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药临床:人鼠之间
作者:三联生活周刊(文 / 张美)
越来越多的国际临床试验
跨国医药公司过去一直把中国看作纯粹的销售市场。他们在中国只做销售。但现在情况发生了变化。越来越多的大公司为缩短研发时间,增加利润,在开展临床试验时,把中国划入国际临床的一部分。
诺华制药公司有一种治疗白血病的新药STI571正准备在中国做临床试验。这是在国外还未上市的新药。“我们去年12月报给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现在还未拿到批文。”诺华制药公司的医药总监赵戬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显然希望这个过程能快一点。“这是个救命的药。”赵博士说。但另一方面,作为一个在国外轰动效果不亚于伟哥的新药,它的经济效益也是加快速度的动力之一。
诺华公司的赵戬博士
对医药公司来说,速度是最重要的。虽然在行政手续上,中国的速度不算快,但在其他方面,比如征集病人的速度,各外资公司都认为中国的速度很快。
原因很简单,中国人口基数大,同样的发病率,中国的病人人数就多了,因而很容易凑齐临床试验所需的人数。“我们的速度受到了外方的表扬。”赵戬博士谈起两年前开始的一个国际临床试验。这个试验是为一个心血管药的新适应症而做,全球有32个国家14000个病人参加,其中有中国病人333人。本来分给中国的名额是250人,因为中国病人的征集速度快,后来又追加了83个名额。
国外新药要想在中国销售,必须做一次大量人群的试验,即三期临床试验,这一般需要2~3年。过去的做法是,外资医药公司把在国外已做完三期临床试验的药拿到中国来,再做一次同样的试验,2至3年,甚至4至5年以后才能在中国销售。
现在,越来越多的跨国医药公司开始在中国与国外同步做三期临床试验,然后在各国同时做注册。这就大大节省了时间,新药提前上市,可以多赚几十万到几百万。对于像“伟哥”这样轰动的产品,如果能做到在中国同时上市,增加的销售恐怕要以亿计。
另一方面,在中国做临床试验,费用要便宜很多。据知情人估计,费用能节省30%~50%。而在国外,一个临床试验动辄就要几百万美元。
诺华公司在去年完成了两个国际临床试验,今年有一个正在做,另有3个在准备中。世界上最大的20家跨国医药公司在中国都有业务,这样算下来,每年至少有四五十个国际临床试验在中国进行。
也有人对此提出异议,跨国医药公司在中国做这么多的临床试验,中国的病人是不是成了试验品?中国病人的权利是不是有保障?跨国医药公司在中国所执行的标准与国外一样吗?
跨国医药公司否认他们在中国采取了不同的标准。诺华公司的医药总监赵戬博士说,诺华公司早在1994年,就开始在国内的临床试验中采用国际统一标准——GCP。
GCP——迈向科学标准的第一步
国际临床试验,意味着试验结果要拿到国外使用,试验结果必须要符合当地标准。到中国来的跨国医药公司均来自欧美及日本。所以,这个标准实际就是指这些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标准。美国的医药管理部门——美国食品及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有所谓“飞行药检”。FDA的官员会不定期飞到中国来,检查临床试验的程序是否符合美国标准,如果这个试验结果要在美国使用的话。
这个标准就是GCP——Good Clinical Process,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欧美国家从60年代就开始使用GCP,以保证药品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护其安全。
中国的GCP是在1999年9月颁布的。“进口药增多,国外公司在这方面(临床试验)的要求,以及国际交流,是促进中国颁布GCP的重要原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SDA)安全监管司药品研究监督处的副处长宫岩华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顺应了国际潮流。”宫副处长也承认,毕竟与国外有40年的差距,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多有待改进的地方。
SDA指定的可以做临床试验的专业科室全国有600个。按每个科室有10名医生的保守估计,全国至少应有6000名医生熟悉GCP。去年,SDA一共培训了1000名医生。
“医生的观念急需改进。”一位在外资医药公司工作的临床研究监查员说,“很多医生不理解,认为程序太烦琐,认为有的程序没有必要。”她举例说,像填写记录时间这样的小事,有的医生只写“今天”、“昨天”,而不写明具体日期。有的试验中,要求病人写日记,记录服药后的身体感觉。有的医生觉得这个程序没有必要,或是嫌麻烦,就直接代病人填写。
不遵守科学方案,监察员还有办法改变。但医生克扣病人福利,监察员只能无言以对。一位不肯透露身份的业内人士说,为保证病人能定期回医院接受检查,大的医药公司一般都会为病人提供往返的交通费,这笔钱是交到医生手上的。有的医生就把这笔钱放进了自己的钱包。病人在临床试验中所接受的治疗都是免费的,费用由医药公司支付。但有的医生利用病人享受的公费医疗,向病人二次收费。
病人的知情权,点到为止?
有的病人损失的不只是钱——很多病人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做了“受试者”。1999年公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中,明确地规定了受试者的权益及保障方式。
受试者最重要的权利就是知情权。知情同意书是主要的保障方式。知情同意书上要写明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受试者可能有的风险以及利益。知情同意书的执行并不是一项简单的任务,病人看到试验中的风险,就有可能不参加了。所以,即便中国的GCP已经公布了,有的医生对此程序依然不理解。“有的医生怕病人不参加,就对病人连哄带骗。”一位临床试验监察员说,“知情同意书是两页的,第一页说明试验中的的风险及利益。第二页是病人的签字页。有的医生就不拿第一页给病人看,只是口头上给病人讲试验的情况,使病人无法了解真实的情况。”“知情同意书的确在有的地方执行不力。”SDA的宫岩华说。据业内人士介绍,内资的医药公司在这方面更是不认真,很多知情同意书都是由医生代签的。尤其是对于已经进入试生产的药,大家都认为没有风险,所以病人几乎是百分之百的不知情。
临床试验的实施者是研究者——医院或医学院。试验的申办者——医药公司,不参与具体实施,只是执行有限的监督。医院与医药公司之间的利害关系,使得医药公司在保护病人权益上只能是点到为止。“我们要求医生在知情同意书上留私人电话,医生就要求我们给他们配手机。”一位临床试验监查员说。
根据GCP的规定,伦理委员会是另一项保护受试者权益的措施。伦理委员会由专业与非专业人士组成,应该独立于研究者——医院与申办者——医药公司。但现在的伦理委员会都附属于研究机构,委员有可能本身就是试验的参与者,虽然GCP中规定了回避制度,但SDA的宫副处长也承认,有些地方的伦理委员会“有些不负责任”。对于知情同意书与伦理委员会,宫副处长说,SDA正在考虑形成一个监督网络。但是中国起步较晚,这只能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中国巨大的病人人数意味着制药公司的巨额利润(娄林伟 摄/BizFoto)
保险,有名无实?
受试者如果在试验中受到损害,按GCP的规定,“可以获得治疗和适当的保险补偿。”“可是中国的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个险种。”宫岩华说,“厂家一直在向我们反映这个问题。我们也一直在向有关方面呼吁。”外资公司的做法是由国外的总公司统一购买国际险。但对于保额有多少,各家公司都不愿透露。不过据分析家分析,保额可达上百万人民币。那内资医药公司如何处理对病人的赔偿?“很多就由厂家与病人私了了。”宫岩华说。
SDA将在今年3月份组织一次大型的GCP培训,主要针对各省的药品监督官员以及内资的制药公司,估计将有300多人参加。诺华公司的赵戬博士是讲师之一。她负责讲解监察员,也就是厂家在临床试验中的角色。“GCP的执行不仅是医院的事,厂家的责任一样重大。”赵女士说。
《赫尔辛基宣言》——各国GCP所遵循的基本原则——中说:“对受试者利益的关注应高于出自科学与社会意义的考虑。”只有各方共同努力,这条原则才能变为社会现实。(图片均为本刊资料) 三期临床试验gcp中国医药临床实验药品