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中伪证案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张方)

张建中伪证案0

张建中  

2002年5月3日北京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张建中被拘,6月7日被正式逮捕,2003年2月25日张建中一案正式开庭。

在张建中案开庭前,所有人士都三缄其口,他们惟一愿意透露的是:第一,张建中被抓与成克杰(张建中曾是成克杰的首席辩护律师)无关;第二,张建中此次被起诉的罪名是《刑法》第307条第二款“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罪”,此前,公安机关依据《刑法》306条抓捕张建中。

张建中案与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原行长霍海音一案有关。霍海音因为牵扯了几十亿巨款,1998年4月被拘。随后霍海音的舅舅、母亲先后找到张建中,表达了希望张建中担任辩护人的意愿——这时霍海音与张建中已有三年私交,据说他们在一个律师聚会上相识,之后也发生了业务关系。

张建中一案证人证言的名单中,霍海音、曾岩的名字都罗列其上,他们先后出现在同一个法院的被告席上。霍海音被认定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涉案金额达30亿元,一审被判处死刑;曾岩——曾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预审员,负责提审霍海音——被认定包庇霍海音,被判有期徒刑15年。2月25日,霍海音的辩护律师、曾岩徇私枉法案的人证张建中又以被告身份出现在那里。

使张建中“获罪”的一个导火索是霍海音给张建中的委托书。据介绍,1998年初,中央开始清查整顿国有银行违规贷款,而霍那时已被免去行长职务,改任清欠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清收大约50多个亿的账外资金和逾期贷款,这其中东北的三个项目占了20亿。在这三个项目中,又以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项目最大,占10亿。正是这个项目最终将张建中和霍海音案连在了一起。

大连奔德国际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奔德金融中心)由奔德集团于1993年1月成立,原股东为奔德集团,后于1994年8月增资扩股为两股东,奔德集团持股70%,香港新世纪发展(中国)有限公司持股30%。1995年4月,奔德集团在大连又设大连新世纪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纪酒店),股东为奔德集团、香港新世纪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和大连市中山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设两个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在大连开发房地产。

在此前后,时任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的霍海音对该房地产项目产生兴趣,但由于中关村支行无权异地放贷,遂转而通过奔德集团在北京设立的北京双兰德化工有限公司和奔德集团北京办事处放贷,并进而由奔德集团投入奔德大厦。

1996年底,奔德集团资金出现问题,奔德集团将其持有的奔德金融中心和新世纪酒店的股份作价9.5亿元转让给霍海音及其弟霍海波为董事的香港银富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富公司)。1998年1月,转让手续完成后,霍海音正式成为奔德金融中心和新世纪酒店的董事长。其时,对霍海音的查处已经开始了,霍认为张建中交游广泛,可能帮助他融资或找投资者,而这一点需要霍海音授权给张建中。

说起委托书,按曾岩的说法,起于有一次曾岩在审问霍海音时,向其透露,有一个姓杨的台商通过台办找到北京市城市合作银行和北京市公安局,打算买下大连奔德金融中心项目。如果交易成功,大连奔德金融中心违规贷款一事就能从霍的案子中删去,霍的罪行就会减轻很多。霍听后高兴,曾岩于是让他授权委托张建中去办理,并让他在几张空白委托书上签了字。如果这一说法成立,张建中的伪证罪成立。而张建中则坚持他是在霍海音出事前,即已办理委托书事宜。这两种对立的说法也将判定罪与非罪,这需要法庭最后根据证据认定。

在霍海音在押期间,曾岩一直在帮助霍海音减轻罪名。曾岩的一审判决认为:曾岩利用提审霍海音的便利,多次将无线移动电话提供给霍海音与外界联系;为减轻霍海音的刑事责任,使其逃避追诉,曾岩利用负责侦查案件的职务便利,私自会见多名证人,指使证人伪造虚假的股份买卖协议书、委托书、借款合同及变造借款合同等书证。

张建中以涉嫌伪证罪被抓后,在律师界和媒介里引发了对《刑法》306条的关注。此次开庭,这一敏感话题显然有所变化。接触本案的一位业内人士解释306条与307条第二款的不同时说:“两者主体不同,306条限于刑事辩护,辩护人只要伪造了证据,提交到法庭上,不管结果如何,刑罚都会重一些;307条第二款的内容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主体更宽泛,包括民事案件,而且刑罚也更轻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