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唱片防复制技术进退两难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偏北)
迪特·塞泽也许没有想到,当德国专利机构在1989年把新音乐格式MP3的证书授予他的开发小组时,一个潘多拉盒子被打开了。
肖恩·范宁,一个19岁的少年,这个年纪他应该在棒球场上去尝试一次全垒打,但当他把一个用3英寸软盘就能装下的“棒球”Napster击出去后,整个唱片工业差点被他击碎。
当互联网把全世界计算机连接在一起时,这个堡垒里的人突然发现看似稳固的体系实际上是建立在一片沙滩上。
于是,百代唱片公司的一位高级官员说:“MP3是互联网的祸根。”
如果你回顾不算太长的互联网历史,会发现,最近这几年剑拔弩张的网络争端都是祸起MP3。当然,后两个官司最终都以RIAA胜利而告终。但RIAA同时也看到,这样永无休止地打官司,一方面让自己殚精竭虑,十分被动;另一方面,即便打赢官司,盗版与非法交换比例仍在直线上升,靠打官司和现有法律保护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只好想出一个斩草除根的办法——在唱片复制环节上做文章,创造了CD唱片防复制技术。
激光唱片是用激光烧灼坑点方式来记录音频信号,经过十几年研究,在1982年正式成为工业标准。而在1982年,微软刚刚从DOS的作者蒂姆·帕特森手中买断所有DOS权利,并更名为MS-DOS。而且在1983年微软才推出他们第一个硬件产品——鼠标。但此时,没有人会把MS-DOS和激光唱片联系在一起,更不会想到在未来的某一天会发生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
也是1983年,第一款光驱投放到美国市场,1988年,第一台可刻录光驱才诞生。到这时,“数字”已经把计算机和唱片业紧紧地捆在了一起。这就是生产力的革命,数字化革命打通了计算机与唱片业之间的血脉,可唱片工业看到的却是,这个血脉打通之后,给他们带来的是严重失血。“把数字编码锁起来!”这是唱片业走投无路做出的抉择。
前段时间,世界五大唱片公司同仇敌忾,纷纷撑起防复制这把保护伞,至少不下10个安全技术公司在研制这个项目。实际上,目前这种唱片保护技术还处于实验阶段,只在欧洲和北美洲少量投放到市场,仅仅是投石问路。
最早的一种技术是通过让唱片读取时出错的方式来防止复制,这种技术相当简单,只要唱片在计算机光驱上播放,就会报错,导致唱片无法播放。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当使用这种技术的唱片在普通音响上播放时,也会出现大约2%~3%的唱片无法播放,这样高的比例显然让唱片公司和消费者无法接受的。
随后美国SunnComm公司又推出一种技术可以保证唱片能在普通音响上播放,一旦在计算机上播放时,就会提示用户到互联网上登记注册,并下载一个播放软件。但人们出于对隐私权的担忧,很多消费者拒绝注册,而且这种做法有违反一些国家关于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的嫌疑。之后,SunnComm又做了进一步改进,采用MediaCloQ技术,即唱片可以在计算机上播放,但不能复制。
之后是Macrovision公司的SafeAudio技术,把一些错误信号储存在唱片上,在播放时,播放器可以自动修复错误,但如果试图把它复制到电脑里时,光驱要么不读盘要么在转换格式时发出杂音。
以色列安全公司Midbar也推出了一种“仙人掌数据盾牌”技术,它的原理和SafeAudio类似,它允许人们把音乐复制到电脑上欣赏,但不能二次复制和网络传播。另一家以色列安全公司TTR也研制了类似技术,采用这种技术的唱片都可以复制到另一张光盘上,但结果是会出现难以容忍的杂音。目前,这两种技术比较流行,被很多唱片公司采用。
前不久,索尼公司又研制出一种Key2Audio技术,在数据区加入了一些隐藏信号,所以不支持计算机上的各种光驱,以此来隔绝复制和网络传播。
从这几种几种防复制技术的原理来看,基本上都是在数据上做文章,但所有此类技术都不成熟,而在黑客眼里,破解这种技术易如反掌。
这种技术的缺陷还在于,它强迫消费者只能在普通音响上播放,而在型号更老一些的普通音响、汽车音响、计算机上则不能播放,这给消费者带来了麻烦。电子自由基金会高级律师弗雷德·冯洛曼说:“这不是控制盗版,而是控制消费者的行为。这就是说,我不能为我的汽车音响复制一张唱片,因为这样他们会说少卖出一张唱片,这种说法简直荒谬。”数字媒体分析家菲尔·利也认为:“音乐需要便携,它需要走进你的汽车和便携设备中,除非他们允许复制,否则将必败无疑。”
虽然这些安全公司宣称唱片防复制技术不会影响音质,但却逃不过那些发烧友的耳朵,如果连音质都无法保证,那就成了残次品。
CD唱片是一种工业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它可以在任何一个CD播放器上播放,只要你能播放就能复制。因此,只要唱片工业采用这种标准,就永远不能真正阻止盗版。如果想阻止盗版,就得改变这个标准,如果改变这个标准,就会引起行业内其他厂家的连锁反应,比如生产计算机设备、录音设备的厂家,这种连锁反应的后果不堪设想。采用防复制技术,从某种角度上讲,实际上已经破坏了这个标准,只是现在还处于实验阶段,没有对相关行业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还没有引发冲突。但在不改变这个标准前提下,唱片业试图作出的任何努力其实都是徒劳的。目前已经有一些厂商站出来与防复制技术叫板,一家专门生产刻录光驱的“橡树”公司负责人唐·舒尔辛格就声称他们将生产可以复制各种有复制保护唱片的刻录光驱。一家网站曾经做过一个调查:“你是否会购买能复制防复制技术唱片的刻录光驱?”只有8%的人选择了不会购买这种光驱。
一位网民在Geek.com网站上留言说:“如果我买到一张CD,就意味着我拥有选择任何一种格式播放器播放它的权利,包括我在MP3播放设备上播放。”
由于目前唱片防盗版技术的使用还处在实验阶段,所以五大公司投放到市场上的唱片数量并不多。但是,唱片公司在把这些防复制唱片投放到市场上时,并没有在包装上注明运用了该技术,换句话说,唱片公司在偷偷摸摸搞实验,以此观察市场效果。这导致了法律诉讼。一位叫卡伦·德利斯的美国妇女把一家唱片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她购买的乡村歌手查利·普莱德的《向吉姆·里夫斯致敬》的专辑不能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播放,她要求唱片公司向她赔偿损失。虽然这只是一桩小诉讼,唱片公司秘密操作引来的官司还仅是消费者知情权方面的,但实际背后隐藏着更大危机。
就在几周前,美国一位众议员里克·鲍彻给唱片工业组织写了一封信,在信中,他提醒唱片业现在使用CD唱片防复制技术有可能违反《家庭录音法》。因为在1992年通过的该法案允许私人通过数码复制设备复制音乐数据,比如DAT、MD以及空白CD。作为回报,唱片公司将会从生产这些设备的厂家收取一笔版税。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这些录音设备的同时,就已经向唱片业支付了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换来的是允许消费者利用这些设备复制唱片的权利。唱片公司以打击盗版和非法复制为由,想取消消费者的复制权,这显然没有分清家庭复制和盗版(网络交换)的界限,可话又说回来,如何靠技术手段区分家庭复制和盗版(网络交换)的界限,这让唱片工业面临一个几乎悖论式的难题,搞不好则后患无穷。
虽然美国在1998年颁布了《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对遏制本国MP3网络传播起到一定效果。但法律的边疆限制与互联网的无边疆界限使这部匆匆出台的法律执行起来变得很被动。美国网民完全可以到巴西、泰国的网站上下载MP3歌曲而不受美国法律约束。
SunnComm公司老板彼得·雅各布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他们的唱片防复制技术是“面临令人沮丧的挑战”,看来他对这项技术的未来并没有多大信心;很多大网站最近把一些有关唱片防复制技术的报道从网页上删除,因为来自消费者的反应会给唱片业带来更多负面影响。
表面上看,这是唱片工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所采取的对抗行动,实际上,它是对新经济模式(或新市场)、新消费观念的拒绝。当越来越多的数字、信息技术产品运用到人们实际生活中时,实际上是给传统媒介产品(音乐、图书、电影、录像)带来一个新市场。但这些传统垄断工业经济并没有跟上数字时代的步伐,当他们依然按照传统的流水线创作、制作、批发、零售模式来应付这个时代时,却突然发现周围布满了强盗。所以,从一开始,唱片工业就把网络置于自己的对立面,试图用自己强大严密的体系和垄断手段踩死这个新生事物,把唱片产业严格控制在物理媒介领域。但没完没了的争斗已经让唱片工业越来越力不从心,虽然包括《数字千禧年版权法》在内的各方面法律都是倾向于保护传统垄断工业体系,但作为新经济体系,也同样需要法律来支持。前几年全球网络经济破灭给很多国家的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这从另一方面能看出人们对这一新兴产业的依赖。唱片工业一厢情愿想通过防复制技术解决这个难题,显然与未来经济发展趋势背道而驰,所以,他们在抉择中进退两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