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机:由政治罪到普通罪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曹立新)

劫机:由政治罪到普通罪0

赵维田  

记者:7月2日,台湾遣返8名大陆劫机犯罪嫌疑人,您对此事有何评价?

赵维田:我们不太清楚台湾此举的动机,但此举是符合国际反劫机公约的。

记:好像有很长一段时期,劫机犯都受到庇护?

赵:因为原来大部分劫机事件都与政治因素有关,而对于政治罪,各地都可主张庇护权。国际刑警组织的一个文件曾分析了300个劫机案例,其结论表明,在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案件中,出于政治动机者占64%,出自摆脱本国法律控制者占16%,其余16%则由于精神失常等其他原因。近代第一桩劫机事件发生在1947年,原因就是一名保加利亚叛逃分子劫持该国飞机逃往西欧。50年代,劫机事件断断续续发生在东西欧之间,大都属于叛逃性质,苏联、东欧的劫机者几乎全受到美国与西欧各国的庇护。60年代初,美国与古巴断绝外交关系后,在加勒比海区域也曾出现了劫机浪潮,大部分也都受到对方的庇护。我的研究侧重于六七十年代,据对1960年至1973年上半年发生的225起劫机统计,有70%的劫机犯受到保护,只有10%受到引渡,20%被起诉。

记:70年代的劫机浪潮,是否与这种视劫机为政治罪有关?

赵:某种意义上可以这么说,虽然其根本原因在于当时的国际斗争环境。1968年夏天,巴勒斯坦人劫持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客机,掀起了一股劫机浪潮。1970年9月6日,巴勒斯坦人民阵线一天之内劫持了4架从欧洲飞往纽约的大型客机,史称“九·六事件”。据统计,1961年1月至1973年8月间,仅美国以外发生的劫机事件就达207起。

记:旅客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被劫机者当成达到其所谓政治目的的赌注?

赵:应该说是国际社会在越来越意识到劫机的恐怖与暴力性之后,不断努力将劫机非政治罪化。1970年订立的海牙公约,生效力仅一年后,批准加入国就超过100个,这在国际公约历史上是罕见的。1973年2月,美国与古巴两个敌对国家之间签订《关于劫持飞机与船舶及其他犯罪的谅解备忘录》,确定了这样一种原则,即无论出于什么目的劫机,劫机时所选择的手段,包含无理危害无辜旅客,都将使其所宣称的政治目标完全归于无效。

记:海牙公约不仅决定承认劫机犯罪的非政治性,宣布劫机为一种具有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而且将域外效力管辖权确立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其意义是什么?

赵:1952年美国曾发生著名的“科多瓦案”:美国人科多瓦和他的朋友乘飞机从波多黎各飞回纽约途中,飞越公海上空时,两人醉酒发生争斗,造成飞机失衡,并打伤乘务人员。但当警方将科多瓦提交纽约东区法院起诉时,法院以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而将两人释放。因为按美国域内原则,飞机上的犯罪应归犯罪地国(飞经国)管,这就造成一个美国人在美国的飞机上对另一个美国人犯罪、美国法院却无管辖权的荒诞事件。登记国刑事管辖权本质上是一种域外管辖权,这是为适应航空特殊需要而设立的。尽管在英、美等国看来,“有域外效力的管辖是一种破例的管辖”,但为打击劫机行为,他们接受了这种“破例”。而且东京公约中针对劫机的第11条,首先就是由美国强烈要求而加入的。国际法上的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对于登记国刑事管辖权的自愿承诺,与国家主权并不矛盾,一方面因为它是自愿,更重要的,它是为了保护普通旅客的人身安全权利。

记:我国对劫机的认识是否也经历了一个类似过程?

赵:我国虽然已于1980年加入海牙公约,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劫机与反劫机的理解也存在着政治化倾向,比如曾视政治荣誉高于旅客安全,在广州白云机场和上海虹桥机场都发生过飞行员与劫机犯誓死搏斗、造成重大伤亡的惨剧。由于两岸特殊的历史关系及对国际反劫机公约缺乏了解,极少数人更将台湾视为劫机者的天堂,1993年一年竟达10起之多。近年,台湾开始将劫机犯遣返大陆,这对那些心存劫机的犯罪人是一种打击。无论政治制度上有什么不同,也无论劫机出于什么目的,劫机犯危害无辜者生命的行为都将受到谴责和制裁。

实际上,80年代以后,世界上的劫机事件已大为减少,这既有海牙公约等国际反劫机公约的作用,也得益于现代科技的发展,同时也是国际政治环境走向和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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