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药品广告的新处方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金焱)
街头流动广告(Fotoe网站 供图)
记者(以下简称“记”):新法与老法相比,最重要的改动是什么?
李勤:(以下简称“李”):处方药不能做广告。这是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时,除对毒、麻、精、放和戒毒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基本处于自由销售状态,它会带来消费群体的药品滥用。
记:加强对处方药的管理会改变这种局面?
李: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统计了近几年26家医院717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结果抗感染类(以抗生素为主)的药品不良反应构成比例最高,占发病总数41.28%;在引起不良反应的全部47种药品中,以目前已公布的《国家非处方药目录》划分,处方药为42种,占89.4%。非处方药为5种,占10.6%。处方药的不良反应远远高于非处方药。而这些统计报告是医院用药中发现的不良反应,而且是在医药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的。
记:在“新法”之前,行政审查广告的权威性有多大?
李:几乎没有权威性。往往我们这边撤销了广告批准文号,那边他们又重新来交广告审批申请,我们又必须受理。
记:“新法”主要强调了事后监督?
李:新法有个规定,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同时,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事后监督的重要表现是,“新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违反“新法”和《广告法》的广告,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记:这样规定后,药品虚假广告会彻底消失吗?
李:不会,现在存在管理脱节的问题。我们负责药品广告的事前审查,工商部门负责查处虚假广告,我们依然沿袭这样一个管理模式。
记:这个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李:处罚偏轻,有些状况处罚没有规定;监督执法不到位,再有就是体制、机制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