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官员的金融家的倒掉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朱步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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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小华

记者:在朱小华一案正式做出判决后,有些媒体将近年来金融界不断出现的此类案件归咎于金融部门内控的漏洞,比如业务缺少相应监督制约部门,请问您对此有何评价?

陈剑波: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的监管措施,比外资银行要严格得多。比如要求贷款回收达到两个“百分之百”,就是利息与本金的全部回收,还有这个信贷员的终身追索制。我们在基层金融部门调研时,发现许多问题统管得很严,很死,出了许多近乎笑话的事件。比如硬性规定县级支行每日的现金提取量,每笔现金流出必写清名目,弄得有时连企业主都不能将公司账目中的财产转存为私人存款。所以这次朱小华事件所反映出来的问题,不仅只是单纯的内部控制问题,而是整个银行机制的问题。

记者:与其他许多干部一样,朱小华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中国光大集团(香港)董事长等一系列职务。是否中国这种金融监管部门干部顺理成章地转化为企业经理人的情况继续存在的局面,与金融界频繁发生的类似案件有密切关系?

陈剑波:现在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是一种行政等级的序列在起作用。在选拔经理人才时,最优先考虑的当然是政府监管部门内部人士,无论证监会还是保监会,都是这个原则。而市场上这些企业家类型的经理人才,是和这种挑选关系不大的。不仅如此,这种行政管理和在金融市场上作为一个企业以赢利为目的原则,是不相容的。在企业,股东考察经理人员的惟一标准是他们的业绩;而行政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方,比如中组部,选拔银行经理人员的标准并非以赢利为目的,而且两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比如朱小华1996至1999年在香港市场上的一系列收购行动,以及诸如购买华利资源控股有限公司股票、投资购买新世纪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一系列举动,造成了光大银行资产的损失,上级监管机构实际上无法了解到底是他个人的经营能力问题,还是正常的市场风险。由于国有资产的特殊属性,财产所有者是缺位的,各级经营监管机构都以代理人面目出现,所以资产的增值并非是第一位考虑因素。所以尽管我们现在银行制度在低端有那么严格的监理措施,只要这个根本矛盾不解决,不良资产、坏账问题仍然会出现。

记者:那么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是不是也可以简单地总结为集权过度,低端权力不足,而高端权力又不受控制?

陈剑波:也可以这样说,尤其是在中央把降低信贷风险,将资产“保值”作为首要目标的时候,集权倾向就越发明显。经济过热时候,银行就过度放贷;而经济萧条时,银行又过度紧缩银根。银行经理人员并非纯粹以金融市场真正需求为制定经营政策的标准,而是以强化推行上级政策为出发点。在这种情况下,垂直型的行政指令性管理,为朱小华这样的经理人员带来了巨大的权力空间,“寻租”式交易就可能发生。当然,如果我们把正常金融市场中的充分竞争当作有效监管金融企业管理层的一个标准,它也不是尽善尽美的。美国的世通、安龙丑闻,也对这个标准提出了质疑。当然这套市场体系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同步完善的,自身也有非常好的自我完善和修复机制,可以有效利用各种经济力量来博弈。而我们银行系统现在所做的改革,基本上还是不触动根本体制,只是在人员上不断地调整。只要这套人治的机制不变,银行的客户就会始终认为他们是在同某个人,而非整个机构打交道。

记者:根据您个人的看法,中国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应当以哪方面的改造为突破口,改革前景如何?

陈剑波:这个问题不单纯要靠银行自身业内的努力,去年的国务院金融工作会议上大家提出了这个问题,第一步应当是实现银行证券、金融、投资、保险等业务混营。保监会、证监会应该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理机构。从这个角度来看,还要允许非国有制金融业进入这个金融市场,实现市场充分竞争,只有充分竞争,才能建立起真正合理的金融监管机制,形成市场交易中的第三方,也能提高金融业的整体效率。去年10月戴相龙也提出了国有金融企业改革的三步走方案,就是清理不良资产,改善治理结构,然后上市。我个人觉得其中还要加入拆分这个环节,国有大银行的业务范围有限,广大中小客户不能从它的金融服务业务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