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垄断结构,并不一定就有垄断行为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侯捷宁)

有垄断结构,并不一定就有垄断行为0

戚聿东  

记者:在7月21日的“中国市场经济论坛”上,您提出“自然垄断产业一定要慎用分拆措施,避免走入一拆了之的误区”,但现在几乎所有垄断行业都已经或正在面对被拆分的命运,您的反对意见依据在哪里?

戚聿东:我不支持拆分观点。自然垄断产业的形成,主要是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共同作用且相互强化的结果,分拆的做法必然导致经济效益丧失。规模经济的原理在于生产要素的不可任意分割性,要求企业生产规模必须足够大,才能有效地降低单位产品的固定成本,从而在市场竞争中获取竞争优势。而范围经济原理要求企业必须将密切相关的业务有效地聚合起来,进行一体化经营,这样可节约市场交易费用,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目前,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的发展和国际的距离已经很小,我们不适宜分拆它,如果把它分拆成很多独立的小企业,那会极大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在即,国内市场已经国际化,所以对拆分更要慎而又慎。

记:也就是说,您认为拆分的时机并不成熟?

戚:基本上是这样。如果简单分拆,可能存在这样几种结果一是分拆后的若干企业业务不同,目标市场不同,但在各自领域内仍可能是独家垄断企业。二是彼此业务可以交叉,彼此竞争,但并不一定就有效益,因为他们都缺乏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效益。在这种情况下,彼此很容易又通过兼并收购成为新的垄断企业。只有保持垄断结构,才能维持良好的经济效益。

记:“保持垄断结构”似乎和全世界都强调的反垄断相矛盾?

戚:人们总是有一个误区,事实上,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并不是一一对称的关系,垄断结构可以产生竞争行为,竞争结构也可以产生垄断行为。我们不要陷在一看到垄断结构就联想到垄断行为的误区里。1945年美国铝公司案,该公司拥有美国铝产品市场份额的90%,尽管没有发现任何不利的后果,但还是被法官判为有罪,并道出惊人之语:国会没有规定好的垄断还是坏的垄断,垄断本身就是违法。美国电报电话公司等很多大公司都曾遭到此种判决的厄运。这种做法表面上是维护竞争,实际上是对正常竞争的最大打击和抑制。美国学者评论此种行为是“永远是把下金蛋的鹅拖到反托拉斯的切肉墩子上去”。反垄断是应该的,但反的是垄断行为,而不是垄断结构。

记:垄断的问题确实复杂,按您所说,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没有必然联系,但垄断结构却是孕育垄断行为的温床,谁去监管这种垄断行为?

戚:垄断结构下的垄断行为控制一般可以采取直接管制和税收调节两种手段。直接管制就是政府对垄断企业的价格、产出和利润率直接提出约束性的要求。如果在较长时期内发现垄断结构下的少数厂商已经具有垄断价格的垄断行为,就可以实行所谓的征收垄断利润税,或者像美国那样,实行三倍损害赔偿,进行经济惩罚。

记:但是自然垄断产业普遍存在效率低下、强制搭售、服务质量差等垄断行为,谁来为这种垄断行为负责?

戚:你说的这些垄断的弊端,绝大多数都应该属于政企不分的结果。我国自然垄断产业既是政企不分又是高度垄断,垄断行为主要是行政意愿的体现,是官商行为。一旦失去了行政这个保护伞,很多垄断行为就难以存在下去。

记:在我国还没有《反垄断法》,有人认为有《反不正当法》和《价格法》就可以了,不需要《反垄断法》,您是否认同?

戚:我也这么认为。反垄断立法是非常必要的,但关键的是反垄断的什么方面,即存在一个反垄断的指向问题,以及存在如何反的问题。《反垄断法》的指向应该是垄断行为,不管是垄断结构的垄断行为还是竞争结构的垄断行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垄断行为恰恰多来自竞争性的市场结构,例如彩电的价格联盟。

记: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就可以管制这种垄断行为了吗?据说《反垄断法》即将出台。

戚:雷声大雨点小,我认为它出台的可能性不大。美国的反垄断法已经存在一百多年了,但至今仍是模糊不清甚至漏洞百出。反垄断行为可以单独立法,如《反垄断法》,也可以合并立法,把有关垄断行为列举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关条款。因为垄断行为一般都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从1987年开始起草《反垄断法》,但现在也没有出台,争议很大。因为这里涉及到很多体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