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市监管没有中庸之道!”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陆新之)
郎成平:1986年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财务学博士。曾于美国密西根大学、芝加哥大学、纽约大学等执教。现为香港中文大学财务系讲座教授,世界银行及经合组织公司治理顾问,近期致力于研究亚洲家族产业状况和股市监管制度建设,曾多次专题研究揭露亚洲普遍存在大家族通过上市公司盘剥中小股东的现象,并和香港联交所进行监管问题的大论战。去年底以来郎教授全面转向国内股市问题研究,因为其多个研究结论的锋利而获得中国金融界侧目,在民间渐有“郎监管”之称。
记者:郎教授,你今年在国内发表的一系列股市研究结果由实证上揭露了不少上市公司和机构投资者的违法违规行为,有说法是你为中国股市加强监管力度提供了完备和震撼性的论据,你这么做的目的是什么?
郎咸平:我研究的最终目标绝不仅仅是股市。根据我对亚洲的私营企业的大量的掠夺行为的分析,我觉得不能让中国走向东南亚许多国家家族财阀垄断导致国家经济紊乱的尴尬状态。例如菲律宾,1950年的经济发展势头很好,后来就是给一群私营企业的不当行为搞坏了。而要警惕这些私营企业的各种豪取强夺行为,首先从最典型的股市着手最容易见效。金融市场在经济中的作用非常大,规范金融市场的意义也非常大。很难想象一个充满黑箱和泡沫的金融市场,能够支撑一个民族的复兴。要建立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合理机制,制定约束大股东行为的法律体系,然后逐步推广开去到各个经济层面,才可以防止中国出现别的国家已经出现的那些问题。我希望为中国经济发展和制度建设尽一份力。
记:国内对于监管的呼声也很高,你的立场和他们相似,但具体表达又有很大不同。
郎:我所有的建议都是建立在详细的研究之上。举一个例子,国内上市公司常常出现“一股独大”的问题。有专家就说应该引入第二大第三大股东来制衡。这种想法虽然本意很好,但似乎不够严谨。在欧洲,第二大第三大股东是会起到制约大股东作用,但东南亚公司的例子则截然相反,第二大第三大股东会配合着大股东来侵害小股东利益。所以我始终认为,情绪不能够代表理性。
记:很多股市中人认为是监管导致了股市大跌,有人把中国股市和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美国股市相提并论,你怎么看?
郎:美国股市的大跌,是在内幕交易横行、操纵股市行为猖獗和上市公司胡作非为的1929年,而不是在证券法出台生效的1934年。股市下跌的真正原因是69倍的市盈率太高,而且很多股票被庄家炒作到了价格太高无法支持下去才价值回归。每个股市,都会经历一个大乱大治的过程。美国是由1933年下定决心治理股市,经过不断修正完善法规,才得以有今天的成果。中国股市相信也需要这样一个过程。
记:有人说,股市里不可能没有庄家,即使美国也不例外。你作为坚决主张消灭庄家者,在香港的努力似乎也成效不大,今天还有信心吗?
郎:在三个月前,如果你问我这个问题,我真的不敢说一定。但经过三个月来我在中国内地和各类市场人士的接触交往,我感到在中国实行股市监管很有信心。在亚洲,我觉得只有两个地方有追求法治的决心,一个是新加坡,一个就是中国,因为中国政府部门有治理股市的能力,股市各方也有这样强烈的愿望。庄家人人喊打的民意越来越强的时候,就能够使庄家在市场上运作的成本不断抬高,至少可以起到抑止他们的作用。在美国,许多著名投资银行第二季度遭到投资者的诉讼,被迫发表自律声明来表示以后将会严格执行法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在收紧相关法律,庄家行为绝对不像某些国人想象的这么容易。其他澳大利亚的证券监管也在向美国式的统一监管体系靠拢。传统英国式的行业自律体系都在逐步过渡。加强股市监管,是全球的主旋律。
记:根据你的专业意见,中国监管体制最迫切需要建立的是什么?
郎:我们现在最缺少的是两样东西,在证监会,我们缺少被告举证责任制度;对小股民,我们缺少可以让小股民打官司的机制。集体诉讼一定要建立起来,打官司,双方要各自负担自己的费用。在美国,证监会得以屡屡挫败庄家的为非作歹,都得益于举证责任在辩方这一条利器。要庄家自行证明自己没有做庄行为。
记:你的儿子今年大学毕业,将会加入高盛公司工作。而你今年初,在香港笔战包括高盛在内的十大投资银行的传奇经历会不会对他有什么影响?那时候你因为极力主张保护中小股东而一度被香港证券界视作trouble maker,你对这段经历有什么回忆?
郎:我想不会有。他是在美国高盛公司工作,高盛在美国的严格监管制度之下会很循规蹈矩。但是在香港,由于法制体系不健全,所以十大投资银行就得以合法地翻云覆雨。实际上香港股市不能够说是很成功的市场。我非常担心内地证券交易法将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取经。因为证券交易法保护小股民成败的惟一关键取决于“举证责任”。而香港证券交易法又偏偏缺少强制执行“举证责任”的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