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的困惑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三联生活周刊)
办公室骚扰之嫌
“京城首例性骚扰案”被广为引述的故事梗概是,25岁的原告雷曼在某公司工作三个月期间因受上司焦某的骚扰被迫辞职,在接下来一年多时间里,焦某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各种关系阻扰原告就业,原告在精神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至今无法正常工作。
在雷曼向记者还原性的描述中,2001年夏天,刚大学毕业的她一进公司就“感觉自己和其他新人不一样”,她的这种感觉得到进一步“确认”是因为某同事告诉她,她本来是分到另一个部的,因为部门经理焦某的要求而来到售前部。雷曼觉得这条信息为自己平时“感觉怪怪的同事氛围”找到了依据。“我刚进公司注册邮箱用的是英文名,其他同事用的都是中文名,产品经理看到英文名后问是谁,我说‘是我啊’,这时后面一个同事怪经理,‘你也不看清楚再问’。”雷曼认为同事的这句话有含义,“可能我有点突出”。
雷曼觉得自己受到焦某特别关照的表现之一是工作量比别人少。“每天就看看文件,见见客户,早上9点上班,下午四五点工作就做完了。”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雷曼告知,在她们同一批十几个新人中,只有她和另一个男孩做售前工作,“他干活干得多,”而她自己“见我们主要的客户”。雷曼说,“我被老板看中,在别人看来有一步登天的感觉,所以我的表现要有限度,怕引起别人不满。”
在问及与焦某的直接接触时,雷曼明确表示:“不是很多,我的上级是张经理,张经理上面才是他,大多数工作都是焦交代给张,少数重要的项目他直接跟我们说。”即便如此,雷曼仍感受到焦“比较偏袒我”,因为有一次公司办金融展,她和部门的另一个男孩比较出力,焦看到后对张经理说:“她们是不是太辛苦了。”她据此认为,“他蛮关心我”。
雷曼不愿过多讲述焦某对自己进行性骚扰的具体行为,“下一次开庭时候被告律师会问我这些问题,除了回答他以外我不想说得太详细,对我没什么好处”。在她愿意提及的经历中,一次是在职期间焦曾想约她单独吃饭,另一次是在同事聚会时候焦摸了她的敏感部位。“那天我加班到8点多钟,他看我一个人,约我一起吃晚饭,我当然拒绝了他。他强留我,语言、动作都有,我没想到他会有那样的举动。”与描述被侵犯的细节相比,雷曼更愿意谈她的感受,“那次聚会他当着别人的面摸了我之后,我想他这个人怎么这么不克制呢?他这种样子在平时工作时候根本显不出来。”
面对雷曼的指控,被告的代理律师赵永煊告诉记者:“我的代理人说这些骚扰的指控都是捏造的。”焦某将自己在办公室里的形象描述为,“我是一个非常谨慎的人,我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这点我能做到。我的性格不能说随和,但我能与同事或朋友交心,所以我还是得到了许多同事的尊重,这是通过自己的人品获得的。我们年轻人之间如果互相比较熟悉,大家一起聊聊天,有调侃什么的,但绝对不会涉及到不该说的话。”
但雷曼认为自己在办公室的压力相当大,“他对我的行为和同事的误解使我想回避他,那段时间早上起来不想上班,只想等到三个月试用期满了后赶快离开”。2001年10月,雷曼主动辞职离开了该公司。
北京市首例性骚扰案引起媒体极大关注。6月6日,原告雷曼在家中向记者展示证据
“侵犯名誉权”的诉讼与反诉讼之争
今年3月雷曼以“侵犯名誉权”为案由将焦某起诉到法院时,提出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被告公开向原告道歉,恢复原告名誉;二是被告赔偿原告精神伤害及因此无法正常工作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代理律师赵永煊说,起诉书中原告只字未提“性骚扰”这个词及相关内容,主要的起诉事实是焦某将她调入了其管辖部门,引起同事误解,使其被迫于当年10月辞职。其后原告在该集团其他公司或经营范围相同公司求职时,被告从中作梗,使她精神受到严重伤害,情绪失控,至今无法正常工作,并造成严重家庭矛盾。赵永煊律师的判断是:“起诉书应该是雷曼本人写的,内容上逻辑思维混乱,即使事实存在,和侵犯名誉权的案由也不符。”起诉书中还提到,“原告先后到海淀医院及北大精神卫生研究所就医,有诊断证明。”
让赵永煊觉得“案子的性质发生了变化”是缘于4月2日他在《北京青年报》上看到的报道雷曼起诉的文章,说一白领女性不堪忍受上司性骚扰告上法庭讨公道。“我和焦某看到报道后非常吃惊,她向媒体诉说的这些事在起诉书中没有提及。”
记者从雷曼口中证实,“在法院立案之前我找过一些媒体,当时没人理我,立案后北京电视台《特别关注》栏目想做性骚扰节目,找不到人出镜,就来问我,我同意了”。经过媒体报道,“京城首例性骚扰案”因为受害女性的主动倾诉格外引人注目。4月20日,中央电视台第四频道《中国报道》采访了雷曼,虽然雷曼的镜头做了处理,但焦某和其所在公司的名字多次被提及。“这时候我们考虑到是否要反诉,雷曼已经把这件事的影响扩大,造成了严重后果。”6月3日,经过两次延期终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雷曼将起诉的内容作了极大的调整。”赵永煊说,“她讲了50分钟,其中不乏攻击性极强的言辞,说焦某道德败坏、贪恋女色、心态丑陋等,我的当事人觉得忍无可忍。”
6月6日,雷曼在家中向中央电视台、《华盛顿邮报》等10多家媒体公布了她收集的50多份材料,声称“我马上去法院交这些证据,就算赢不了这个官司,我也要把这些证据公开出来”。同一天,焦某向法院提交的反诉状被正式受理,并将在6月30日开庭时合并审理。在反诉状中,焦某指出4月20日中央台的节目“使我的身份彻底公开”,“单位领导多次责问并对我进行调查,同事、朋友更是竞相询问真相”。此举“已对我构成严重的恶意诽谤”,要求被反诉人通过媒体向他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性骚扰目前还不是法律术语,不属于起诉案由。性骚扰是针对起诉事实而言,相关案由可以是侵犯人身权或侵犯人格尊严权等
在人口相对密集场所,给女性带来“不安全”因素
失业后的官司
离职一年多以后的这场官司原本超出了雷曼的打算。2001年离开公司时雷曼并没有表现出对焦某的不满,“如果挑明了,可能一下子走不掉,不如找个理由闪开,以后彼此没什么关系。”雷称当时的想法是,“重新开始,在别的IT公司谋职。”而焦某指出,雷曼离开公司后,2002年9、10月份回公司看旧同事时候曾和他聊了聊,雷在上海工作期间也给他发了几封邮件说想合作,等到11月份雷曼再次到公司找他时,就开始了指责他干扰她找工作。
在对记者讲述中,雷曼将这一年多的经历以“到上海工作”为标志划分为两个阶段。在2002年7月去上海工作前,雷曼基本上在家通过网络求职,“很少有回音”。她曾到和某公司同属一个集团的另两家公司应聘,“因为被告的缘故,人家没要我”。之后雷曼曾到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和原来的工作是一个圈子里的,人家提到被告相关的人与事。”雷曼称自己迅速离开这家公司的原因主要是“他们社会习气强”,“领导议论别的公司的女孩,语气挺随便的”。
在上海3个月的工作被雷曼认为是“提高得很快”的关键时期。在这家证券行业咨询公司里,某次同事聊天时讨论“女孩子在什么样的公司工作更好”时,雷曼说在大公司容易呆,一个男同事认为“在大公司工作也不太容易”。雷曼说他在影射自己曾从甲公司辞职的事,只是“没直接说”。
离开上海的原因雷曼坦承是“公司把我裁掉了”。这时雷曼开始应聘部门经理的职位,要求的年薪从10万到几十万元。“面试我的公司多了,我在简历中删去了在某公司的工作经历,一些公司查到后问我为什么改。”找工作的不顺利使雷曼逐渐认定焦某在从中作梗,“后来我找一家面试过我的网络公司问起事情真相,她们说‘你来之前就对你有定位了,先下办事处工作’。她们又不认识我,肯定是他干的,不过她们经理没承认”。在认定“被告影响我的面越来越宽”后,“2002年底我找到他本人,希望他不要阻扰我找工作”。雷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他主要是搞得我没有经济来源了,想控制我。要真说骚扰,也没有特别严重。”
一直保持沉默的被告焦某在6月6日接受新浪网采访时猜测,“因为她在(2003年)4月底给我打过一个电话,当时我问她了,我说你有什么目的,她说:‘我要给我找不到工作找一个说法。’我觉得这是一个目的。其他的还有什么目的呢,我感觉就是把我置于死地,反正不想让我过得痛快,有可能就是这两个目的吧。”
艰难的“性骚扰”认定
从2002年底雷曼找到焦某交涉阻扰求职开始,焦某回忆说,“之后麻烦就大了,先是经常半夜接到骚扰电话和短信,接着她到公司投诉,要求公司处理我,并让公司赔她50万元。”2002年12月19日,雷曼曾到派出所报案,称上司骚扰自己。据雷曼介绍,派出所的人态度相当不好,“我和他们理论了30分钟,后来我想投诉他们,他们说我砸了东西,所长一声令下把我铐起来了。”雷曼认为,“派出所为什么铐我?这是被告成心的,他知道我情绪激动,就找个理由……”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辞,原被告律师都指出,由于性骚扰多在私密场合发生,哪一方要证明自己都不容易。
焦某所在公司的总裁助理王先生曾按照雷曼要求对焦某展开调查,“雷曼说被当众骚扰的那次有6名同事在场,现在其中4人还在公司工作。我们马上找他们做调查,单独谈话,但每个人都说没有看见雷所说的行为。以他们的职位,不排除因为利益原因而装没看见,但作为公司的立场,我们如何能保证他们独立地表达观点让雷满意?”
王先生将雷曼展示的证据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客观事实,她对自己履历的客观介绍,比如何时上学、何时参加工作等;第二类是她说电脑被人黑了,收到一些不明信件等;第三类是她声称游泳时候被人摸大腿,焦唆使老板开快车惊吓她等;第四类是她与公司打交道的录音记录。对于第二、三类材料我们无法核实,即使能够核实也无法证明和焦某有直接关系。我对雷曼说,公司的大门随时开着,只要你投诉我们就展开调查,只是随着无法证实的事情增多,我们调查的力度会减弱。”
在泰国,为防止女性遭受“性骚扰”和男性小偷的袭击,开通了专门为女性服务的公共汽车
焦某对雷指控的行为则表现出愤怒和无奈:“她只是说有证据表明我对她性骚扰了,到底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她不说。她说,她游泳时候我派人去摸她的大腿,我怎么去证明我没有派人去摸她的大腿?还有我派警察去铐她,这个通过常理就可以分析出来真伪。还有她说有人拿烟头去烫她,她滑冰时候有人去绊她,如果她只要举一个证据我就去说我没有干过,这样我太辛苦了。”
雷曼则认为自己收集的若干证人证言相当有利,“包括他(被告)当时要求调我过去,我同学证明因为这件事我的一些变化,我在校期间表现好的证据,还能证明被告的这种行为不只是针对我”。原告在6月初才确定的代理律师金明哲并不乐观,“取证过程很艰难,举证也有困难。各种想法的人都有,有人认为不存在原告所说的行为,有的认为没必要作证。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每个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义务作证,但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强制证人出庭的力度还不够。”
对焦某胜诉颇有把握的王先生说:“从开始我就觉得,这是一场没有赢家的官司,不论结果如何,他们都很难清除名誉上的影响。如果一方最后在法律上赢了,另一方将受到很大的伤害。”被告代理律师赵永煊说:“本案无论谁胜谁负,性骚扰都是一个受关注的话题,它将对类似案件的裁决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