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205)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张小草 韩福东 韩续 张向东 柴大富)

读者来信(205)0

“在投资银行称王称霸的今天,很难说清楚那些所谓金融专业人士对“大银行家”这个称谓的态度,首席经济学家、首席分析师、CEO等等是他们熟悉的概念,大银行家?或许只有一个人能配得上这个称呼,那就是上个世纪的摩根。” 

 北京 张小草

质疑“南宁变革”

所谓的“南宁变革”是:南宁市将行政和事业单位的全部国有行政事业性资产移交给“威宁”(一家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运营,行政事业单位向该公司交付租金,而该公司运营所得的所有利润全部上缴财政,财政再将这笔资金平均分配到各行政和事业单位。这次变革的初衷是调节各单位之间的“贫富不均”,因为“好单位”可以凭借权力占有大量国有资产,“差单位”却不能。前者可以利用占有的资产创收,并将收入转化为职工的“福利”。也就是说,这次变革的原初目的是为了调节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收入。这其实是各单位集体博弈的结果。在这次“变革”中谁是受益者,谁是受害者呢?普通百姓是没有参加到这次变革博弈中来的,当然这次变革的利益调整也与他们无涉。也就是说,这是一次屏除了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我们名之为“国家主人”参与的“变革”,它只是权力阶层的利益分配调整。

其实,关键问题是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私立“小金库”为职工发“福利”的合法性问题。但这次“南宁变革”却丝毫没有触及。国有资产的经营收入上缴财政后,这笔钱应该用于何处?答案显然是用于公共事业投入,而非平均分给各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做“福利”。国有资产是全民财产,而非这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私有财产。

当然,“变革”还有它的“醉翁之意”:为南宁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例如将这些国有行政事业性资产作为抵押,“让政府的项目与银行和社会资金实现对接”。问题是,如果是为银行贷款作担保,又何必需要“威宁”公司这一中介呢?这里有一个如何逃避法律束缚的考量。我国的《担保法》第37条规定,社会公益设施不得作为抵押。在这些行政事业性资产中,自然包括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产。“将这些资产转交给威宁公司运作之后,原公益性资产就变成了经营性资产,自然可以进行抵押拍卖等资本运营”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南宁市没有权力将公益型资产转变为经营性资产。

问题当然还有很多,报道中也提到,作为一个公司,威宁公司也存在破产倒闭的风险,而威宁公司如何避免国企的弊病,如何保证不发生腐败呢? 

 北京 韩福东

一个社会的内心独白

首先是一个公安局长的忏悔:“我再也承受不了这种良心的巨大谴责了,我太后悔了,我有罪!我对不起党、对不起人民,我对不起死去的孙祥玉老师,更对不起她还没有出世的孩子!不管怎么说,作为公安局的负责人,我对这一惨案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无颜面对死者的家属,更无颜面对全县的父老乡亲,由于我的失职造成了这样严重的后果,我应该受到全社会的谴责,我愿意接受组织的任何处理。即使这样,我的悔恨和自责将使我的良心永世难安,我恨死自己了。”

接着是司法局长一份叫做《我的内心独白》的忏悔书。这件事情的背景是2002年4月11日,渭源县刘营小学女教师孙祥玉被丈夫连砍78斧,在长达两个小时的杀戮和死者的呼救声中,很多人目睹了这一惨案的全过程,却没有一人伸出救援之手,怀有4个月身孕的女教师被活活砍死。

两个小时,不多不少,也就是看一场悲剧演出的标准时间,然后是媒体的追踪报道和没完没了的社会谴责,不同的是,这一次,两个当事的官员向公众扩散了他们的悔恨。说什么好呢?不经意间,我们的社会在一次又一次地表演类似的内心独白。 

 西安 韩续

兔子,等着瞧

房地产的利润到底多大谁也说不清楚,有人说“暴利时代已经结束”,有人甚至说“根本赚不到钱”。可事实上呢,房屋的利润相对其他行业仍是一个“暴利”行当,至少北京鹏润家园的老业主们是这样看的。因为这几十天来,该项目的单价一下子降了一千多元。我想在鹏润出事以前,项目的售楼小姐肯定在给那些购房者介绍,该项目如何物超所值,具有多么大的升值潜力等等。“自认倒霉呗!”多少体现了一些老业主的无奈。日前,北京西红门经济适用房项目招标开标,这个被诸多京城开发商认定为“每平方米2400元、2500元,那是成本”,认定2600元/平方米的政府定价是“血本无归”的项目,湖南人却能开出2280元/平方米,比政府定价还低320元/平方米。难道湖南人真的会干“赔本赚吆喝”的事情?这在房地产行业中根本讲不通。本来,商品价格的浮动是市场规律作用的正常现象,买方当然应当承担商品价格起伏的风险,特别是房地产投资,这是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房地产销售商们实在不应该以“房价肯定不会降”的信誓旦旦来诱导消费者,对房屋的利润也应该好好控制,因为如今北京商品房市场已不再是几年前的方庄了。广渠门、西红门两块地皮被外地开发商中标,预示着京城将不再是房地产“暴利”的滋生地了。

一些想买房的朋友感慨地说,还是再等等吧,因为每等一分钟,都可能省一笔自己的血汗钱。 

 北京 张向东

简单的法律问题

兰州公安局封杀记者的事说得挺热闹,其实挺简单,谁有权封杀记者?谁来评定记者的素质与职业道德?这两个问题,是因为没有舆论监督的相关立法并且存在管理缺陷。

先看兰州市公安局的处理方式,它“封杀”记者的直接理由是:“经市公安局督察部认真调查完全失实,这些记者在采访报道时,不进行深入细致采访,不实事求是地报道,缺乏记者应有的素质与职业道德。”但奇怪的是,既然公安局已经断定那些记者“歪曲报道,影响了公安的形象”,却为什么不去法院起诉媒体侵权呢?

在媒体报道企业、明星等丑闻、诽闻时,经常听到“受伤”的企业或者明星们动不动就会起诉媒体及作者侵权。而政府机关起诉媒体侵权的案例,实在罕见。记得去年北京某媒体以过时的环境统计数据为参考,排出世界十大污染城市,而广州“有幸”入围。而随后广州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放言”要起诉北京的始作俑者,可惜最后并未见付诸行动。

现实的情况是,对付外地媒体的负面报道,地方机关通常能忍则忍,很少考虑到通过司法途径;而对本地媒体的负面报道,则更多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严重的,就采取“封杀”这一招。

兰州市公安局是否有权“封杀”记者的采访权呢?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公安局,其所获得的信息是基于其利用公共资源对公共关系进行管理中获得的。也就是说,其所拥有的信息并非具有独占性,除了出于必要的保密外,均应该无偿向公众公开。如果扩展到其他领域,这就是所谓的“知情权”,可惜国家目前对此的相关立法还有待加强。同样,记者到底拥有哪些采访权?媒体监督的权限有多大?兰州“限制采访”事件暴露了新闻记者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宪法赋予了公民知情权,记者的采访权也是法律赋予的,但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款作为保障。

不太令人感到愉快的结论是:找不到就找不到吧。

兰州 柴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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