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企“彩虹”的权钱暗流
作者:朱文轶(文 / 朱文轶 鲍雨)
“独立王国”的权势之争
2000年10月2日,吴维仁第一次没有准时到公司上班。这个消息在最短时间内从北京传到西安,彩虹集团的许多人马上意识到:老板出事了。“那天,整个公司高层一时间几乎不知所措。”一位公司领导向记者回忆。因为在平常,“彩虹”所有人事任免、项目的资金审批事无巨细都必须经过吴维仁拍板。
“彩虹”这场地震其实早在1999年初就已初露端倪。那一年,国务院向全国50家特大型国企派驻稽查特派员,没多久,时任彩虹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的张国强和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副厂长的王立广先后落马。他们有相似的犯罪情节:挪用“彩虹”巨额资金炒股。而有意思的是,这两人又都与吴维仁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张国强是吴的心腹,王立广是吴的对头。除了公司高层的个别核心人物,谁也无法知道这三人之间究竟发生了什么,但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张王二人的垮台牵出吴维仁是迟早的。
惹下事端的还是彩虹集团的那“第一把交椅”。
彩虹集团公司纪委副书记兼监察处长许凌云告诉记者,集团公司领导层的任命模式比较特殊,总裁和董事长由电子工业部任命,集团下属最大的子公司彩虹彩色显像管总厂厂长由国务院任命。集团第一任总裁、董事长和总厂厂长由原电子工业部副部长张文义担任,1995年,张文义离任后,“交椅”的人选之争成为彩虹集团内部很长一段时间焦点。呼声最高的两人就是时任集团总会计师的吴维仁和彩显总厂副厂长的王立广。
一知情人向记者透露,当时上层官员有意“把两碗水端平”,1995年下达了新领导层任命书:吴维仁任集团总裁,王立广任总厂厂长。没想到这一原本出于“避免企业领导核心人事纠纷”考虑却无意中把吴王二人放在了势均力敌的位置上,“一山二虎”的局面直接给后来的吴王之争和“彩虹挪用公款案”的东窗事发埋下了伏笔。
吴维仁上任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把彩虹集团的总部迁往北京。后来吴在检察院的交待材料里写道,北京是权力中心,离权力中心近,要项目、资金都方便。而对此,更熟知内情的人分析说,彩显总厂厂长的任免权掌握在国务院手中,吴维仁的真正用意是想凭借在北京的交际优势,端掉王立广的职位,从而大权独揽。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显示,吴维仁挪用的第一笔公款直接用作了这种“政治外交”的人情:“1997年3月,被告人吴维仁为讨好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明哲(曾任国务院某领导秘书),将彩虹集团的450万元汇入苏州彩虹电气有限公司账户,同年9月,刘明哲将其中300万元汇入国投上海营业部个人账户用于炒股营利活动。”吴的上下活动打点显然立竿见影地发挥了作用,1997年末,王立广被抹掉了总厂厂长一职,由吴接任。此时的吴维仁随手可以遣拨的是,彩虹集团25万名企业员工以及近百亿的企业总资产。
许凌云形容吴维仁的领导作风“强硬而果断”:公司中高层干部的任免从来不会和下面的任何干部商议,“拿砖拍板,毫不含糊”。资金的使用同样如此,一次,吴维仁直接到财会处向会计要公章,然后象征性地把私自填写的承兑汇票用一张折了的纸挡了一下,就当着会计的面盖了章。“彩虹”的总会计师,这个“关卡”性的位置自然经过吴维仁精心地安置——就是吴一上任便提拔的心腹张国强。
吴维仁在“彩虹”的独断很快招致了不满。据知情人称,彩虹集团的现任领导核心都曾与吴有很深的矛盾。1999年,国企稽查特派员的进驻彩虹,觊觎已久的王立广意识到这很可能是将吴维仁搞下台的机会。一封匿名举报信悄悄地到了特派员手中。然而,让王立广始料不及的是,在随即的调查中,张国强因为“挪用彩虹集团500万元公款用于炒股”成了第一个被兜出来的人,而对吴维仁忠心耿耿的张国强没有向检查部门交待任何关于吴的问题,却一口咬出了王立广的“陈年旧账”:王担任总厂厂长前在总厂二厂任职期间,把卖次品显像管赚的钱存了“小金库”,用于个人炒股。2000年初,王立广被正式批捕。
彩虹集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现任领导评价“彩虹”内部这场历时五年、两败俱伤而告终的“吴王之争”时认为,一个庞大的国企内部,巨大的国有资产控制在众多个体手中,“谁都可能有问题”。而这些问题又成为彼此相互牵制的握柄,“在通常情况下,这种相互牵制会使企业内部形成一张密不透风的网络”,在缺乏良性的制度化监督下,“扯破这张网的往往不是纪检部门,而是内部的权力冲突和斗争”。
很难有人说清究竟是什么原因让吴维仁下马,王立广最终的和盘托出只是一个推测。2002年5月31日,吴维仁因挪用公款8581万元、受贿10万元站到了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
资金暗流的模糊界限
5月31日的庭审,控辩双方就吴维仁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展开充分的辩论。吴维仁的辩护人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于仪民和白云认为起诉书指控吴挪用公款事实不清,庭后,白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大常委会关于‘挪用公款’的司法解释是,个人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用来换取个人利益。”他指出在吴案中很难找到吴维仁直接获取个人利益的证据。
起诉书中,吴私自借给苏州彩虹刘明哲的450万元,白云称,“这笔钱起初目的是用于子公司的扩大生产”,“至于刘将其用于炒股,吴并不知晓”,“(吴)完全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
同样的逻辑使指控材料上的其他几笔款项都受到相同的质疑。
更为典型的一笔是吴维仁借给私营西安华金科技贸易公司6张承兑汇票。1997年10月,彩虹集团出现大量的彩管库存积压,为处理库存,吴维仁与康佳公司达成了月供彩管5万只,总计3.5亿元的合同,但前提是吴需要将彩虹承兑汇票借给与康佳交情很深的私企华金公司。
11月,吴维仁专门从北京返回咸阳,在彩虹集团结算中心拿走了面额为5186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华金公司总经理张友和,张友和将汇票贴现后,将其中3463万元用于个人炒股。对此,于仪民律师在法庭上的辩论道;“吴维仁的行为属在市场经济下的企业之间互惠互利,绝不能认为是挪用公款,否则只会给国有企业套上越来越多的锁链,失去经营的灵活性。”“(吴)为及时扭转彩虹集团库存积压的企业困难,而以借用承兑汇票及出具代垫证明的方法求得与康佳的订货合同无不表现为为公的目的,自身没有谋取任何利益,否则便陷入客观归罪的误区。”
一位旁听庭审的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坦陈,光从书面材料的确很难看出吴维仁的主观动机,两位律师的辩护,“显然吃透了法律”,“国有企业体制缺陷造成的产权虚置让法律面临了尴尬,因为在这样的公与私的模糊界限下,没有人能回答国有资产流向个人的责任究竟在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