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作者:苗炜

(文 / 苗炜)

1974年,克鲁伊夫说他不想为荷兰队去踢世界杯。1994年,古力特说他不想为荷兰去踢世界杯。德国球星舒斯特在其职业生涯中拒绝为国家队效力,他的同胞埃芬博格却是被开除出国家队的,因为他向球迷伸出侮辱性的中指。桑普拉斯极少为美国队去打戴维斯杯,阿加西在1996年亚特兰大为美国拿到了奥运会金牌,这却是他状态最差、在职业比赛中碌碌无为的阶段。2002年世界杯,爱尔兰头号球星基恩与主教练麦卡锡不和,他离开球队回家。虽然球迷和赞助商一直希望双方以“国家利益”为重握手言和,但直到爱尔兰队在世界杯上出局,基恩还在家里遛狗。球星为国家效力还是不效力,是体育新闻中常见的内容,众多球星,如本赛季的马尔蒂尼,都是选择先脱离国家队,再为俱乐部工作两年,而后退役。这种淡出的轨迹在中国却颠倒过来,许多已经退役的运动员,受“国家利益”的感召再披战袍。现在,更戏剧化的情景出现了,王治郅被开除出国家队。

2001年4月,王治郅在美国达拉斯与小牛队正式签约,成为中国和亚洲第一个在NBA打球的球员,他迈进NBA赛场的第一步、第一次得分都在电视中反复播放。人们已经接受这样的标准——NBA是篮球的巅峰,每个篮球选手都以那里为梦想。

2002年的世界男篮锦标赛,诺维兹基带领德国队获得第三名,他是王治郅在小牛队的队友,在他是否能参加世锦赛的问题上也有过争论,小牛队老板库班认为德国队没有为其办理“足够的”保险,据说诺维兹基是自己花20万美元买了保险为国家效力。有批评说,与诺维兹基的爱国行动相比,王治郅太让人失望了。

由王治郅该不该回国,可以引发出许多问题,比如亚运会的金牌是不是重要,他能不能算是职业运动员?拿纳税人的钱供养运动员和那么多的体育官僚,这样的体育制度是不是合理?为什么社会上许多年轻人都可以实现自我价值,而一些优秀的运动员还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还有王治郅的军人身份。在这样众说纷纭之上,“爱国”被当作一种终极价值,一开始,没有人愿意拿这个大帽子扣他,好像一旦扣上这帽子,这事情就被抬到了一个不理智的高度。但在王被开除之后,他也盖棺论定地被说成是“没有集体荣誉感”,“不爱国”。

事实上,我们还可以从国家的概念、公民与国家彼此承担什么责任的高度去讨论,“爱国主义”是个需要审慎对待的词汇。但是,别忘了,我们在体育竞赛中看到许多煽情的场景都是升国旗奏国歌,奥林匹克从来就没有摆脱掉民族主义和国家主义的因素。在我们为奥运健儿或亚运健儿举办的庆功会上,常常听到这首歌——五星红旗,你是我的骄傲,五星红旗,我为你自豪,为你欢呼为你祝福,你的名字比我的生命更重要。我们还知道中国羽毛球队的主教练李永波唱这首歌非常拿手。这个主旋律在老电影《女篮5号》中就被奠定,那个电影里的篮球教练在旧上海参加资本家组织的联赛,后来他把新中国球队打到世界看成自己新事业的最高理想。

在这里不妨引入一个概念,就是“事业社团”。英国哲学家奥克肖特认为,人是有目的的、追求满足的行动者,合作的基础也显而易见。因此,有共同目标或利益,追求相同理想状态的人都可以合作,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称为一项事业,致力于这一目标的合作团体称为事业社团。这些说法多么通俗易懂,我们可以顺利地延伸——体育是个事业,干这行的人都想拿冠军,所以我们的体育总局就是个“事业单位”。

奥克肖特说,既然这种社团致力于实现所有合作者的共同目标,因此,合作者之间是一种自由选择的关系,任何选择脱离合作的人都能自由撤出。也就是说,王治郅不把拿世锦赛或亚运会冠军当成自己的目标了,他想在NBA挣钱,他有理由退出。许多明星都是这么干的,为什么到这里却扯上“爱国不爱国”的问题了。这是因为,一个社团有规则,有决策程序,人们会产生误解,以为它是个政治结构,一个政治团体或者说国家这种合作形式,也容易被当作是一种事业社团来看待。奥克肖特反对这样的看法,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强制性的社团,虽然它也可以和人的自由相协调,但前提是不要把它同事业社团混为一谈。这是奥克肖特著作《论人类行为》一书的核心观点——如果有意用事业社团的模式来建立国家,然后又使之具有强制性,国家和人的自由就无法相容。事业型国家的每个公民,将被迫服务于一个或多个不属于他们自己、因此也违背自己意志的目标。

看得出来,奥克肖特是个自由主义思想家,但在自由主义思想家里,他算最保守的一个。与“事业社团”这个概念相呼应,他还论述了“公民社团”,这里就没必要引述了。

最后我们再来句断章取义的名言,引自《共产党宣言》中的一句话,马克思教导我们: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