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十年修法

作者:朱文轶

(文 / 朱文轶)

医疗事故:十年修法0

一个家庭的不幸(法新/AFP)

自90年代初始,医疗事故维权一方面记载并陈述了众多平民家庭的不幸,而几个消费英雄倾家荡产的维权故事、不断跳高的赔偿金额又无疑成为耐人咀嚼和想象的另外一些兴奋点。

整整十年,医疗事故纠纷都是全国各地新闻的重点。与此同时,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在沸沸扬扬的议论和指责中十易其稿,却迟迟不见明朗。

李新荣是至今惟一一个被写进司法解释的医疗事故受害者。1984年10月10日,李新荣在天津医科大学附属第三医院被误割掉甲状腺及甲状旁腺,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司法解释,明确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民法通则》可以通融的原则。这桩在时间上跨越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医疗事故纠纷案以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受理,李新荣获赔54万余元告一段落。这个数字创下了当时全国医疗事故赔偿案的最高纪录。

旧《办法》中存在的问题却也已经在此时初露端睨。因为按旧《办法》所构成医疗事故不同等级的一次性补偿金额最多不到1万元。而此后通过司法途径产生的越来越高的赔偿额也让医院方面难以接受,“医疗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高风险行为,是不是一有失误,就要由我们医生来承受巨额赔偿?”这是医院的普遍认识。

1992年春,中国医学管理学会在洛阳召开“医疗事故纠纷防范与处理”讨论会,议题便是《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的含混问题给医疗工作带来的麻烦。当时以卫生部医政司特派观察员身份出席会议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卓小勤向记者回忆会议情景:“整个大会成为医疗卫生人员声泪俱下的控诉会。绝大多数医职人员抱怨,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不依据《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多级事故赔偿标准,而按照《民法通则》办事。”

法院的日子也并没有好过。在医患双重压力下,越积越多的卷宗让法院方面无所适从。许多法院开始规定,“不经过卫生部门的医疗鉴定,法院不予立案受理”。民法学家梁慧星告诉记者,这样的规定剥夺了公民的诉权,毫无法律依据。而知情人士分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是采取这种立场的法院更真实的想法。”

1992年底,一份关于《办法》修订的意见收集报告提交至国务院法制局政法教科文卫司。鉴于《办法》的正式出台不到五年时间,为避免此时作出修订给人朝令夕改的印象,当时主管此事的张省祖司长签发的意见是,“维护法规稳定性,暂不作修改”。这致使《办法》修订首次搁浅。

而这其间,1990年10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让局面变得更加复杂和微妙。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医疗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被置于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地位。

“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事故的行政裁决,患者方面不服,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医院方面不服,也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卫生行政部门不作出处理决定,仍然可能被以‘行政不作为’的名义上诉法庭。”卓小勤告诉记者,“无论卫生部门如何裁决都将置身于被告地位。这样,在一段时间里,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把一半以上的精力用于应付各方面的纠纷和官司。”

事实上,卓小勤指出,卫生部门某种程度上充当了“医疗鉴定委员会”的“替罪羊”,“说‘部门保护’其实是老百姓的误解,在医疗鉴定中出现的庇护现象多数时候实际上是一种行业保护。”“每个医生都会有这样的顾虑,这次是别人出了事情,谁知道下次会不会出在自己身上呢”。

对此,参与《办法》修订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东东也向记者陈述了另一个事实:“就我所知,我们国家有8个省的卫生厅副厅长兼任省人民医院院长。”管医院和办医院的职能不分,使得许多时候,卫生部门不得不出面替医院说话。

“我们何尝不想早些解决问题。”采访中,一位卫生部官员告诉记者,国家卫生部门的一些官员从1993年开始,每年“两会”期间都会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呼吁修改现行《办法》以及“医疗事故处理”问题尽快专门立法,“但由于大部分议案最后都会具体落实到有关部委归口管理,议案又被踢回了卫生部。”

1998年底,南京、重庆、云南、广州等地卫生部门开始试图从现有《办法》出发寻找突破,在医疗鉴定的人员、程序人手进行改革,让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开始参与医疗事故鉴定。以表明其公正立场,缓解舆论压力。

尽管如此,一年后发生在广州的一起医疗事故的最后处理还是让卫生部门遭遇了无奈。

2000年6月,广州白云公司会计陈奕香因落枕在公司医务室打了一针“康宁克通”,由于陈体型颇瘦,针刺破胸膜导致“气胸”,之后送至广州120白云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这一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下进行的医疗事故鉴定最终结论为“非技术性医疗事故”。而当事人回忆:“在医院方面出示的‘特别护理纪录单’上有明显改动痕迹”,“但因为整个过程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法院虽然注意到了疑点,却依然维持了鉴定结论。”

卫生部门一时间行之有效的改革方案再度受质疑。而此时,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修订依旧举步维艰。面对应接不暇的麻烦,一些省卫生厅强烈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参与医疗事故处理,“修法,显然是他们的一次机会”。

90年代末,消费者协会的介入放大了患者的声音,几起被媒体广泛报道的“四川李蓉接生案”、“湖北双胞胎脑瘫案”让医疗纠纷处理再次成为舆论热点,一时间患者对各医院的投诉大为增加,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投拆与法律事务部主任王前虎介绍:“2000年1月到3月,中消协收到992封投诉信中,关于医疗纠纷的就有82件。”

2000年4月,热闹的舆论一度传言经修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望于2000年10月出台,但传言并没有成真。知情人说:“媒体关注下越加紧张的医患关系让各方在立法上更难取得共识,可以说消协的介入让《办法》修订面临了新的困境。”

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九届人大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一次将患者明确界定为消费者,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法条为患者维权。随后的司法实践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运用于医疗事故纠纷处理。

这一初衷是保护消费者的举措,在客观上更加剧了医患矛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双倍赔偿”原则让医院如坐针毡。据《消法》的诉讼结果,赔偿额不断再创新高,湖北“双胞胎”一案创下近300万元的纪录。看上去暂时受益的患者实际面临着另一种危险。

卓小勤说:“消费关系和医患关系有本质的区别,如果法律上过分强调病人利益,加大医生的责任,则会使医院、医生陷入另一种困境,病人可能会被当作潜在的原告。治疗中,医生首先考虑的将不是病人,而是免受风险。这样的‘防卫性医疗’下,病人可能会以另一种形式受害。”

“迟迟难以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一直在往一个目标努力:既不让医生满意,也不让医生失望;既不让病人满意,也不让病人失望。”在解释医疗事故“十年修法”的漫长时,孙东东向记者坦陈:“立法最终是各个部门、各个方面之间各种利益的妥协过程,这个过程肯定会来得异常艰难。”

新条例将改变什么?

1.鉴于医患双方长期在医疗事故定性问题上争执不休、卫生行政部门疲于应付纠纷的问题,新《条例》取消了旧法关于技术性医疗事故和责任性医疗事故的分类。

2.针对旧法确定的医疗事故范围过窄,新《条例》扩大医疗事故范围,将医疗事故由三级改为四级。

3.对医疗事故处理,明确了“双轨制”,即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并存,从而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医疗事故争议。

4.对于争议不休的“谁来鉴定”问题,新法做了几项重要变动:一,组建鉴定委员专家库;二,允许患者自己选择专家;三,鉴定委员可以跨地区鉴定;四,进一步扩大患者参与鉴定的范围,允许患者参与鉴定过程并发表意见。

5.明确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能是“监督执法”、“行政确认”。

6.对长期存在于医疗事故鉴定过程中医患双方对病历资料保管和查阅问题的纠纷,新《条例》规定病历资料向病人逐步开放,病人有权复印。

7.对于医疗行业的高风险特点和越来越高的赔偿金,为保护医患双方利益,新《条例》提出建立医疗职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事故赔偿准备金制度。医疗事故的赔偿由保险公司和医疗机构共司承担。

8.争论最大的赔偿金额问题,新《条例》取消了旧法中的“一次性补偿办法”,参照《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赔偿范围,确定了医疗事故的赔偿项目和具体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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