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223)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马小山 邱贵平 鲁宁 汤四新 韩福东 张放)

读者来信(223)0

“历史总是处于不断被解读的过程,有意思的是,绝大部分历史是永远没有真相的,在这一点,历史学家的工作和天文学家有点类似,都在追逐没有尽头甚至没有标准的真理。不过,历史和《英雄》无关,后者不过是一部电影而已。”

北京 马小山

贪官的两种准备

干革命时候,人们往往是“一颗红心两种准备”,“不成功则成仁”,反正不管条件多艰苦个人受了多大委屈,决不轻易出卖和背叛革命。如今倒过来了,那些充分享受改革开放胜利果实的贪官们,美酒喝着美女泡着美元捞着,却一颗黑心两种准备:只要反腐的利剑还没有舞到跟前,就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暂时留在国内以掩人耳目,静观时变。一有风吹草动,就从容出逃,反正妻子儿女已经先行一步了,护照也办好了,巨额不法资产也暗渡陈仓了。与那些被迫外逃的惊弓之鸟不同,这些身份体面的高官和腰缠万贯的国企老总移民到国外后,大都能过上舒服安稳的生活。当我们的媒体和有关部门事后诸葛亮津津乐道于纸上的时候,他们正徜徉在豪宅碧绿的草地上“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呢。比如原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曾任漯河市委书记)程三昌,出逃到新西兰后,河南省有关部门曾专门派干部到新西兰做他的思想工作,劝其回国,但购有豪华别墅和名贵汽车的程三昌乐不思蜀,不予理会。

贪官外逃导致资本外逃,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加拿大刑法改革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杨诚认为:“1997年泰国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就是由于银行的官员出逃带走大量现金引发的。在那场危机中,该国政府付出了惨重代价。”这绝不是危言耸听,数以亿计的国有资本外流,必将使国家蒙受重大经济损失,滋生地下钱庄等非法组织,导致犯罪事件的上升,破坏社会的稳定;而外汇大量外流,必将导致国际贸易收支不平衡,进一步助长了贪污腐败,阻碍了国家的进一步发展;犯法的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则玷污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北京 邱贵平  

银行市场行为的边界

城市商业银行在争取住房按揭放贷时,是否有权、该不该向潜在的客户免费配套提供房产咨询、选房、交易、过户、保险、评估、公证等相关延伸服务?在市场竞争的理念已深入人心的今天,如此简单的问题本不值得再行讨论。可近日在杭州率先尝试此项延伸服务的杭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杭商行”)却遭到了该市部分房产中介公司的质疑,理由是该行涉嫌在房产中介市场不正当竞争。承担房产中介行业管理的该市房管局旋即也启动了调查程序。杭商行给延伸服务取了个颇显人性化的名字,叫“百居易”免费房产中介业务。指斥杭商行“不正当竞争”的众中介公司搬出了建设部从事房产中介服务的有关规定——“从事房产中介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他们显然抓往了杭商行从事该项业务未经行政许可——资质认定的软肋。

简单地说,企业在市场中的行为边界特指哪些事可做、哪些事不可做的尺寸把握问题。购房按揭各家银行都在做,为争取潜在客户,银行自然该收集房地产市场的各种信息,通过加工整理后提供(一般都是免费)给潜在客户。当潜在客户变成实际客户后,有条件的银行为客户代办房产交易的复杂手续也不为错,轮不到别人来指斥。这项业务其实就是向客户提供金融业务的延伸服务而已,与银行为储户提供投资理财的顾问服务在性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诸如此类的延伸服务对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不是多了,而是远远不足。问题是杭商行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许可,结果把一项深受欢迎的业务做成了违法经营。

杭州 鲁宁  

法官为什么要画蛇添足?

时下,全国不少法院都在探索民事刑事判决书之改革,在判决书后附加“法官后语”,有的称“案后语”、“判后语”等。据说这样可以增强判决书的人情味,使判决书更具有说服力、亲和力和公信力,体现人文关怀。对此,不少人提出异议,认为:第一,法官的天职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地裁决各类受诉案件,其次才是普法宣传。第二,判决书之后写“法官后语”,使严肃、权威的判决书失去了严肃性。第三,加重了原本任务繁重的审判人员的负担。仔细分析,“法官后语”现象的出现并非偶然,理由有四:一是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的历史传统,中国公民尚不太习惯“法治”,一些原本正常的事情,在中国却不正常了。二是法官价值取向多元化。时下法官办案,不仅要追求案件的公正法律效果,还要坚持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以至于有些案件在一审二审法院间多次辗转,法院的裁判书有十几份之多,十年八年审结不了。同时,法官不仅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打击各种犯罪,还要求使犯罪嫌疑人服法认罪。第三,目前,判决书普遍存在千篇一律、格式固定、说理不透彻之毛病,使当事人不能赢得明白,输得心服。第四,法律文书的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起来。许多生效的判决书“执行难”,更有甚者,某著名媒体栏目主持人和特约嘉宾对生效的判决不时进行评论。要知道这些人都是知名法律专业人士,对公民百姓的影响何其大。上述四种因素综合起来,有些法官创设“法官后语”,就不足为奇了。

北京 汤四新  

养犬与两种自由

苏州市日前出台的《犬类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经批准可以按户饲养一条观赏犬。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获取居住地周边相邻4户以上居民同意,其中居住多层住宅的,应当征得本单元半数以上居民同意,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这是一个很好玩的规定,很民主的。不过民主在这里显然是用错了地方。英国思想家以赛亚·伯林在他的《两种自由概念》中,将自由划分为“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简单地说,消极自由是指“免于……的自由”,积极自由是指“去做……的自由”。我认为,养犬者有养犬的“积极自由”,同时有免于邻居干涉和强制其不养犬的“消极自由”。

一定有很多人不同意我的观点。他们的理由很简单,邻居有免于“犬骚扰”的“消极自由”,所以邻居可以决定他人是否可以养犬。按照这个逻辑推下去,音响可能扰民,是否公民买音响前也要邻居同意呢?其实支持苏州《犬类管理办法》的人都没有搞清楚一个人自由的边界。

把苏州这个规定放在中国“限养政策”的大背景下看,就会很清楚。为什么那么多国家公民有养犬自由,却没出现公共秩序的干扰?以新加坡为例,只花6美元就可以养一只小狗,而且以后也不用再交费,但如果狗在大街上大便一次,狗主人就会被罚5000美元。这种做法的思路就是:养狗未必会扰民,所以公民不需要很高成本就可以养狗;养狗不能扰民或影响公共秩序,所以靠高额罚款来保证公民看管好自己的狗。而在中国,一方面,有关部门通过高收费和“养犬须邻居同意”来限制公民养犬的“积极自由”;另一方面,对如何保证公众免于“犬骚扰”的“消极自由”却无能为力。

北京 韩福东  

非刑化的利益

一个高三的学生,因为一件小事,把同学打成轻伤,过后后悔不迭。经协商,双方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也申请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审查时认为,该案符合不起诉条件,遂做出不起诉决定。据报道:今年初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制定了《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实施规则》,启动轻伤害案件处理程序改革。近一年来对轻伤害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共26件27人,不起诉率为5%。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依法应当定罪,但从实际效果考虑,定罪处罚了可能于社会并不利。这一类案件大多发案原因简单,可能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几句口角,或者完全就是一点点误会所引起。案件发生以后,双方当事人一般都很后悔,大都能自己达成赔偿协议。但这类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往往已经触犯刑律,论法应当定罪处罚。其实,法律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它服务于人也温暖着人。无论是就本质还是就效果而言,法、理、情三者之间都应该是统一的。一个时期以来,社会治安不好,经济秩序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因此刑事法律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最重要手段,被广泛地应用并不断被强化。这样做其积极性自不待言,但是其弊端也逐渐暴露。主要表现是:过度崇拜刑事法律;刑事司法机关不堪重负;解决社会问题出现了泛刑化倾向。

一个社会没有管理不行,但是超过了度,就会出现超组织状态,不仅不利于这个社会的发展,也使这个社会中的个人失去了应有的自由。法律也是一样的,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张弛有度,疏而不漏。

北京 张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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