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越狱犯人权辩护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

(文 / 金焱)

为越狱犯人权辩护0

惩罚并不是法律的目的(Fotoe 供图)  

70岁的何同安在公检法各部门工作了近50年,离休之后,他的晚年生活其实说起来更多的是工作——律师。他代理的案件对象多数是为劳改干部、武警与犯人。这次代理原陕西省渭南市韩城监狱副监狱长的案件,使他备受关注。

这件案件的奇特,让一直在这一系统工作的何同安也觉得“罕见”。

案件说起来很简单,犯人越狱后,又被抓回,在押解过程中,狱警开枪了。此后发生的事情,是何同安所说的“罕见”——检察院介入了这一事件,3位狱警和负责的副监狱长被送上法庭,并且被判有罪。

何同安觉得这事在“罕见”之后,有更让他激动的地方,他说,“我们进步了!”

这一事件的主角,即越狱犯孙定奎不仅是陕西韩城当地一霸,而且他还很欣赏自己的霸气。他的很多行为都带着对正常社会生活的嘲笑和抵触。1999年7月20日,因强奸、盗窃被判入狱,已蹲了三年狱的他谋划着越狱逃跑,并且成功。

这年的9月29日,他在韩城盘龙乡上庄村又被抓住并被击毙了。

70岁的何同安,在电话里以陕西金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身份告诉记者,现在已经认定的有关孙定奎的恶行就有:将江苏到韩城做生意的一个李姓女子长期霸占,还把李氏的男人打跑,让他回江苏去为自己弄几杆枪——孙定奎想要用枪去报复将他送进大牢的公安局的人。孙定奎还曾纠集了一伙人将一个男人一顿毒打,将其肋骨打断七根……总之,是个人人厌恶的无恶不作之徒。

据何律师分析,孙定奎让狱警们恨恨不已还有另外的原因。他说,因为孙定奎越狱,使几个狱警都受了纪律处分,原韩城监狱二分监区区长李红忠被罚款1500元,而马社利,原来的监狱狱政科副科长被罚得更多,是2000元。这对于狱警们而言,是相当严厉的处分。而且,因为9月29日能重新抓获孙定奎,他们蹲点蹲了40多天,24小时不离岗,但还是扑空了好几次。

警察的权力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被放大(Fotoe 供图)  

何律师还说,当地人知道孙定奎被击毙后,莫不称快。

但后来事情的发展多少出乎大家的意料,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介入了,检察院向法院起诉了追捕孙定奎的狱警及副监狱长,认为他们均犯有“故意杀人罪”。

何同安在此时作为副监狱长张开录的代理律师为此案辨护。70岁的何同安之所以以这样的高龄还能代理如此奇案,是因为他本人也是传奇人物。他先前在公安局、检察院都长期工作过。而且曾坐到了县公安局局长的位置,在检察院他的职务是监所检察处处长,专门与监狱看守所打交道。除此之外,在1983年,有一个案件5个案犯被处死刑,布告都已贴出,他发现其中有问题,硬是将此案改正过来。

有了这样一些背景,何同安对此案的观察就显得很有“历史感”。

据何律师说,韩城监狱曾经也出过这样的事——犯人越狱、狱警抓逃、击毙。但孙定奎被击毙竟成为检察院起诉张开录等一干监狱管理者的由头。在韩城市市委的高度重视下,今年3月8日,副监狱长张开录与他的3个同事均以“故意杀人罪”被判15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张开录一案从前年“十·一”前案发,到今年3月一审判决,跨越了三年。人们说,这个时间也是一个过程,是司法系统为越狱犯的人权进行辩护的过程。狱警被判刑,让人们看到了一个信号:犯人的人权也是不容践踏的。

中国监狱学会副会长王明迪就此案向记者指出,依法惩罚罪犯,是为了伸张正义,维护法纪,但惩罚应当是正义的,是合理合法的。罪犯是人,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人所必须享有的权利;罪犯还是公民,监狱就应保障他作为一个公民理应享有的由宪法规定而又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公民权利。

保障犯人的权利,需要全社会对司法人员的一个约束。司法人员,包括狱警都是法律的化身。刑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司法人员并不代表本人,而是时时处处体现着法律的价值和精神。所以,司法人员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往往就是法律的形象。公安部法制局孙茂利处长说:“警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保障机关,也是人们期待的最后底线,如果这个最后保障没有自律,带给人们的几乎是绝望。”

(本文采访得到《华商报》记者商文的大力支持,深表感谢!)

背景

韩城狱警开枪案

1999年7月20日,韩城监狱在押犯孙定奎脱逃。同年9月28日下午6时许,韩城监狱副监狱长张开录召集马社利、李红忠、高恩民及其他干警在办公室开会布置抓捕逃犯孙定奎,安排由马社利、李红忠负责,并强调有机会将孙击毙。

9月29日上午9时许,在韩城市盘龙乡上庄村抓获了逃犯孙定奎。同时,张开录乘车赶往盘龙乡,当行至赵家河村上方时,遇到干警康树祥等人。张得知抓获消息后,便以上边有事为由安排康等人在此拦挡行人车辆,封锁道路。张乘车前行遇到马社利、李红忠、高恩民等人押解孙定奎乘雇佣的面包车返回,马向张作了简要汇报,表明在此将孙击毙之意,张应允。张乘车离开现场,停留在距押解车150米左右的坪头村学校拐弯处,并授意王仲良、王桂元去现场把事办好。二王上去后,向现场的狱警表明了张开录的示意。约10时许,被告人马社利以给孙定奎指定在沟边解手为由,让孙下车,并打开背铐。当孙向沟边走时,李红忠首先用“六四”手枪在距约3米远处向孙的后背射击,孙在被击中臀部后转过身来,与此同时,马社利、高恩民也分别持举“六四”和“五四”式手枪向孙定奎射击,孙中弹约20发后当即死亡。枪响过后,张开录又安排程爱军、魏朋坤到现场察看。后坐车返回监狱。孙定奎死后,尸体被拉回监狱礼堂门前,组织罪犯观看。经法医鉴定,孙系被“六四”、“五四”式手枪枪击致严重颅脑损伤,上腔静脉根部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摘自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0]渭中法刑一初字1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