在国外此类案件也难以处理,往往是双方律师在法庭上交锋的水平决定案子胜负,即使案子判了,人们也未必知道事实真相。我赞同现在一些法学家提出的性骚扰案原被告举证责任分担,不管性骚扰案困难到什么程度,法律都应该涉及这个问题。”

据勺海公司2002年最新的一项关于性骚扰调查,在被抽查的200名北京市居民中,曾遭遇过性骚扰的女性在被访120名女性中占71%。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唐灿女士在90年代初就开始从事性骚扰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她说:“当时我的调查发现,在新兴经济类型中工作的女性有近40%的人曾遭受过性骚扰;而在传统经济部门,如国营、集体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女性在工作中遭到性骚扰的不到18%。”“2002年北京关于性骚扰的调查则显示,公众在回答‘最容易导致性骚扰的人际关系’时,首选的是上下级关系,为61%。”唐灿在其《关于中国工作场所中的性骚扰及其控制措施的研究报告》说:“由于中国传统道德文化的禁欲主义倾向,与性有关的话题通常被认为是不体面不严肃的,但性骚扰这一概念以及国外立法和司法事例的传人,刷新了公众看法。特别是城市妇女,她们意识到,性骚扰是侵犯妇女权利和尊严的行为,尤其是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更直接违背了平等和正义的法则。这一权利意识的苏醒,使近几年来中国社会开始改变了以往在性骚扰问题上的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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