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244)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李天卓 刘海明 单士兵 一册山河 高志国 钱跃 流沙 龚明义)

读者来信(244)0

“公审”何必羞答答?

南宁 刘海明

孙志刚案庭审前有五家新闻单位被邀旁听,其中三家可派三名记者分别参加三家法院的庭审,另两家只能派一名记者旁听中级法院审理12名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庭审,而无缘旁听另两家区级法院审理的共六名国家工作人员和医院护工涉嫌玩忽职守案件审理。得以旁听的记者不得携带包裹以及照相、记录、录音器材,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此外,18名被告的辩护律师此前被某部门告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本案资料,不得接受记者采访。

如此做法,使人们对审理的“公开”性产生怀疑。增加庭审的透明度,满足公众知情权,便于公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是审理公开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司法审判最常见的形式。曾经引起全国关注的一起命案,开庭前早已满城风雨,开庭后竟变得这般羞答遮掩,对外界的旁听“极不信任”。这既是对媒体采访权的一种剥夺,进而也等于对公众通过媒体实现庭审知情权的一种剥夺。

“制衡教师”不如“唤醒学生”

江苏淮安 单士兵

疯狂强奸猥亵女学生的程世俊已被判处死刑。他作案长达两年,为什么学生未有任何举报或反抗行为?有人认为,出现“禽兽教师”是因为缺乏可操作的制衡教师的制度。

其实,《教师法》就是界定教师行为的系统法规,而且,教师作为公民,也接受我国其他法律制衡。今天的孩子所以不敢对老师说“不”,问题还是出在我们的教育上:太缺乏对被教育者独立人格的尊重。正是这种没有“自由思想,独立人格”的教育,才使孩子们在面对侵害时只能做冷漠、自私、愚昧的看客。我们的“听话教育”(听老师、家长和干部的话)没给孩子提供真实表达的空间。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就指出:“教育必须培育人的自我决定能力,不是首先着眼于实用性,不是首先要去传授知识和技能,而要去‘唤醒’学生的力量。”“力量”为何?我想还是“自由之精神,独立之人格”。

让虎丘塔“颐养天年”

江苏常州 一册山河

苏州的虎丘塔有1500龄,寿命之长全国也不多见。但因年久失修和战乱,塔身已千疮百孔,塔周的木结构多已不存,只剩下砖砌塔身。现在要登临这座像“比萨斜塔”一样的塔有一定危险。近来,苏州围绕开放还是封闭保护展开了热烈的讨论。笔者认为,虎丘塔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以文化遗存而不仅从经济和旅游的角度看问题。少一座虎丘塔,苏州的魅力就少了一半。千年古塔,经受不住游客侵扰。就像敦煌壁画经受不住游人呼出的水与废气一样,文物保护如果在一些微小的地方不注意,最终将酿成巨祸,这是有教训的。另一个例子就是杭州的雷峰塔,它的倒掉既有天灾又有人祸。虎丘塔的保护,我觉得应该封闭维护,不能再打扰这个千余岁的“老人”。

“贡献大”能否超越“法律平等”

江苏淮安 高志国

一个杀妻分尸的科学家一审被判死刑后,竟有200多人上书法院为其求情,其中包括当地的许多科技界人士,他们主张让徐建平“戴罪立功”。中科院博士后王寅生的上书相当程度上代表了这一阶层的看法。他写道:从长计议留下徐建平一命,对家庭、对企业、对地方经济、对轻纺科技、对国家纺织行业都为最理想的选择。

令笔者忧虑的是,所谓的“戴罪立功”暴露出来的知识阶层群体性漠视法律,法律的平等由此遇到挑战。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该因为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所谓贡献而在追究及制裁上有所不同。否则,有些贪官不是也可以因为早期有许多贡献,受贿也在暗中进行,并未造成大范围的影响,能退回受贿款而获“宽大处理”了吗?事实上,“贡献大”不能超越“法律平等性”已成为今日法制的基本常识。

不妨容忍别样的“见义勇为”

上海 钱跃

一李姓老板跳入长江勇救落水儿童卢维,事后他对孩子母亲让孩子认他干爹以及孩子所在居委会打算给他单位送一面锦旗都没兴趣,却要求其父母支付1000元感谢费,并赔偿进了水的手机和手表,而孩子家又拿不出这笔钱。此事招来议论,主要是认为这种见义勇为变了味,在受益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索要感谢费实属不该。

笔者认为,毕竟李老板救人在先,冒了很大的风险。当时江水滔滔,附近挖沙的民工有十几人,但除了惊呼救人没人下水,而李老板“气喘吁吁地跑来,顾不得脱衣脱鞋,跳入江中救人”。李老板也许从象征性的价值观出发,1000元只是作为他泡在水里全套行头的客观赔偿。这种见义勇为的代价观不应有太多的批评。应该允许社会价值观的多元性。

档案闹剧为何发生

杭州 流沙

上海某大学毕业生在与原单位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后,找新单位屡屡受挫。律师调查发现,他的档案里装有原单位给他记过处分和决定将其除名这样两份材料。对此,他本人不知情,原单位在法庭上也拿不出他有违纪行为的证据。笔者1993年参加高考,成绩在全县前十位,只因档案里少了许多内容(怎么缺的至今仍是个谜),没能上自己中意的学校,在另一所学校毕业后分配到了一家很差的工厂。档案的确改变了我的命运。

像档案这样重要的东西,当事人却对内容一无所知,令人不可思议。档案是一个人历史的记录,都是自己所作所为,为何自己无权知道?作为起码的“知情权”,本人应该知道组织对自己的评价,有权知道里面材料的真实性。“十六大”将政治文明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国家大事都公民都有权知情,人事档案为什么就不能向本人公开呢?

“严重问题,严肃处理”的软肋

湖北襄樊 龚明义

辽宁省纠风办决定下半年加大对不正之风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行风评议中暴露的严重行业不正之风问题,严肃处理。但笔者认为只对“严重问题,严肃处理”远远不够。我国内地反腐用刑之严,世界上罕有国家能比:上至人大副委员长,下至单位出纳员都有被判死刑的,可是大案仍然层出不穷。而我国香港地区,对于贪污贿赂分子最高只能判7年刑,但官员的廉洁程度却比内地高多了。我认为香港不搞“严重问题,严肃处理”是重要因素之一,他们的《防止贿赂条例》内容有500条之多,其中有一条就是:任何馈赠、费用、报酬或有价证券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益,只要涉嫌权钱交易,都视为贪污。在香港,公务员就是贪污一元港币也要被立案查处。执纪司法应坚持凡遇违法乱纪行为,都一视同仁予以追究。在反腐倡廉上,如果不防微杜渐,正本清源,就很难扭转腐败越反越多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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